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的转让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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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权的转让协议 (6)股权出让方已签署一份免除股权受让方对股权转让完成日之前债务以及转让可能产生的税务责任的免责承诺书; (7)股权出让方已完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变更手续和各种登记; (8)股权受让方委聘之法律参谋所已出具法律意见,证明股权出让方所供应的上述全部的法律文件正本无误,确认本协议所述的各项交易协议为法律上有效、合法,及对签约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2股权受让方有权自行打算放弃第4.1条中所提及的一切或任何先决条件。该等放弃的打算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4.3如果第4.1条中有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第4.1条所述限期内实现而股权受让方又不情愿放弃该先决条件,本协
2、议即告自动终止,各方于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义务及责任即时失效,对各方不再具有拘束力,届时股权出让方不得依据本协议要求股权受让方支付转让价,并且股权出让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但不应迟于协议终止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向股权受让方全额退还股权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第3.1条已经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的转让价,并返还该笔款项同期产生的银行利息。 4.4依据第4.3条本协议自动终止的,各方同意届时将相互合作输各项必要手续转让股权再由股权受让方重新转回股权出让方全部(如需要和无悖中国当时相关法律规定)。除本协议规定或双方另有商定,股权受让方不会就此项股权转让向股权出让方收取任何价款和费用。 4.5各方同意,在股权出
3、让方已进展了合理的努力后,第4.1条先决条件仍旧不能实现进而导致本协议自动终止的,不得视为股权受让方违约。在此状况下,各方均不得及/或不会相互追讨损失赔偿责任。 第五章 股权转让完成日期 5.1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股权受让方即取得转让股份的全部权,成为目标公司析股东。但在第四章所规定的先决条件于本协议第4.1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得以满意,及股权受让方将转让价实际支付给股权出让方之日,本协议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始最终完成。 第六章 董 事 任 命 6.1股权受让方有权于转让股份根据本协议第4.1条第(9)款过户至股权受让方之后,根据目标公司章程第七
4、章之相应规定委派董事进入目标公司董事会,并履行一切人微言轻董事的职责与义务。 第七章 陈述和保证 7.1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整和精确; (2)每一方均为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按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拥有独立经营及安排和治理其全部资产的充分权利; (3)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全部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全部权利、授权和批准; (4)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5)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反其营业执照/商业登
5、记证、章程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6)至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阻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状况; (7)据其所知,不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威逼要提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8)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额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全部文件,并且其从前向它供应的文件均不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精确的重要事实。 7.2股权出让方向股权受让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保证和
6、承诺。 (1)除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股权受让方披露者外,并无一股权出让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有关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进展、尚未了结或有其他人威逼进展; (2)除本协议签订日前书面对股权受让方披露者外,股权出让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并未向任何第三者供应任何担保、抵押、质押、保证,且股权出让方为该股权的合法的、完全的全部权人; (3)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转让完成日,均不欠付股权出让方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 7.3股权出让方就目标公司的行为作出的承诺与保证(详见附件3:股权出让方的声明与保证)真实、精确,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股权受让方的重大遗漏。 7.4除非本协议另
7、有规定,本协议第7.1条及第7.2条的各项保证和承诺及第八章在完成股份转让后仍旧有法律效力。 7.5如果在第四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意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被确认为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或尚未完成,则股权受让方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有关大事后14日内赐予股权出让方书面通知,撤销购置“转让股份”而无须担当任何法律责任。 7.6股权出让方承诺在第四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意前如消失任何严峻违反保证或与保证严峻相悖的事项,都应准时书面通知股权受让方。 第八章 违 约 责 任 8.1如发生以下任何一大事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
8、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 (3)股权出让方在未事先得到股权受让方同意的状况下,直接或间接出售其在目标公司所持有的任何资产给第三方; (4)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两年内,消失股权出让方或股权出让方现有股东从事与目标公司同样业务的状况。 8.2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协议及/或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九章 保 密 9.1除非本协议另有商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全部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任何一方应限
9、制其雇员、代理人、供给商等仅枯为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需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 9.2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3)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把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参谋和财务参谋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5)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或其他供应融资的机构在进展其政党业务的状况下所作出的披露。 9.3双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高级职员呼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
10、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9.4本协议无论何等缘由终止,本章规定均连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十章 不 可 抗 力 10.1不行抗力指本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掌握、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开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局部发行本协议的任何大事。不行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员工骚乱、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及/或其他自然灾难及战斗、民众骚乱、有意破坏、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为、法律变化或未能取得政府对有关事项的批准或因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致使各方无法连续合作,以及其他重大大事或突发大事的发生。 10.2假如发生不行抗力大事,履行本协议受阴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
