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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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4篇 书目 第1篇驻厂平安监督员管理制度 第2篇驻矿平安监督员管理制度 第3篇班组群众平安监督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4篇驻煤矿平安监督员管理制度 班组群众平安监督员工作管理制度 为高度发挥群众平安监督员对工作的主动性,坚固树立矿井“生命至高无上、平安生产第一”的思想,特制定班组群众平安监督员工作管理方法。 一、做好劳动平安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的帮助监督,对“三违”人员进行劝服教化,看到担心全因素应阻拦。 二、对看到的当班生产场所、防护设施等担心全因素,应快速向跟班队长或班长及值班队长汇报。 三、如发觉的平安隐患得不到刚好整改的,必需马上汇报值班队长,由队部值
2、班队进步行落实。 四、主动帮助队、班组开好班前会及各种平安活动,劝导身边职工坚固树立“自主保安”意识,自觉遵守“三大规程”。 五、工作现场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平安的紧急状况时,有权停止作业,组织职工刚好实行必要避险措施,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六、奖惩方法 1、不对“三违”人员进行劝服教化,看到担心全因素应阻拦,罚款50元。 2、对看到的当班生产场所、防护设施等担心全因素,应快速向跟班队长或班长及值班队长汇报,不汇报的罚款50元。 3、如发觉的平安隐患得不到刚好整改的,又不回报队部的罚款50元。 4、工作现场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平安的紧急状况时,有权停止作业,组织职工刚好实行必要避险措施,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3、,否则罚款100元。 未尽事宜且按有关制度执行 驻矿平安监督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镇煤矿驻矿平安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聘用、培训和运用管理,依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向本县内的各类乡镇煤矿派驻矿安监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乡镇煤矿驻矿安监员以煤矿矿井(包括基建矿井)为单位进行派驻。每个矿井派驻4人,其中包括基建矿井。 第四条 县安监局负责全县驻矿安监员的管理,对其实施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驻矿安监员由县安监局干脆领导,独立行驶职权,其行为对县安监局负责。驻矿安监员必需接受县安监局的领导和监督,遵守纪律,廉洁自律。 第五条 选拔驻矿安监员应实行选拔制
4、度,经考试考察,择优聘用。驻矿安监员经聘请考试合格录用后,县安监局负责组织驻矿安监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由县安监局考核测评,符合条件签订正式聘用。 驻矿安监员被聘用后,其工资及劳保、人事关系由派驻煤矿负责。 被派驻煤矿单位应当为驻矿安监员供应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驻矿安监员应符合以下素养要求: (一)仔细贯彻执行“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爱岗敬业,坚持原则,敢于同平安生产“三违”现象作斗争; (二)熟识煤矿平安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并能娴熟应用于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 (三
5、)具有中学文化程度且从事煤矿井下实际工作五年以上; (四)有较丰富的煤矿平安工作阅历,拥护党的路途、方针、政策,有剧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愿从事驻矿安监员工作; (五)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依法进行矿井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第七条 驻矿安监员就所负责的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向县安监局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常常深化所驻煤矿井下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作业现场进行平安检查,随时驾驭煤矿平安生产状况并定期向县安监局汇报,重大状况必需马上报告; (二)参与所在煤矿的平安生产会议,刚好向所驻煤矿通报矿井平安生产状况; (三)监督所驻煤矿实行国家、省、市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状况,监督煤矿对上级下
6、达的关于平安生产的指示、确定和规定的执行落实状况,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平安生产和建设; (四)监督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煤矿严格执行采掘安排和煤矿平安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监督和指导煤矿按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平安基础工作和平安技术工作; (五)监督所驻煤矿法人代表、经营者、矿长依法保证平安投入的提取和运用; (六)监督所驻煤矿遵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依据本矿实际制定落实“一通三防”的各项措施; (七)监督所驻煤矿全员平安培训工作和平安管理人员、特别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状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状况; (八)现场监督检查中发觉重大平
7、安隐患和危及矿工生命平安的紧急状况时,有权要求马上停止作业,并刚好撤出相关人员,或实行其它必要的平安措施;刚好向县安监局报告; (九)驻矿安监员每月下井天数不少于20天,随时驾驭所驻煤矿平安生产状况并定期向县安监局报告状况,重大状况须马上报告。矿方不执行驻矿平安监督员的检查和处理看法的,驻矿平安监督员可马上向县级安监局报告; (十)刚好制止“三违”现象,监督煤矿对平安隐患刚好予以整改;全面驾驭各级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状况并进行登记; (十一)驻矿安监员必需每天填写驻矿日志,对所驻矿井的生产状况、人员出勤状况、人员入井状况进行填写,并对矿井存在的隐患进行记录,定期向县安监局上报。 第八条 煤矿及其
