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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5篇 书目 第1篇x门店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第2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第3篇门店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第4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第5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平安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干脆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需进行健康检查,全部健康检查档案装订成册,健康档案必需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检查。新参与工作和临时参与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需先进行健
2、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与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 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 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平安的病症时,应马上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解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 从业人员必需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清水洗手;接触干脆入中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 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 时
3、间: 年 月 日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平安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干脆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需进行健康检查,全部健康检查档案装订成册,健康档案必需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检查。新参与工作和临时参与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需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与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 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 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平安
4、的病症时,应马上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解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 从业人员必需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清水洗手;接触干脆入中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 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x门店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保障在岗人员身体健康,杜绝传染病人感染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2、范围:适用于门店人员健康管理过程。 3、责任部门:门店企业负责人负责实施本制度。
5、4、内容: 4.1、健康体检每年组织一次,门店的质管员、验收员、养护员、营业员等干脆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必需进行健康体检; 4.2、凡从事干脆接触药品的人员,经健康检查,凡不符合健康要求的要刚好调换工作岗位,干脆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必需经过健康检查合格才能上岗; 4.3、经体检员工,如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化脓性皮肤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马上调离原岗位或办理病休手续,待身体复原健康并经健康体检认定合格后,方可上岗; 4.4、在岗人员均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每年员工的健康体检状况照实登记在“员工个人健康档案表”上并附原始体检表留存备查。 门店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保障在岗人员身体
6、健康,杜绝传染病人感染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2、范围:适用于门店人员健康管理过程。 3、责任部门:门店企业负责人负责实施本制度。 4、内容: 4.1、健康体检每年组织一次,门店的质管员、验收员、养护员、营业员等干脆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必需进行健康体检; 4.2、凡从事干脆接触药品的人员,经健康检查,凡不符合健康要求的要刚好调换工作岗位,干脆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必需经过健康检查合格才能上岗; 4.3、经体检员工,如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化脓性皮肤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马上调离原岗位或办理病休手续,待身体复原健康并经健康体检认定合格后,方可上岗; 4.4、在岗人员均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每年员工
7、的健康体检状况照实登记在“员工个人健康档案表”上并附原始体检表留存备查。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消费者消费平安,依据;、;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就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必需参与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新参与工作和临时参与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生必需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与工作上岗。 其次条在每年的健康检查中、凡发觉本单位从业人员中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平安的疾病,不得再从事接触干脆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第四条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马上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解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五条 从业人员必需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做到: (1) 接触干脆入口的食品前应用肥皂及流淌清水洗手消毒; (2) 穿戴整齐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销售食品。 (4) 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内吸烟。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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