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建造师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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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建造师管理制度 书目 第1篇二级注册建立师管理规定模版 二级注册建立师管理规定模版 二级注册建立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立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立师管理规定已于2023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探讨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注册建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注册建立师的注册、执业、接着教化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2、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立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根据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立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当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当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立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住房
3、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其次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建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立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立师和二级注册建立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接着教化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立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
4、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询问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确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涉及铁路、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
5、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一级建立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 第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确定。 自作出确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看法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持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确定。 自作出确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
6、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看法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详细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二级建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立师本人保管、运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立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
7、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接着教化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须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供应达到接着教化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接着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根据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持续注册。 持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持续注册的
8、,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立师持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接着教化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根据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持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
9、明)。 第十四条 注册建立师须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根据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供应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立师接着教化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惩罚,刑事惩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惩罚,自刑事惩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缘由受到刑事惩罚,自惩罚确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惩罚确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当项目经理期间
10、,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平安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建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持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建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
11、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惩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刚好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刚好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建立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须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
12、请补办。 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 执 业 其次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询问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当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其次十一条 注册建立师的详细执业范围根据注册建立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注册建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当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立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询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其次十
13、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需有注册建立师的签字盖章。 其次十三条 注册建立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接着教化要求。 接着教化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 经接着教化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接着教化合格证书。 接着教化的详细要求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其次十四条 注册建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运用注册建立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
14、管和运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说明和辩护; (六)接受接着教化;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酬劳; (八)对侵扰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其次十五条 注册建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担当相应责任; (四)接受接着教化,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隐私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隐私;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帮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其次十六条 注册建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立师义务; (二)在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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