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基础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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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基础知识1信托的一般含义所谓信托(英文是“ Trust”),“信唧信任、忠实可靠,“托唧委托和嘱托。“信”、托”两字 合起来就有“相信而托付”和“信任而委托”之义信是“托的前提。只有在了解对方的情况, 认为其诚实可靠,又有条件可以托付,才有信托行为产生的可能,这是信托的一般含义。2信托的法律含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 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 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言之,信托是一种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财产的一项制度安排, 也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利用信托原理,一个人(委托人)
2、在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可将财 产权转移给自己信任并有能力管理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 益用于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3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信托作为一项关于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的独特的法律设计,它与委托、代理存在巨大差异。 简言之,这种差异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成立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如果没有可用于设立信托的 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关系便无从确立。而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要以财产的存在为前提。第二,名义不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一般委托和代理关系中,受 托人(或代理人)以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名义行
3、事。第三,财产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委托人的其他财 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但委托、代理关系 中,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债权人可以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4信托的制度优势与类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信托是一项更为有效的进行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设计,它的 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信托制度有利于长期规划。信托存续具有连贯性。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死亡、解散、 破产、辞任、被解任或者其他情形终止而终止,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因而更适合 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第二,信托制度运用较为灵活。这表现在以下方面:(1)信托设立方
4、式多样化,可以采取信托合同、其他书面形式和遗嘱等方式。(2)信托财产多元化,凡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物权还是债 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3)信托目的自由化,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委托人可以为各种目的 而创设信托。(4)信托应用领域非常宽泛,信托品种繁多。第三,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一方面,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在法律上,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所有,也不 属于受益人所有,而是被置于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根据法律和信托文件,享有信托财产上的 财产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和受益人无权管理和处分信
5、 托财产,但是,信托所产生的利益归受益人享有。另一方面,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这使信托财产免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追索,从 而赋予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权利。5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另外,受托人因信托财产 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 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只有依法经有关主管部 门批准后,才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包括以下4点内容:第一,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 依法解散、被
6、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 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被宣告破产时,其他受益人仍然存在,信托财产从整体上不能作为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 只有委托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第二,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 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换言之,信托财产对 受托人来说具有非继承性,在其死亡时不列为其遗产;在受托人破产时不得列
7、为其清算财产。第三,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限制。信托法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 得强制执行:(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因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分离,所以某一信托一经产生, 该信托所设定的财产即“自我封闭”,不论是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还是受托人所管理的 其他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均不能对该信托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第四,信托财产抵销的限制。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财产
8、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这一法律规定旨在保护信托财产免受受托人的侵害。6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运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最大的特色,也是信托制度得以广泛应用的关键所在。信 托可以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这一制度优势,为企业提供非常有效的服务。信托制度在资产 证券化过程中的运用就是典型例子。资产证券化是将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持有的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 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风险和受益进行重组,以原始资产为担保,创设可以在 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证券。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必须有一个实行资产证券化这一特殊目的载体
9、(SPV )。采用信 托形式设立SPV ,可以充分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点,保护证券化的资产。证券化资产 的原始权益人可将作为证券化标的物的资产转移给作为SPV的信托公司,设立信托,然后 通过信托发行证券。这种信托安排在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权益人与SPV和投资者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原始权 益人转移给SPV的证券化资产成为独立的信托财产,名义上归SPV所有,原始权益人的 经营风险不会殃及信托财产。原始权益人破产时,其债权人也没有对信托财产的追索权。证 券化资产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与证券化交易被有效隔离开来。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 托财产也不同于SPV的固有财产。SPV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
10、产而终止时, 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之列。一旦SPV倒闭,其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也无追索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法律、税收、 会计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相关制度会逐渐建立起来。可以预见,信托投资公司将在我国的资 产证券化市场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7信托的起源与发展现代信托起源于13世纪英国的尤斯制,已有800多年的历史。在中世纪的英国,财产 转移受到法律限制,人们就采用信托方式规避这种法律限制,因此,信托一开始并不具备 财产管理的功能。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有关财产转移的限制逐渐被取消,信托的主要功 能由最早的转移财富转变为现代的专业化财产管理。19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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