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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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标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学问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安康,为顾客供应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视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视治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视治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效劳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视治
2、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监视治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视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舞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立,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学问。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准时调查处理,并根据规定予以答复。 其次章卫生治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治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治理人员,详细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
3、,建立健全卫生治理制度和卫生治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治理部门、人员设置状况及卫生治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状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状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状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状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安康检查状况和培训考核状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治理状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安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状况。 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档案应当有专人治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4、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学问和公共场所卫生学问,并进展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展安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安康合格证明前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效劳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纳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
5、经营者供应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纳自然光。自然采光缺乏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实行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供应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根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制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据经营规模、工程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
6、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撤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掌握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准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展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实行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制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制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7、。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安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展劝阻。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卫生标准、标准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展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标准要求的应当准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力量的,可以托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照实公示检测结果。 其次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安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状况,准时消退危害公众安康
8、的隐患。 其次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安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马上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准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安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工作,保障学校师生身心安康,有效防控突发公共卫生大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餐饮效劳食品安全操作标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治理规定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立与治理标准餐饮效劳食品选购索证索票治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
9、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适用此规定。 第三条学校公共卫生大事是指:在学校内或校外集体活动中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师生员工身体安康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缘由疾病、食物中毒及群体性特别反响。 第四条根据安全第一、预防在先、教育行政部门治理督查、学校详细实施的工作原则,完善公共卫生安全防控体系,加快卫生、安全设施保障建立,实现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科学化、标准化、制度化和长效化。 其次章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把公共卫生设施的安全保障性建立工作纳入当地教育改革与进展规划,与校安工程、学
10、校标准化建立工程统筹考虑,加快公共卫生设施的建立与改造,使卫生、安全指标到达标准标准。 第六条法定代表人是属地系统第一责任人,相关股办室(站)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抓好属地学校的公共卫生安全工作。 第七条全面把握学校公共卫生资源状况、设备状况、安全治理和安全教育状况,制定考核目标和评价标准,指导学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公共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学校督导和校长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八条定期不定期的对学校饮用水、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公共卫生资源和设施设备进展监视检查; 定期不定期的对安全治理和教育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年检验收工作; 第九条对校长、治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展
11、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处置等相关学问培训。指导学校开展公共卫生安全学问和相关技能教育。 第十条指导学校制定或完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预案,指导学校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后,准时赶往现场进展救援,实行有效措施掌握事态扩大,并按相关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发生事故的缘由进展调查,对学校和相关人员进展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与食品药品监视、卫生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制度,了解本地区学校公共卫生安全状况及学生安康状况。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接到食品药品监视、卫生等部门的相关通报后,催促学校落实。 第十四条催促将公共卫生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使
12、其到达规定标准。 第十五条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公共卫生设施建立和安全治理工作。 第三章学校 第十六条建立公共卫生安全工作机构。学校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切实抓好公共卫生设施的建立、改造和设备的更新换代,确保硬件达标。 第十八条把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治理制度和检查考核制度,明确责任。校长、分管校长、主任、相关人员应逐级签订责任状。有考核、有嘉奖、有惩罚。工作实绩和奖惩要与校长及相关人员的绩效工资挂钩。 第十九条制定相关处室治理职责,总务处、政教处、安监办的责、权分工明确。原则上总务处负责饮用水设施、食堂、浴室、厕所、垃圾、污水设施的治理,政教处负责宿舍
13、、疾病防控的治理,安监办负责对全校的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工作进展监视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详细由各校依据实际状况制定。 其次十条实行每周立会制度,校长应亲自主持。会议记录应保存二年,作为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的考核依据。 其次十一条建立日检、周检、月检、年检制度。建立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工作日志,由专人负责记载,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其次十二条把预防放在首位,应依据季节变化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公布预警。预警通告每月不得少于两次。传染病、食物中毒等高发期的治理按本规定第八十八条执行。 其次十三条开设每学期不低于四课时的卫生安全常识和安康教育课程。做好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应急演练工作。 其次十四条按规定对师生进
14、展体检。 其次十五条按600:1的比例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建立学生安康档案,定期开展安康询问。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立卫生室。 其次十六条加强与辖区医院(卫生院)的联系,建立与医疗机构准时沟通、救助的机制。 其次十七条配备必需的清洁卫生设备,切实做好校园环境的绿化、美化、净化工作,保持校园洁净、干净、卫生。 其次十八条公共卫生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需通过卫生、教育部门的审查,否则不得开工建立。 第四章食堂 其次十九条应距离牲畜圈、独立式厕所及贮粪池、垃圾存放站(池)及污水排放点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三十条不得与教学用房合并设
15、置。 第三十一条应有更-衣间、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备餐间、食品出售场所、就餐场所等。 第三十二条食品处理区要根据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给的流程进展设置。加工操作间、内部设施应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治理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有餐饮效劳许可证,治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有安康证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校内经营食品的小卖部有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学校不得从食堂赢利;实行承包经营的(包括承包、租赁承包食堂),餐饮效劳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应为校长;应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五条每周应组织相关处室人员,对食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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