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灭火细则》2021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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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有效防控煤矿火 灾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 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 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 定煤矿防灭火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煤矿防灭火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 是防灭火工作的技术负责人。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明确防灭火工作负责部门,建立健 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
2、自 燃煤层的矿井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煤矿企业、煤矿必须保证火灾防治费用投入,满足煤矿防灭火工作需要。第三十五条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与自动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第三十六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 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 采有瓦斯喷出的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 炉或者防爆式电热器取暖。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胴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 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 间、休息间。第三十七条井巷支护材料的选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进风井筒、回风井
3、筒、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 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及回风巷的连接处、井 下机电设备胴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 20m范围内,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二)井下机电设备胴室、检修胴室、材料库、采区变 电所等主要胴室的支护和风门、风窗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 井下机电设备胴室出口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防火铁 门外5m内的巷道,应当砌磴或者采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三)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采用砌磴或者用非金属不燃 性材料支护,风门、风窗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爆炸物品库 出口两侧的巷道,必须采用砌磴或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 护长度不得小于5m。第三十八条井下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并符合
4、下列规定:(一)严禁在采掘工作面进行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二)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三)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四)井下爆破作业时,应当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煤 矿许用炸药和雷管,并严格按施工工艺进行爆破。(五)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装设防雷击和防短路的 保护装置。第三十九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 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胴室、主要进风井巷 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 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 10m的井巷范围内,应当采
5、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 路,有专人负责喷水,焊接前应当清理或者隔离焊磴飞溅区 域内的可燃物。上述工作地点应当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 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 施接受火星。(四)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甲 烷浓度不得超过0. 5%,且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 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五)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完毕后,作业地点 应当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作业地点检查lh,发现异常, 立即处理。(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 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
6、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 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七)严禁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电焊(气割)工入井动火 作业。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 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煤层中未采用砌磴或者喷浆封闭的主要胴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第四十条 煤矿在井下煤岩体加固、充填密闭、喷涂 堵漏风等施工中,应当优先选用无机材料,确需选用反应型 高分子材料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选用的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 安全标志。(二)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场所使用 高分子材料,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者扩大使用范围;
7、严禁两 种不同用途的高分子材料同时或者混合使用;严禁不同生产 厂家的高分子材料混用;严禁使用过期变质的高分子材料; 严禁井下储存高分子材料。(三)严禁使用由强腐蚀性、强挥发性组分反应生成的 高分子材料。(四)严禁使用聚氨酯发泡材料充填密闭;严禁化学反 应剧烈、反应温度高的高分子材料用于与煤直接接触的地 点;严禁使用高分子发泡材料处理自然发火隐患区。(五)严禁向煤层高冒区、空洞区、明火防治重点区等 较大空间内直接灌注大量高分子材料,必须使用时应当实施 可控灌注。(六)每次使用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核、报矿长批准。第四十一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柴油、煤油必须装入 盖严的铁桶
