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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实践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分析目录摘要1一、刑法中对因果关系的概述2二、特殊体质对因果关系判断的影响3()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方面3(-)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方面4(三)主客观相统一进行认定5三、特殊体质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思路演示6(-)主要案情6(-)思路演示7四、结语9参考文献10摘要在目前的同法实践中,对于特殊体质致人损害案件,大都是以过 失犯罪认定,偶有故意犯罪的认定,认定为意外事件的情形更是少之 又少。对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问题,法律学者虽然提出了多种学说, 但仍然未能达成共识。通过对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司法实 务中诸多案件的阅览并分析其中的因果关系,一类特殊的案件引起了 笔者的注意,即
2、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对行为人 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心理两方面的分类,探讨不同类型的特殊体质对于 因果关系认定的影响,并通过一个具体的真实案例演示笔者所总结出 来的特殊体质条件下因果关系认定的一套具体思路。希望笔者提出的 思路对于界定特殊体质案件中的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认定 能够有所帮助。参考文献1李姗姗.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认定D.云南大学,2011.刘春德.论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下 旬刊),2014,000(009):43-44.杨兴培,陆全平.也谈正确认识和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 大学学报,2000(05):94-
3、102.4张远远.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D.西南政法大学.5李迪.论刑法因果关系中断的介入因素J.中国商界,2010.熊明明.刑法中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之重构D.西南政法大学,2010.刀龚树强.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J.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网万明之.论结果加重犯中的因果关系J.西部法学评论,2006,000(002):46-47.9李华.论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的实务判断J.职工法律天 tte,2017,000(008):P.27-27.10吴情树,黄晓亮.简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学说一一基于客观归责理论/中南大 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0(4):430-435.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因果关
4、系一、刑法中对因果关系的概述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的二阶层体系,因果关系属于客观不法层面的 积极要素,具有客观性。当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着因果关系时,不 能认定犯罪嫌疑人为有罪,反之才能认定为有罪。笼统地来说,行为 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但是按照不 同的标准可以将此处的“行为”一词再进行具体的细化,由此产生出 了 “行为说”、“犯罪行为说”、“构成要件行为说”等学说。综合这些 学说,笔者认同周柏森学者的观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 指的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下面笔者聘从因果关系认定的一些主要学说和特殊体质的概述这两 方面对刑法
