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制度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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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制度7篇 书目 第1篇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2篇s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第3篇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责任制度 第4篇某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第5篇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嘉奖制度 第6篇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制度 第7篇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制度 为了严格规范平安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 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平安生产许可证制度。
2、企业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 企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平安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3、;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急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损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平安防护服装; (10)有对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
4、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并供应本制度第3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的,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5. 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须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平安生产许
5、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6.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平安生产许可证或者运用伪造的平安生产许可证。 7. 企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平安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平安生产管理,接受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觉其不再具备本制度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平安生产许可证。 8.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6、,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违反本制度规定,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接着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延期手续,接着进行生产的,依照有关规定惩罚。 10. 违反本制度规定,转让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平安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平安生产许可证或者运用伪造的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有关规定惩罚。 11.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s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建
7、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平安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平安生产管理实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与平安生产考核,履行平安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平安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
8、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详细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其次章 考核发证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平安生产考核,并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平安生产考核
9、不得收费。 第六条 申请参与平安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肯定平安生产工作经验,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合格。 第七条 平安生产考核包括平安生产学问考核和管理实力考核。 平安生产学问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平安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平安管理基本理论等。 平安生产管理实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平安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觉和消退平安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平安事故等方面的实力。 第八条 对平安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
10、“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 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须要持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持续。准予证书持续的,证书有效期持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平安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惩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与企业和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平安生产教化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持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持续。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
11、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遗失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 平安责任 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平安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平安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平安生产工作,刚好消退平安事故隐
12、患,落实平安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平安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平安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供应的平安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平安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平安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担当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实力。发觉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状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平安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平安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平安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平安职责,落实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平安生产费用有效
13、运用。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平安生产管理,监控危急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刚好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平安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状况应当记入项目平安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刚好报告并开呈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平安生产管理状况。 第十九条 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平安生产管理状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责状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平安管理档案。 其次十条 项目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平安检查,现场监督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实
14、施。对检查中发觉的平安事故隐患,应当马上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刚好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刚好处理。检查及处理状况应当记入项目平安管理档案。 其次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安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状况应当记入企业平安生产教化培训档案。 其次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支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其次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15、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化培训和履行职责等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次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与,不得阻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帮助与协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其次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觉“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其次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惩罚等状况应当作为
16、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供应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七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申请平安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赐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其次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赐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九条 建筑
17、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平安生产教化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照实将考核状况记入平安生产教化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平安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支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平安生
18、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平安事故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根据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惩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根据管理权限赐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
19、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当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平安事故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根据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
20、的“安管人员”核发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峻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党的“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平安生产方针,切实加强爱护工作,做到平安生产的文明施工,依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公司的生产实际,为杜绝重大恶劣伤亡事故的发
21、生,降低-般事故频率,切实保障职工的人身平安和身体健康,发展生产,并推行以平安生产为突破口的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加强落实各级领导部门及职能部门和职工的平安生产责任制,特订立本条例。 第2条工程承包以后,必需同时签订“平安生产责任制”合同与建设单位和公司详细订立平安合同,明确责任制和奖罚,促进平安生产工作,落实好平安生产领导班子。 其次章平安管理责任制 第3条各级正职领导是“平安生产”第-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劳动爱护和平安生产负责,分管领导应对全公司“平安生产”工作负干脆责任。 第4条公司总经理责任制:1、公司经理是公司平安生产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对全公司的平安生产工作和劳动爱护工作负责,实行党
22、的“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平安生产方针。2、仔细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部门所订的劳动爱护条例和平安生产的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3、制定平安生产工作规则和平安生产条例,拟定奖惩方法,建立和完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平安生产技术措施,组织实施平安生产各项工作,检查督促各级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 第5条副总经理责任制:1、贯彻国家、政府的劳动爱护条例和法令,执行制度,实行各项平安生产规程的要求。2、定期组织平安生产检查,督促整改平安生产工作中不足之处。并组织平安生产竞赛活动。3、负责对职工进行平安生产教化和遵章守纪及法制教化,领导和督促各级职能部门及全体职工做好平安生产工作。4、主持重大工伤事故的现场调查和处理
23、,拟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6条公司总工程师平安管理责任制:1、组织技术人员,编制、审批平安生产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2、组织平安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完善、改进和提高平安设施,机械设备的平安作业,编制操作规范、技术措施。3、解决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平安重大隐患的处置技术方案。4、督促检查平安生产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执行状况。 第7条公司总经济师的平安管理责任制:1、根据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编制平安生产技术措施费的规定和运用方案。2、提出平安生产工作的经济可行性条例和实施方案,达到经济杠杆作用,使平安生产经费被合理利用,产生出更好、更多、更主动的平安生产效益。3、依据公司实际和有关规定,编制平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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