8、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 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井下使用柴油机车,如确需在井下贮存柴油的,必须设 有独立通风的专用贮存胴室,并制定安全措施。井下柴油最 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柴油需要量。专用贮存碉室应当 满足井下机电设备胴室的安全要求。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 严的铁桶内。使用后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 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 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者胴室内。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胴室内进行,并使用 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第四十二条开采地层含油的矿井,应当加强对地层渗出油的防火管理,制定专项
9、防火措施。第四十三条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井上消防材料库应当设在井口附近,但不得设在 井口房内。(二)井下消防材料库应当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 车场或者主要运输大巷中,并装备消防车辆。(三)消防材料库应当储存足够的消防材料和工具,其 品种和数量应当满足矿井消防需要,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消 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第四十四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碉室、检修 胴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者液力偶合器 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备有灭火器材, 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当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 定,宜配备自动灭火装置。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
10、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本职工 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第四十五条 每季度应当对地面消防水池、井上下消 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 行1次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第四十六条 在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时,应当设自动灭火装置。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储气罐必须设置在2个独立胴室内,并保证独立通风;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 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具有新鲜风流的巷道中。第四十七条 矿用电缆、风筒、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 造的输送带、托辐和滚筒包胶材料等,其性能必须满足阻燃、 抗静电的要求。煤矿新购入的输送带、电缆、风筒布,应当抽样进行阻 燃抗静电性能检测,检测工作应当由具备
11、检测能力的机构承 担。第四十八条矿用无轨胶轮车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运输时应当遵循分类原则,易燃、易爆和腐蚀性 物品不得混合运送。第四十九条建设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 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者围墙保护。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 燃物和有明火。干式抽采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 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第三章井下火灾监测监控第五十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重点监测采空区、工作面回风隅角、 密闭区、巷道高冒区等危险区域。第五十一条 开采容易自
12、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 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采用连续自动或者人工采样方式, 监测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乙烯、乙快等气体 成分变化,宜根据实际条件增加温度监测。第五十二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自然发火标志气体的临界值应当通过实验研究、现场观 测和统计分析确定。临界值可采用标志气体浓度、气体浓度 增率或者比值等指标。第五十三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 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传感器的设置应当符合 下列规定:(一)采煤工作面必须至少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地点可设置在回风隅角、工作面或者工作面回风巷。采煤工 作面或者工
13、作面回风巷应当设置温度传感器。(二)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和总回风巷,应当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宜设置温度传感器。(三)封闭火区防火墙外应当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四)施工长度大于20m的煤层钻孔,且采用干式排渣 工艺施工时,应当在钻机回风侧10m范围内同一帮设置一氧 化碳传感器或者悬挂一氧化碳报警仪。(五)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应当垂直悬挂,距 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ll1,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 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第五十四条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中掘进的半煤岩巷、煤巷,宜在回风流中装设一氧化碳传感器,沿空掘进 时应当在回风流中装设一氧化碳传感器。第五十五条 带式输送
14、机必须装设防打滑、跑偏、堆 煤、撕裂等保护装置,同时应当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 自动洒水装置,宜设置具有实时监测功能的自动灭火系统。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当设置烟雾传 感器,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对于采用卸载滚筒作驱动滚 筒的带式输送机,烟雾传感器应当安装在滚筒正上方。第五十六条机电设备胴室应当设置温度传感器,胴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第五十七条压风机应当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超限时,自动声光报警,并切断压风机电源。第五十八条 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 斯时,抽采管路应当安设一氧化碳、甲烷、温度传感器,进 行实时监测监控。第五十九条 煤矿应当加强井