5、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进行一个简单的介绍。进行因果关系判断时站在行为人本人的立场上,只有行为人做出 某行为时意识到可能会导致该结果,才认为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相 当性,具有因果关系,笔者认为主观说的观点显然是陷入了唯心主义 的圈套,不符合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这一特点,因此不应采用;“相当 因果关系折中说”认为“以行为时若是一般人就曾经能够认识的事情 以及行为人特别认识了的事情作为判断的基础”1周柏森: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作指导,载法学研究,1982年 4月。 日大方冢仁:刑法概说,黎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3页。,即以一般人的经 验理性或者行为人知道而
6、一般人不知道的其行为的实施对象具有的 特殊的可能会导致不利后果的情形作为判断的基础,笔者认同相当因 果关系说的折中说的观点,即在导致结果的诸多条件中,根据一般社 会公众的经验理性和行为人所知的行为实施对象的自身特殊性,将因 果关系的对象限定为具有相当性的条件,并且将介入因素对结果产生 的影响纳入考虑是一种较为细致恰当的因果关系认定方法,在下文中 笔者也将采用此种学说进行因果关系的认定。我国刑法中并未对特殊体质一词的定义进行明确的规定,其 由来是由学者们结合案件与医学知识,当同一类型的相似案件多次发 生后,为了便于研究和学习总结经验,便将此类由于被害人自身的特 殊体质使得轻微伤害造成出乎意料的危
7、害结果的案件命名为被害人 特殊体质案件。二、特殊体质对因果关系判断的影响结合上文笔者对于特殊体质的介绍,笔者认为,特殊体质对于因 果关系的判断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至于影响的程度如何,即影响的 有无和大小,则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下面笔者将从行为人的客观 行为和主观心理这两方面进行分类,探讨不同情形下特殊体质因素对 因果关系判断的影响程度。(一)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方面对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方面,笔者所讨论的即是客观上的行为人 的实行行为,笔者将其划分为了三类:日常生活行为、仅产生疼痛但 对身体不具有危害性的行为、产生疼痛且对身体具有伤害性的行为。 下面将具体探讨在不同特殊体质情形下对不同行为的定性。
8、1 .日常生活行为日常生活行为指的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都会做出的社会交往所 必需的行为,如拍手、拥抱等行为,笔者在此列举一个踩气球的行为, 在一般的情形中,踩气球发出的声响也许会对人造成短暂的惊吓,但 并不会有人因此受到伤害,然而,这种声响对于疾病性的特殊体质者 和敏感情绪类的特殊体质者来说显然是有害的,前者如心脏病患者可 能因为这种突然的声响导致突发心脏病,后者可能受到惊吓导致情绪 不稳定从而做出极端的行为。笔者认为,此种行为固然对于特姝体质 者来说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是站在一般人的立场上,这种行为 实在是难以避免的,我们不能苛求每个行为人都知晓特殊体质者的存 在,在此种情况下,只能让特殊
9、体质者自己站出来,要么提前告知别 人自己的特殊体质,要么自己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因此笔者认为, 此类生活行为并不应认定为是危害行为。2 .仅产生疼痛但对身体不具有危害性的行为仅产生疼痛但对身体不具有危害性的行为指的是一般具有人身 侮辱性但对于生理并不会造成危害的行为,最常见的就是扇巴掌这种 行为,一般民法中将其认定为是一种人格侮辱行为,在刑法中也显然 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是危害行为。笔者认为,对于疾病性的特殊体质者 来说,此种仅产生疼痛但对身体不具有危害性的行为,就以扇巴掌为 例,只要次数不多,力度不大,显然不应认定为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但是对于敏感性的特殊体质者来说,该种行为显然具有人格侮辱性
10、, 会对个人情绪造成极大的影响,所以笔者认为对于此种仅产生疼痛但 对身体不具有危害性的行为应该根据特殊体质的类别不同进行两分, 对于疾病性的特殊体质者来说该类行为不应认定为是危害行为,对于 敏感性的特殊体质者来说此类行为则应认定为是危害行为。3 .产生疼痛且对身体具有伤害性的行为产生疼痛且对身体具有伤害性的行为无疑就应被认定为是伤害 行为了,无论是对疾病性的特殊体质者还是敏感性的特殊体质者来说, 既然对于身体已经具有了危害性,显然就应当被认定为是一种危害行 为。(二)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方面对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笔者以是否知晓与有无利用被害人的特 殊体质这两个标准将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心理分为了三类
