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托贷款合同范本(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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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委托贷款合同范本(3篇) 公司托付贷款合同范本(精选3篇) 公司托付贷款合同范本 篇1 委 托 人: 住 所: 邮 政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银 行: 账 号: 借 款 人: 住 所: 邮 政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银 行: 账 号: 受 托 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邮 政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托付人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自愿将自有资金:币种 ,金额 (大写 )托付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托付贷款。依据我国有关托付贷款业务之法律规定,为明确托付人、
2、借款人、受托人各方之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全都,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定义 第1条 公司托付贷款(以下简称“托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托付人供应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依据托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视使用并帮助收回的贷款,其贷款风险由托付人担当,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相应托付贷款手续费,不担当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其次章 托付贷款事项 第2条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2.1 本合同项下的托付贷款的币种为: ,金额为 (大写) (小写: ) 2.2 本合同项下的托付贷款的贷款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贷款实际发放
3、日与上述贷款期限商定的起始日不同的,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贷款期限的起始日,但上述商定的贷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自动变更。贷款实际发放日以实际放款时的借据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3条 贷款用途 3.1 本合同项下的托付贷款,借款人的用途为用于: . 3.2 未经托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变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 3.3 托付人应自行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受托人不对借款人运用贷款的方式和用途担当任何责任。 第4条 贷款利率 4.1 本合同项下的托付贷款的年利率为: . 4.2 假如托付人或借款人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全都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受托人,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方可进
4、展调整,但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4.3 假如借款人未根据本合同的商定归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商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 4.4 假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须自未根据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商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 4.5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受托人有权根据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三章 账户开立 第5条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托付人应当在受托人处开立结算账户作为
5、“托付贷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为“托付人账户”),用于发放托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借款人应当在受托人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为“借款人账户”),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本付息等。托付人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利息。 第四章 托付贷款的发放 第6条 托付人应在本合同第7条、第8条规定的贷款发放日期之前至少提前 个对公营业日将托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托付人账户,以用于发放托付贷款。 第7条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正式生效并且受托人取得托付人签发的托付贷款通知书后,借款人方可办理提款。 第8条本合同项下的托付贷款的发放方式为一次发放或分次发放,详细发放日期和金额以托付人托付贷
6、款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 第9条 借款人在办理提款时应向受托人提交借据,由受托人在相应的贷款发放日期当日将托付贷款金额从托付人账户划入借款人账户中。假如托付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贷款发放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托付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担当未能足额发放贷款的违约责任。 第10条 借款人应当根据本合同商定提取贷款,并根据本合同商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之托付贷款。 第五章 托付贷款的归还 第11条 本合同项下的托付贷款的还款来源是 ;归还方式为以下第 项: 1. 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 一年以上的贷款,按 结息,利息支付日为 ,利息共分 期支付,
7、每期付息金额为 ,到期结清本息; 3. 其他: . 第12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商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应按第11条的商定于本合同所商定的利息支付日或本息结清日将应付款项汇入借款人账户,由受托人划入托付人账户。假如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应付款项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担当未能足额还款的违约责任。 第13条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向受托人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14条 借款人如欲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30个对公营业日日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托付人和受托人的同意前方可提前归还贷款。 第六章 托付贷款的担保 第15条 本合同项下托付贷款的
8、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项: 15.1 受托人与担保人就详细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编号为 担保字第 号保证合同; 编号为 担抵字第 号抵押合同; 编号为 担质字第 号质押合同; . 15.2 托付人与担保人就详细担保事项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六章 托付贷款的手续费 第16条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商定的托付贷款金额和托付贷款期限收取托付贷款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 对于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的违约行为而向借款人加收的罚息,受托人根据罚息金额向托付人加收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 第17条 托付贷款手续费由托付人担当,受托人收取托付贷款手续费的详细方式准时间,按以下第 项商定
9、办理: 17.1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托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托付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2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借款人代托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3其他 . 第18条 受托人对于托付贷款手续费的收取不受托付贷款是否归还或提前归还的影响。 第七章 托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19条 托付人自愿托付受托人,以受托人名义发放本合同项下的托付贷款,并自行担当该贷款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托付人声明其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20条 托付人保证其供应的托付贷款资金是其拥有全部权和支配权的合法自有资金,其来
10、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21条 托付人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力量,并已办妥对托付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托付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托付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托付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托付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22条 托付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托付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托付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托付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托付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托付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23条 托付人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或履行本合同的情形。 第24条 托付人
11、保证根据本合同的商定,向受托人支付托付贷款的手续费。 第25条 托付人保证所供应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26条 托付人保证根据本合同商定在托付贷款发放前将自有资金足额存入托付人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能够满意本合同所规定的贷款发放金额。 第27条 托付人声明:本合同项下托付贷款的借款人系托付人指定,托付贷款金额、用途、利率、贷款期限等均经托付人确认。 第28条 托付人承诺: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本合同项下贷款损失的风险由托付人自行担当,受托人不担当贷款损失的任何风险。 第八章 借款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29条 借款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
12、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力量,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担当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 第30条 借款人保证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力量,并已办妥对借款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借款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借款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借款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借款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31条 借款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借款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借款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借款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借款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13、。 第32条 就本合同有关的全部重要事项,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到托付人或/及受托人推断本合同项下的风险或打算是否签署本合同、是否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是否实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行动之全部重要方面,借款人都已尽其所能向托付人和受托人均供应了充分的、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和完整的文件资料、陈述、说明、解释和其他信息;借款人保证所供应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33条 截至签署本合同时为止,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本合同的或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责任的、任何针对借款人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行政惩罚、强制措施或其他法律程序,并且借款人基于善意和诚信原则已合理预期直至贷款发放日都不会消失上述情形。借款人
14、未隐瞒任何业已发生或马上发生的可能使托付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托付贷款的大事。 第34条 借款人声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借款人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八章 受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35条 受托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托付贷款经营资格。 第36条 已发放的托付贷款尚未到期或到期后尚未收回的,托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归还局部或全部托付贷款,受托人不担当托付贷款的任何风险。 第37条 受托人保证根据本合同商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供应贷款。对于借款人在付息日支付的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托付人账户。若借款人
15、在合同到期时支付了其应付的本金和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托付人账户。 第38条 受托人在向托付人划付利息收入时,应依法履行为托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受托人实际划付给托付人的利息应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九章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39条 托付人的权利和义务 39.1 托付人有权托付受托人帮助其催收贷款,但托付人应担当催收费用; 39.2 托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本合同之商定准时划付借款人按期归还的托付贷款本息; 39.3 托付人有义务依照本合同商定,向受托人支付托付贷款手续费; 39.4 托付人有义务担当本合同项下托付贷款的风险; 39.5 托付人有义务在受
16、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交付托付贷款的本金和收取借款人归还的托付贷款的本息。 第40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40.1 借款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商定取得并使用托付贷款。 40.2 借款人在使用托付贷款前有义务根据本合同商定的贷款发放规划,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订立借款借据; 40.3 借款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40.4 借款人有义务根据本合同商定支付利息并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40.5 借款人有义务根据本合同商定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并保证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0.6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如发生借款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重大事项,
17、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托付人和受托人; 40.7 借款人在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展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停业整顿、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逼的大事,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托付人和受托人,并经托付人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否则不得进展上述行为; 40.8 借款人如发生除上款所述大事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急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理影响的其他任何大事,应马上书面通知托付人和受托人; 40.9 如借款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董事会成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的,须得到托付人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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