11、并在不行抗力大事发生的十五(15)天内向对方供应该大事的具体书面报告。受到不行抗力对各方造成的损失。各方应依据不行抗力大事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打算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书的履行,或局部或全部免除受阴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第十一章 通 知 11.1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专人递送、传真或挂号航空信方式按以下所示地址和号码发出,除非任何一方已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其变更后的地址和号码。通知如是以挂号航空信方式发送,以邮寄后5日视为送达,如以专人递送或传真方式发送,则以发送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应在发送后,随马上原件以航空挂号邮寄或专人递送给他方。 股权受让方:_ 地址:北京市_区_路_号_楼
12、 收件人:_ 电话:_ 传真:_ 股权出让方:_ 地址:北京市_区 _ 大街_号 收件人:_ 电话:_ 传真:_ 第十二章 附 则 12.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局部,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12.2本协议一方对对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赐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和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 12.3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行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生效和可执行的程度。 12.4股权受让可视情势需要,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局部
13、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但需向股权出让方发出书面通知。 12.5本协议所述的股份转让发生的任何税务以外的费用和支出由股权出让方负责。 12.6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就协议股权转让之全部商定,取代以前有关本协议任何意向、表示或谅解,并只有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方可予以修改或补充。 12.7本合同的商定,只要在转让完成日期前尚未充分履行的,则在转让完成日期后仍旧充分有效。 12.8各方可就本协议之任何未尽事宜直接通过协商和谈判签订补充协议。 12.9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每方各执两份。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及其他 13.1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
14、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13.2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快速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3本协议全部附件为本协议不行分割之组成局部,与本协议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本协议于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章之日,马上生效。 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公司股权的转让协议2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方: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于 20 月 日在郑州市设立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其中甲方占70股
15、权、占30股权。现甲方将自己所持有的全部股权分别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就转让股权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甲方占70股权、占30股权,现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全部100股权以 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购置甲方的100股权。 二、工商登记变更的期限: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乙方应予协作。假如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要求签订格式股权转让协议的,甲方双方另外签订。另外签订的协议仅限于工
16、商登记变更,与本协议不全都的,以本协议为准。 三、甲方移交公司印章、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产及债权债务明细的期限: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向乙方移交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印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各种资质证书、资产及债权债务明细等于公司经营有关实务及文书(详细见附件)。 四、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置质押、抵押等状态,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债,否则甲方应担当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及其它法律责任。 五、有关公司甲方经营期间盈亏及债权债务的担当: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受让资产及债权债务明细中的资产利润,担当明细中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 甲方在签订协议书时
17、,未照实告知乙方有关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由甲方担当,债权人(第三人)向公司 主见权利后,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债,甲方担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及孳息、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产生的费用。 六、其它商定: 1、甲方向乙方供应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明细均是真实的。 2、甲方支付协议签订必要的房屋修理费用 万元。 3、甲方应担当协议签订前所欠税务机关的税款。 4、甲方同意拨已售房比例支付人防费用 元 5、甲方应结清沁水湾房地产抵押的债务。 以上费用由乙方代为清偿,从转让价款中扣除 6、乙方应按协议足额向甲方支付转让 款 七、违约责任及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八、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18、(如审计、评估、工商变更登记、律师等费用),由甲乙双方各半担当。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法律法规和政策缘由增加的税费,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任何乙方不缴纳导致协议不能连续履行的,应反对方支付转让总额的 的违约金。 九、担保条款: 丙方系甲方的担保方,对甲方应担当的义务担当连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沁水湾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丙方: 年月日: 公司股权的转让协议3 第四条 费用
19、1. 受让方将担当按本协议(标的公司),产生相关的年检费用及手续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2. 与目标股权转让有关的登记费用由受让方担当。 第六条 效力 本协议将提交审批机关批准并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生效(“生效日”)。 第七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并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章进展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 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不行对本协议有任何修改。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一方就另一方的任何违约或拖延履约而赐予的延期,不得影响、损害或限制守约方在本协议项下及作为
20、债权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所拥有的任何权利,不得视为守约方放弃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进展追究的权利,也不构成守约方放弃对违约方今后类似的违约行为进展追究的权利。 3.本协议构成双方有关本协议的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双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谅解和安排。 4.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应遵守诚恳信用的原则通力合作,以确保本协议的顺当履行。对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双方应通过善意协商公正合理的予以解决,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方双方持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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