11、:不知晓特 殊体质的存在、知晓特殊体质的存在但未利用、知晓特殊体质的存在 并利用。下面笔者将具体分析不同情形下对于行为人心理状态的认定。1 .不知晓特殊体质的存在在该种情形下,行为人并不知晓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也就更加 不会利用其特殊体质了,所以对于此种情形,笔者认为行为人的主观 心理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因为一般人在此种情形下也无从得知。2 .知晓特殊体质的存在但未利用知晓特殊体质但未利用的情形同样要以不同类型的特殊体质进 行分类讨论。对于疾病性的特殊体质来说,行为人虽然知道了被害人 的特殊体质,但并未加以利用,显然意味着其也没有考虑过如何利用 的问题,若产生了危害结果,也不能认为其具有过失
12、。但对于敏感性 的特殊体质者来说,行为人既然知道其所具有的情绪敏感性,就应当 考虑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无论是由 于过于自信还是由于疏忽大意,显然应当认定为主观上具有过失的心 态。3 .知晓特殊体质的存在并利用知晓特殊体质的存在并利用,这毫无疑问应该被认定为是一种故 意。在此种情形下,无论是对于疾病性特殊体质者还是敏感性特殊体 质者来说,我们都可以认为,由于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的存在并且行为 人对其加以利用,使得一种原先可能无害的行为成为了 一种危害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必然是追求此种危害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的,所以应认 为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故意的心态。(三)主客观
13、相统一进行认定通过对上述的行为人的三种行为及三种心理状态的分析和交叉 组合,对于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相统一进行认定可以得出三种结论:意 外事件、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下面笔者将一一介绍不同结论下的具 体情形。1 .意外事件当行为人实施的是日常生活行为时,无论主观上是否知晓有无利 用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发生危害结果时都应当认定为是意外事件;当 行为人实施的是仅产生疼痛但对身体不具有危害性的行为时,对于疾 病性的特殊体质者来说,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知晓有无利用被害人 的特殊体质,发生危害结果时都应当认定为是意外事件。2 .过失犯罪当行为人实施的是仅产生疼痛但对身体不具有危害性的行为时, 对于敏感性的特殊体
14、质者来说,无论是否知晓有无利用被害人的特殊 体质,发生危害结果时都应当认定为是过失犯罪;当行为人实施产生 疼痛且对身体具有伤害性的行为时,如果主观上不知晓或者知晓但未 利用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发生危害结果时均应认定为是过失犯罪。3 .故意犯罪当行为人实施的是产生疼痛且对身体具有伤害性的行为时,无论 是否知晓有无利用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只要产生了危害结果,都应认 定为是故意犯罪,除非造成的结果超出了行为人的预期。三、特殊体质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思路演示下面笔者将具体介绍一个真实发生过的案例,借用这个案例框架, 根据上文的讨论所得出的结论,进行演示笔者总结出的特殊体质案件 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思路。(-)
15、主要案情陈美娟与邻居陆兰英因生活中的矛盾多次发生冲突,经常相互打 口水战,陈美娟因此暗中策划,决定对邻居陆兰英实施报复,她用一 次性注射器抽取少量甲胺磷农药注射入陆兰英家多条丝瓜中,陆兰英 及其外孙女黄金花食用后出现上吐下泻的症状。两人被送往医院抢救, 黄金花经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但因医院的轻微诊断不当,陆兰英本 应该按照因甲胺磷农高中毒引发糖尿病高渗性昏迷低钾血症治疗,但 医生仅以糖尿病和高血压进行救治,最终导致陆兰英死亡“3方鹏: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一一介入因素与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载最高人民法院刑 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6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二)思路演示.条件列举
16、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笔者将首先列举出对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具 有因果关系的所有条件:第一,陈美娟注射农药的行为;第二,陆兰 英是否及时就医;第三,陆兰英糖尿病这一特殊体质;第四,医生的 诊断不当。下面笔者将对这些条件进行逐一分析并确定其相当性。1 .特殊体质判断接着进行被害人特殊体质类型的判断,在本案中,因为被害人陆 兰英患有糖尿病,此为后天性生理机能障碍类型的特殊体质,所以本 案属于本文所研究的被害人特殊体质类型的案件,在进行因果关系认 定时需要将特殊体质因素纳入考虑的范围。2 .相当性分析接着进行相当性分析,下面笔者将对上文所列的对结果的产生具 有条件关系的四个条件逐一进行相当性判断,并且将对