8、有关人员必需接受并协作驻矿安监员实施的平安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九条 县安监局要加强对驻矿安监员的监督考核。 驻矿安监员是否仔细履行职责,是否每天对矿井存在的平安隐患进行了排查,是否刚好填写检查记录。 第十条 驻矿安监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发觉而没有发觉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平安的违法行为,或者对事故隐患和平安违法行为不刚好处理或报告,导致严峻后果或发生事故,依法追究其责任的。 (二)不能够仔细履行驻矿安监员的职责,连续两年入井不足210天的。 (三)驻矿安监员连续两次被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 (四)驻矿安监员不坚守工作岗位,造成不
9、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安监局负责说明。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施行。 驻煤矿平安监督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镇煤矿驻矿平安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聘用、培训和运用管理,依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向本县内的各类乡镇煤矿派驻矿安监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乡镇煤矿驻矿安监员以煤矿矿井(包括基建矿井)为单位进行派驻。每个矿井派驻4人,其中包括基建矿井。 第四条 县安监局负责全县驻矿安监员的管理,对其实施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驻矿安监员由县安监局干脆领导,独立行驶职权,其行为对县安监局负责。驻矿安监员必需接受县安监局的领导和监督,遵守纪律,廉洁
10、自律。 第五条 选拔驻矿安监员应实行选拔制度,经考试考察,择优聘用。驻矿安监员经聘请考试合格录用后,县安监局负责组织驻矿安监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由县安监局考核测评,符合条件签订正式聘用。 驻矿安监员被聘用后,其工资及劳保、人事关系由派驻煤矿负责。 被派驻煤矿单位应当为驻矿安监员供应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驻矿安监员应符合以下素养要求: (一)仔细贯彻执行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爱岗敬业,坚持原则,敢于同平安生产三违现象作斗争; (二)熟识煤矿平安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并能娴熟应用于
11、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 (三)具有中学文化程度且从事煤矿井下实际工作五年以上; (四)有较丰富的煤矿平安工作阅历,拥护党的路途、方针、政策,有剧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愿从事驻矿安监员工作; (五)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依法进行矿井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第七条 驻矿安监员就所负责的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向县安监局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常常深化所驻煤矿井下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作业现场进行平安检查,随时驾驭煤矿平安生产状况并定期向县安监局汇报,重大状况必需马上报告; (二)参与所在煤矿的平安生产会议,刚好向所驻煤矿通报矿井平安生产状况; (三)监督所驻煤矿实行国家、省、市有关平安生
12、产的法律法规状况,监督煤矿对上级下达的关于平安生产的指示、确定和规定的执行落实状况,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平安生产和建 设; (四)监督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煤矿严格执行采掘安排和煤矿平安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监督和指导煤矿按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平安基础工作和平安技术工作; (五)监督所驻煤矿法人代表、经营者、矿长依法保证平安投入的提取和运用; (六)监督所驻煤矿遵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依据本矿实际制定落实一通三防的各项措施; (七)监督所驻煤矿全员平安培训工作和平安管理人员、特别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状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状况; (
13、八)现场监督检查中发觉重大平安隐患和危及矿工生命平安的紧急状况时,有权要求马上停止作业,并刚好撤出相关人员,或实行其它必要的平安措施;刚好向县安监局报告; (九)驻矿安监员每月下井天数不少于20天,随时驾驭所驻煤矿平安生产状况并定期向县安监局报告状况,重大状况须马上报告。矿方不执行驻矿平安监督员的检查和处理看法的,驻矿平安监督员可马上向县级安监局报告; (十)刚好制止三违现象,监督煤矿对平安隐患刚好予以整改;全面驾驭各级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状况并进行登记; (十一)驻矿安监员必需每天填写驻矿日志,对所驻矿井的生产状况、人员出勤状况、人员入井状况进行填写,并对矿井存在的隐患进行记录,定期向县安监局
14、上报。 第八条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需接受并协作驻矿安监员实施的平安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九条 县安监局要加强对驻矿安监员的监督考核。 驻矿安监员是否仔细履行职责,是否每天对矿井存在的平安隐患进行了排查,是否刚好填写检查记录。 第十条 驻矿安监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发觉而没有发觉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平安的违法行为,或者对事故隐患和平安违法行为不刚好处理或报告,导致严峻后果或发生事故,依法追究其责任的。 (二)不能够仔细履行驻矿安监员的职责,连续两年入井不足210天的。 (三)驻矿安监员连续两次被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 (四)驻矿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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