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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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机构 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落实消防工作责任,防范和化解火灾风 险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北京市 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北京市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 管理使用。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贯彻落实“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明确 消防安全管理人与各级各岗位责任人及职责。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2、标 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规范标识,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 保养部门,设立消防安全专用资金,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 维护保养、消防应急处突、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宣传教 育培训、消防安全奖励等资金保障。第二十五条 除施工现场暂时用房外,消防安全重 点部位以及宿舍、值班室等具有居住性质的场所不应采用彩 钢板作为建造围护构件。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部 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值守:(一)门(急)诊应合理布置导诊、挂号、收费、取药 等功能区域,便于人员疏散,疏散通道的净宽应符合消防技 术标准要求,安全出口附近不得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物品, 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 线、安全出
3、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二)手术室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仪器设备放置、 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定期维护保养。麻醉间要保持良好通 风。(三)病房、重症监护室应保持通道畅通,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使用医疗仪器设备,保管酒精等易燃危(wei)险品, 窗口、阳台、逃生门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的障碍 物,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 病房楼宜根据病人年龄和护理等级布置科室所在楼层,高 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 难问。(四)药库(房)应与其他场所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药库(房)内不 应设置歇息室、办公室,药库(房
4、)内应设置禁火、禁烟标 识,药库(房)内药品应分类存放,采用堆垛方式存放中草 药时,应采取防止自燃的措施。制剂室内的制剂电器应由专 人负责在固定地点使用,工作完毕后及时清理现场。(五)实验室和危(wei)险化学品库房应建立并严格 执行危(wei)险物品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仪器设备及电气路线,加 强试剂、标本等安全使用管理,易燃易爆品禁止放置于暖 气、阳光直射的窗台等地点。(六)供氧站和用氧部位应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严 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与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 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氧气管道严禁与导电路线、电缆 共架敷设或者交叉接触,禁止氧
5、气管道与供电路线敷设在同 一管井内。空瓶和实瓶应分开存放,不得在供氧站内灌装 氧气袋。时常检查氧气管道的接口、面罩等,保持供氧设 备正常使用。治疗带由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检查保养。(七)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 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 书。值班人员应熟悉本单位消防系统及联动设备工作原理, 熟悉火灾报警程序及事故处理程序,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八)厨房应按照国家标准配置配备消防设施及器材, 厨房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应 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公司定期对油烟道进行清洗。(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开展。明确
6、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规范用火用电管理, 确保安装电气设备、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由培训合格并取得 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标准规范操作,暂时用电设备和电线应 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必须设置暂时消防车道并保证暂时消防 车道的畅通。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放、保管、使用施工 材料并及时对可燃物进行清理。第六章宣传培训演练体系化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护人员、职工、住院 患者及家属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采取电子屏幕、宣传海 报、宣传卡片等多种形式进行常态化的消防安全提示。住院 患者及家属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发放消防安全须知等消防宣 传资料。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全
7、体人员应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新上岗职工必须进行岗前消防安全知识 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职工消防安全培训应达到以下 要求:(一)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二)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wei)险性和防范*昔施;(三)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四)会发现火灾隐患、会及时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 会组织疏散逃生自救。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 括下列内容:组织机构、职责任务、应急处置措施及流程等。 科室参照院级预案制定本科室相应的应急疏散预案。按照灭 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通过演练不
8、 断完善修订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系统整体联动处置能力。第七章档案管理统一化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 和责任人,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 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内容(包括图表) 应详实、准确、不遗漏,应根据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利用 户籍化系统建立电子档案并实时录入、更新且保证数据永久 保存。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建造物或者场所消防审核、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整改通知等法律文书;(三)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五)消防设施
9、、灭火器材情况;(六)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及其 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九)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十)上级文件传达及本单位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 案。第三十二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消防设施维修检测、电气燃气(含防雷、防静电)记 录和报告;(二)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三)防火巡查、检查(含用电安全)记录;(四)火灾隐患及整改报告;(五)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六)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八)火灾情况记录;(九)消防奖惩情况记
10、录;(十)动火审批记录;(十一)油烟管道清洗记录。第八章考核奖惩制度化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严格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奖惩 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 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赋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 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 规定赋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理。第三十四条市、区两级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将通过督查 检查、考核评价等行政管理手段催促医疗机构落实消防安全 主体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自觉遵守本规定,主动接受 市、区两级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认真 落实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确保消防安全。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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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 消防安全 标准化 管理 规定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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