17、结果的产生不 具有相当性的条件予以排除。(1)陈美娟注射农药的行为客观上,按照一般人的生活常识,半针筒农药注入多条丝瓜后, 其量并不足以致死,因此应当认定为陈美娟客观上的实行行为是伤害 行为而非杀人行为。主观上陈美娟所持的是报复心理,在一般情况下, 行为人基于报复心理多半会被认定为是伤害故意,为了一些生活琐事 而去杀人并不现实,因此初步可以认定为陈美娟的注射农药行为对于 陆英兰的死亡结果而言是具有相当性的条件,虽然该行为对死亡结果 仅起到了间接作用,但其相当性是不容否定的。(2)陆兰英是否及时就医结合上文的具体案例我们不难发现,陆兰英与共同食用含毒丝瓜 的黄金花是同时送医的,而黄金花抢救后脱险
18、,由此可见陆兰英送医 抢救应该是及时的,但是有两个变量因素我们也不得不加以考虑,一 是陆兰英与黄金花的食用量的差异,黄金花作为儿童可能食用量较少, 但基于毒丝瓜本身含毒并不多,因此两人在食用量方面的差异可以忽 略不计;二是两人的体质差异,不考虑陆兰英糖尿病这一特殊体质, 正常的老人与儿童都属于弱体质者,因此这一差异也可以忽略不计, 故在本案中,陆兰英是否及时就医这一条件对于其死亡结果而言并不 具有相当性,可以予以排除。(3)陆兰英糖尿病这一特殊体质从造成被害人陆兰英死亡的诸多条件来看,被害人特殊体质这一 条件属于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其相当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当 我们具体分析这一案例并对犯罪
19、嫌疑人陈美娟进行定罪量刑时,又不 得不考虑三种不同前提条件下可能导致的不同结果。第一种是犯罪嫌 疑人陈美娟知晓陆兰英具有糖尿病这一特殊体质且利用甲胺磷农药 中毒会引发糖尿病高渗性昏迷低钾血症这一极易引起误诊症状,在此 种前提条件下,陆兰英的行为就属于利用了被害人的疾病性特殊体质 对其施害,按照犯罪构成理论的两阶层体系,客观上犯罪嫌疑人实施 了杀人行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主客观相统一,认定为故意杀人 既遂。第二种是犯罪嫌疑人陈美娟知晓陆兰英具有糖尿病这一特殊体 质但未利用甲胺磷农药中毒会引发糖尿病高渗性昏迷低钾血症这一 极易引起误诊症状,在此种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虽然知晓被害人的特 殊体质,但并
20、未利用其特殊体质施害,并且站在一般社会公众的立场 上,也不知道糖尿病患者极易因轻微损害引起多种并发症,所以对于 死亡结果应当认定为是意外事件,是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所以对犯 罪嫌疑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第三种是第一种是犯罪嫌疑人陈美娟不 知晓陆兰英具有糖尿病这一特殊体质且更不知道甲胺磷农药中毒会 引发糖尿病高渗性昏迷低钾血症这一极易引起误诊症状,在这种情形 下,站在一般社会公众的立场上,犯罪嫌疑人根本无从得知被害人具 有糖尿病这一特殊体质,更不用说是对其加以利用了,所以被害人的 死亡只能认定为是意外事件,与犯罪嫌疑人并无关系,对于犯罪嫌疑 人只能以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定罪量刑。(4)医生的诊断不当
21、医生的诊断不当这一条件与被害人的特殊体质这一条件同属于 介入因素,可能会中断犯罪嫌疑人的实行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 关系,但在本案中,医生的诊断仅存在轻微不当,虽然属于造成了被 害人死亡这一结果的直接原因之一,但因仅存在轻微过失,所以不认 定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相当性。3 .相当性比较此时仅剩陈美娟注射农药的行为和陆兰英的糖尿病特殊体质者 两个具有相当性的条件进行相当性比较,相当性大者认定为是主要原 因,相当性小者认定为次要原因,若相当性等同,则认定为是重叠因 果关系,承担同等责任。4 .分析结果客观上陈美娟注射农药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是上文所述的产生 疼痛且对身体具有伤害性的行为,因此无论其是否知晓有无利用被害 人的特殊体质都应认定是故意犯罪。四、结语综上所述,笔者总结出了一条认定被害人特殊体质因果关系的思 路。第一,列举出对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条件关系的所有条件;第二, 进行特殊体质判断,判断被害人是否具有特殊体质以及是何种类型的 特殊体质;第三,结合客观情况逐一分析所列条件是否具有相当性, 排除所有不具有相当性的条件后剩下的条件中仍然包含被害人特殊 体质这一条件,此案件即确定为被害人特殊体质类型的案件;第四, 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知晓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以及是否利用其特殊体 质和利用程度并且对剩余条件进行相当性的大小比较;第五,分类讨 论后按照实际情况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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