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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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质量,规范实验动物与动物实验的管理, 保护动物实验研究者及实验动物的合法权益,使动物实验研究符合科学和动物伦 理规范,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卫计委医学实验动 物管理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第二条 伦理委员会宗旨是遵循国际通行的动物福利和伦理准则,贯彻执行 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实验动物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本院实验动物福利,规 范实验动物管理和伦理审查,以及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本院各类实验 动物的饲养和动物实验,均应先申请伦理审查,获得伦理委员会
2、的批准后方可开 始,并接受监督检查。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 伦理委员会由1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3 名,委员会委员由具有医学、药学、生命科学、实验动物学及相关学科背景的专 业人员组成。第四条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委员会每次换届人员不超过成员数的三分之一。第五条 主任负责组织委员会年度会议、召集重大项目评审活动及临时会议, 签发或授权副主任签发审查决议。第六条 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由医院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和文 件档案的管理。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 全面了解和掌握国家、山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政策法规、质量标准,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贯彻
3、落实。第八条定期组织全院从事实验动物管理和动物实验的相关人员进行国家 政策、法规及实验动物伦理要求的学习。第九条监督检查本院实验动物的正确合理使用;督促从业人员善待实验动 物;审查实验动物的饲养、运输,以及各类动物实验的设计、实施过程是否符合 动物福利和伦理原则,确保设施环境、笼(器)具、饮水、饲料、垫料、运输符 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保障动物福利;检查并制止违犯实验动物道德或伦理的行为。第十条监督本院科研人员进行动物实验所用实验动物应符合国家相应标 准。第十一条审查、批准动物实验方案;审查科研成果中有关动物实验的内容; 监督动物实验过程中研究者对实验动物施行伦理关怀。第十二条伦理委员会应依据实验
4、动物伦理审查的基本原则,兼顾动物福利、 动物实验者利益及实验动物所受的伤害,对使用动物的必要性进行科学评审和综 合评估,并出具伦理审查报告。第十三条 组织、讨论决定本院科研工作中动物实验遇到的重大事项。第四章伦理审查工作的基本原则第十四条动物保护原则1、审查动物实验的必要性,对实验目的、预期利益与造成动物的伤害、死 亡进行综合评估。2、各类实验动物的使用必须有充分理由为前提,制止没有科学意见和社会 价值或不必要的动物实验。3、优化动物实验方案以保护实验动物特别是濒危动物物种,减少不必要的 动物使用数量。4、在不影响实验结果的科学性、可比性情况下,鼓励动物替代方法,使用 低进化水平替代高等级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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