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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安镇推动科技创新资助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 体系发展,加快推进创新强镇建设,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资助的科技创新项目,是指通过国家、省、 市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 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 才培育及相关科技活动。第二条本办法重点支持在我镇辖区内已办理工商、税务登 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科技创新、研发投入、科技创新载体 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第四条在项目申报前2年内(自申报年度前两年的1月1日起至征求各有关部门意
2、见结束日止),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办公室20*年*月*日印发予以资助:(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税务、市场监管、环保、 节能、人社、安全生产等方面(不含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受 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没收违法 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单次 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 上的。(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至U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不 含单次3000元及以下罚款以及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不含 海关行政处罚)。(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被海关部门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四)属于规模以上企业,
3、应填报上年度研发投入(即国家 一套表里面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和企业研发项目情 况表)而未如实填报,或填报后经市统计部门审核上年度研发投 入为零的。第五条 对暂未列入本办法资助范围,但由于上级部门调整 或新出台政策而增加,并符合我镇科技创新的具体项目,可按“一 事一议”的原则,由镇政府研究决定给予资助,并确定资助额度。第二章资助项目分类第六条 本办法的资助项目包括: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科技 奖、培育创新型企业资助、科技创新载体资助、科技金融融合发 展资助、研发投入经费资助和全民科学素质提升资助等。第三章部门职责第七条 镇经济发展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制订和修 订,资金预算编报,组织项目申
4、报,开展资料审查,制定专项资 金分配使用计划等工作。第八条镇财政分局负责审核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 项资金年度预算、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 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第九条 各社区、集团公司负责协助镇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申 报、资格审核、资料审查、跟踪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四章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第十条 本办法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市 级科技计划,并获得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相关科技活动。第十一条 对经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 项目,按市财政资助金额不超过1:0.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项 目资助不超过100万元。第五章科技奖资助
5、第十二条本办法资助的科技奖是指通过国家、省、市科技 主管部门评审授予,并获得市财政资金的奖励。第十三条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的企业,按市财政资 助金额1:0.5的比例给予资助,以上项目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资助 不超过50万元。第六章培育创新型企业资助第十本办法资助的创新型企业是指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百强企业、瞪羚企业。第十五条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奖励8万元,其余奖励5万元。通过重新 认定的奖励2万元。第十六条 对被市科技部门认定为百强企业、瞪羚企业,一 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第十七条对于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
6、业、省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 15万元。第七章科技创新载体资助第十八条本办法资助的创新载体是指被国家、省、市科技 主管部门认定为加速器、孵化器、众创空间、工程中心、重点实 验室、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设的企业自建 研发机构。第十九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 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1:0.5的比例配套资助, 最高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6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第二十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重点实验室、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的企业,按照市财政资助金 额1:0.5的比例配套资助,最高奖励
7、金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 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第八章科技金融融合发展资助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资助的科技金融项目是指获得市财政配 套资助的信用贷款贴息、科技、金融保险补贴、融资担保。第二十二条获得市财政配套资助的信用贷款贴息的高新技 术企业,按市财政对其贴息金额的1:0.3比例配套奖励,市、镇 两级财政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70%,每家企业 每年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20万元。第二十三条获得市财政资助的科技保险补贴的高新技术企 业,按市财政对其补贴的1:0.3比例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第二十U!获得市财政资助的融资担保贷款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市财政对其资助担保
8、费用的1:0.3比例配套奖励,每家企 业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第九章研发投入经费资助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资助的研发投入经费是指有效填报企业 研发情况统计年报表中企业研发活动相关数据,并获得市企业研 发投入补助资金。第二十六条对获得市企业研发投入补助资金的规模以上企 业,按市财政资助金额1:0.5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 25万元。第十章全民科学素质提升资助第二十七条通过设立长安镇科普专项经费,按我镇常住人 口人均3元的标准安排科普专项经费,用于开展科普教育宣传交 流活动和科普阵地建设,提高我镇全民科学文化素质。第二十八条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相关科普阵地 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的1
9、03比例配套奖励,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 10万元。第十一章申请与审批第二十九条由镇经济发展局结合本办法拟定专项资金申报 流程,明确申报材料、资助条件、方式、标准等事项。第三十条镇经济发展局于每年底制定下一年的专项资金预 算计划,镇财政分局负责做好预算审核、资金安排、资金拨付等 工作。第三十一条受资助企业如属市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可 按照市镇“倍增计划”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享受镇财政倍 增资助,倍增资金由镇财政另行安排,本办法不再重复资助。第三十二条 如企业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政策,或同时 符合本办法及镇其他政策的,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和不重复资助 原则。如按本办法资助,资金纳入本办法计
10、划安排;如按其他政 策资助,资金纳入其他政策的计划安排。第三十三条申请和审批流程:(一)申请人根据镇经发局发布的企业科技创新资助申请通 知提交申请材料。(二)申请人在规定申请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由镇经济发 展局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 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申请材料,视为放弃申请。(三)形式审查合格的资助项目,由镇经济发展局对项目进 行核查,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并公示后,上报镇政府审批。(四)镇政府审批同意后,由镇财政分局将资金拨付给相关资助企业。第三十四条 镇经济发展局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批复限
11、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 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的金额,其中合理的方式主 要包括:(一)在年度预算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如因预算 不足未能在当年度获得资助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中安 排资助。(二)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资助对 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三)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选择项目资助。第十二章检查和监督第三十五条项目申报企业和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 的资助外,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奖励方式拨付,由企业自行用于 政策生产经营活动。受资助企业和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 管理,按规定使用资金,并妥善整理、保管项目方面的原始凭证 和资料。在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履 行有关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职能过程中,需受资助企业和单位提 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应给予配合,及时提供完善、真实的数据 信息。第十三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 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我镇此前出 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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