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上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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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H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购买、保管、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目的1、规范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采购
2、、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2、确保职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确保安全生产。二、法规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经贸安全2000 189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三、责任:1、人事科(厂办)负责执行本制度;2、本公司有关部门及全体职工必须履行本制度。四、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一)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伤害或者职业 危 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不是福利待遇,不能强调平均和攀比;不得以钱代物,必须按规定实物发放。(二)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二大类。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1)头部护具类 (2)呼吸护具类(3)眼(面)护具类(4)防护服类(
3、5)防护鞋类 (6)防坠落护具类2、普通劳动防护用品。未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普通劳动防护用品。10(三)根据(国经贸安全(2000) 189号文件)劳动保护用品配备 标准,按照本企实际工种及劳动强度、危害程序,由人事科制定本 单位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详见附表),报厂部批准执行。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1、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部门根据实际物品所需要,提供进货计划,报人事部门审批允许,由供应部门统一采购。2、车间、部门需要买防护用品时,由供应部门会同安全部门商议购 买,由于特殊情况确需购买的,也必须经供应部门和安全部门允许才 可购买。3、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
4、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三证”。经安技部门验收合格签字方可进 仓,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4、仓库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要严格保管,不得霉变,如有损坏的不得 发放出库。5、凡劳动防护用品供货不及时及质量低劣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六、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登记1、各部门根据各工种的发放标准开具申领单,经人事科批准后,统 一在供应科领取。到期更换者向部门领导开具申领单,经人事科批准 后,向供应科领取。2、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更换,必须由职工本人签字,供应部门必 须按规定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113、新入厂职工凭人事部门通知,由供应部门按照工种签发。4、一个职
5、工从事多样工种作业,按最高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发 给,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还不合用,可转报安全部门重新审批。5、职工在厂内调动,原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未到期者,必须按 原定期限继续使用,不得提前领取。期限已到可按新工种领取。若调 换新的特殊工种,劳保用品确定不符合,对职工身体有影响,由车间 报请安全部门,经安全部门签署后办理更换手续。6、职工调出、离职,必须交回所有防护用品后,人事部门方可 办理调离手续。7、聘用技术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或者主管经理批准后,交人事 处核实发放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8、对于脱产学习、被借用、工伤、病休、事假等超过3个月的人员 停发劳动防护用品。复岗后按原劳动用品使用时间
6、顺延(离岗期不计 入使用期限)。复岗时间按人事科通知执行。9、外单位来厂学习代培的职工,其工作服、劳保鞋等由原单位自备, 我公司不负责供应。七、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1、安全部门应教育职工,按照护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 护品。使职工做到“三会”: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 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2、职工必须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如不到期损坏或者丢失者, 一般应由职工自理。若确系质量不好造成过早损坏,由车间、部门 报请12 供应部门和安全部门审定,确需更换者,经供应部门和安全部门签署 后办理更换手续。3、职工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上岗作业,违者按规 定
7、赋予经济处罚。4、严禁职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凡发现员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者, 予以经济处罚。13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提高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工作场所空气中 粉尘测定、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以下简称检测)包括工作场所空 气中有害因素(有毒物质、粉尘和生物因素)的空气样品采集、运输、 保存、检验;物理因素测量,以及检测档案管理。第三条检测部门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工
8、作场所进行日常 的检测;委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进行定期检测工作。第四条检测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 场所,应该即将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的,必须住手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 经管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第五条检测所用仪器应该进行正常维护,并按要求进行定期校准 和期间核查,做好仪器的使用维护记录。对于非正常仪器及时维修, 维修期间不得用于检测。第六条公司检测部门应及时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沟通,按 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网络信息直报的要求及时进行网络信息直报。第七条日
9、常检测合用于对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及物14理因素强度进行的日常定期检测O(1)在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时,应该选定 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在1个工作班不同生产时间进行采样;或者选定 有代表性的采样对象,在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采样1 个工作班。(2)在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短期接触容许浓度或者最高容许浓度 时,应该选定具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在一个工作班内空气中有害物质 浓度最高的时段进行采样。(3)在评价物理因素强度时,应该选定有代表性的测量点,在1 个工作班不同生产时间进行测量;或者选定有代表性的测量对象,测 量1个工作班。第八条检测工作应该满足以下要求:1、工作场所有害
10、物质职业接触限值对采样(测量)的要求;2、职业卫生评价对检测的要求;3、工作场所环境条件对检测的要求;4、选择量程和频带覆盖面适合于所检测对象的检测仪器,并在检 测前根据仪器校正要求对检测仪器校正;5、检测的同时应该作对照试验,即将空气采集器带至采样点,除 不连接空气采样器采集空气样品外,其余操作同样品,作为样品的空 白对照;6、检测时应该避免有害物质直接飞溅入空气采集器内;空气采集 器的进气口应该避免被衣物等阻隔;用无泵型采样器采样时应该避免15风扇等直吹;7、在易燃、易爆工作场所采样(测量)时,应该采用防爆型仪器;8、采样过程中应该保持检测流量稳定。长期检测时应该记录检测先后的流量,计算采
11、样体积时用流量均值;9、工作场所空气样品的采样体积,在检测点温度低于5和高于 35、大气压低于98.8kPa和高于103.4 kPa时,应该将采样体积换 算成标准采样体积;10、在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的过程中,应该注意防止样品的 污染;11、检测时,检测人员应该注意个体防护;12、检测时,应该边检测边记录,所记录的参数应该能满足评价 分析需要;16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 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 防治法),制定本办法。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 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本
12、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确定。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者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4、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 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 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5、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 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
13、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 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176、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7、公司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8、公司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18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 职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 法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本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煤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类别、接触水平等
14、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 行职业健康体检。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职工(包括转 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职工进行上 岗前健康检查。新进矿职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职工名单由人事科提供。三、职防办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组织进 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 登记,每年制定计划进行体检。四、各生产单位必须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 职业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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