15、下火灾监测监控。开采 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建立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 报及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应当明确自然发火监测地 点和监测方法。监测地点应当实行挂牌制度。(二)采用便携式仪器仪表或者气体测定管,定点每班 监测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流、煤巷高冒处等地点的一 氧化碳气体浓度。(三)采用自然发火监测系统,每天监测采煤工作面采 空区、瓦斯抽采管路的气体浓度。(四)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的封闭采空区及其他密闭 区,应当每周1次抽取气样进行分析,并监测温度及压差; 发现有自然发火预兆的,应当每天抽取气样进行分析。第五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 注浆
16、系统或者注惰性气体防火系统,并建立煤矿自然发火监 测系统。第六条 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的火灾防 治内容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煤矿必须编制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 急预案演练。第七条 煤矿防灭火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早期预 警、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 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根据矿井具 体条件采取注浆、注惰性气体、喷洒阻化剂等两种及以上防 灭火技术手段,实施主动预防,并根据煤层氧化早期的一氧 化碳或者采空区温度确定发火预兆的预警值,实现早期监测 预警和措施优化改进,满足本工作面安
17、全开采需要,并综合 考虑采后采空区管理、相邻工作面和相邻煤层的防灭火需 求。煤矿应当对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工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实现井下火情早发现、早处置。(五)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出现一氧化碳报警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六)建立监测结果台账,安排专人及时分析防火数据, 发现异常变化应当立即汇报,由煤矿总工程师或者安全矿长 或者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人员进行分析,并加大监测频次, 采取相应措施。第六十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配 备足够数量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等各种气体测定管、 便携式气体分析及温度测定仪器仪表。煤矿企业(煤矿)应 当配备
18、成套气体分析化验设备。仪器仪表必须定期由具备能 力的机构检定。第四章防火技术第一节注浆防火技术第六十一条采用注浆防火时,根据矿井具体条件,注浆方式可采用采前预注、随采随注、采后注浆,注浆方法 可采用埋管注浆、托管注浆、钻孔注浆、密闭墙插管注浆、 洒浆,浆液制备工艺宜采用机械搅拌制浆,并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一)采(盘)区设计应当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 离煤柱尺寸、注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 采掘顺序。(二)安排生产计划时,应当同时安排防火注浆计划, 落实注浆地点、时间、进度、注浆浓度和注浆量。(三)对采(盘)区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 采空区,应当加强防火注浆。(四)应当
19、有注浆前疏水和注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 施。第六十二条 注浆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注浆地点集中、取运注浆材料距离较远时,可采 用地面集中式注浆系统。(二)注浆地点分散、注浆材料丰富可就地取材时,可 采用地面移动式注浆系统。(三)注浆量较小、从地面输送浆液困难时,可选择井 下移动式注浆系统。(四)注浆系统必须配套制浆、输浆、注浆及供料、供水等设备。(五)注浆管路应当直接铺设至注浆地点,并形成足够 的注浆能力。(六)浆液土水比和注浆量等参数应当根据矿井实际条 件确定。第六十三条 注浆材料的选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注浆材料可选择黄土、页岩、砰石、粉煤灰、尾 矿、沙子、水泥、胶体材料等。(二
20、)注浆材料和添加剂不得具有可燃性、助燃性、毒 性、辐射性等。第六十四条 在注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查明注 浆区内的浆水积存情况。发现积存浆水,必须在采掘之前放 尽;在未放尽前,严禁在注浆区下部进行采掘作业。第六十五条 定期检测注浆防火区域采空区的出水 温度和气体成分变化情况,并建立注浆防火区域管理台账。第二节 惰性气体防火技术第六十六条 采用惰性气体防火时,根据矿井实际条 件,注入惰性气体方式可采用连续或者间断注入,注入惰性 气体方法可采用埋管注入、拖管注入、钻孔注入和密闭墙插 管注入等,并遵守下列规定:)惰性气体来源稳定可靠。(二)注入的惰性气体浓度不小于97%。(三)至少有1套专用的惰性
21、气体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 属安全设施。采用液氮或者液态二氧化碳直注时,输送管路 必须符合耐低温和耐压要求。(四)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五)有固定或者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六)建立惰性气体防火管理制度和台账,有专人定期 进行检测、分析并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七)编制安全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第六十七条 惰性气体防火系统可分为地面固定式 和井下移动式。井下生产集中、惰性气体需求量较大时,可集中布置地 面固定式制氮站或者液氮、液态二氧化碳储罐及气化装置; 同时生产的采(盘)区相距较远、惰性气体需求量较大时, 可分区布置地面固定式制氮站或液氮、液
22、态二氧化碳储罐及 气化装置。惰性气体需求量小、地面输送距离长时,可选择井下移 动式制氮装置或者液氮、液态二氧化碳小型储液罐及附属装 置。第六十八条采煤工作面采空区采用惰性气体防火时,释放口的位置应当根据惰性气体的扩散半径、工作面参 数及采空区自然发火“三带”分布规律确定,释放口应当保 持在采空区的氧化带内。第六十九条采煤工作面采空区防火惰性气体注入量按采空区氧化带内的原始氧浓度降到煤自燃临界氧浓度 以下计算。已封闭采空区采用惰性气体防火时,以采空区内 氧浓度降到煤自燃临界氧浓度以下为止计算。当采用液氮、 液态二氧化碳直注防火时,使用量应当根据气化体积比进行 换算。第七十条采用惰性气体防火时,必
23、须对工作面回风隅角氧气浓度进行监测。采用二氧化碳防火时,必须对采煤工作面进、回风流中 二氧化碳浓度进行监测。当进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 5% 或者回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灌注、撤 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七十一条为保证惰性气体防火效果,应当采取堵漏措施,降低防火区域漏风量。第三节均压防火技术第七十二条 采用均压技术防火时,根据均压区域是 否封闭分为闭区均压和开区均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有完整的区域风压和风阻资料以及完善的检测手 段。(二)对采空区、火区等封闭区域可采用闭区均压,同 时必须有专人定期观测与分析封闭区域的漏风量、漏风方 向、瓦斯浓度、氧气浓度、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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