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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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 权 法 学 必 背 复 习 题 第 一 章 1.物 权 的 特 性:(1)对 世 性(主 体):除 物 权 人 之 外 任 何 人,主 体 广 泛 性(2)支 配 性(内 容):同 1.(2)(3)特 定 性(客 体):物 J/行 为&非 物 质 X,具 体 制 定、存 在、独 立,有 体 动 产/不 动 产(4)绝 对 性(实 现 方 式):负 有 不 为 侵 害 或 妨 害 的 消 极 不 作 为 容 忍 义 务(5)排 他 性(效 力):成 立 排 他 效 力、实 现 上 排 他、对 债 权 的 优 先 效 力、物 上 请 求 权 效 力(6)法 定 性、公 示 性:区 别 债 权
2、 2.物 权 与 债 权 的 联 系 与 区 别:2)区 别:(1)联 系:基 础、目 的 交 易 物 权.7 债 权,人+财 产=物 权-新 物 权,物 权+债 权=财 产 权 方 式(债 权)物 权 债 权 权 利 性 质 支 配 权:自 己 意 思/直 接 支 配 物 请 求 权:借 助 义 务 人 给 付 履 行 债 务/不 得 支 配 债 务 人 行 为 权 利 客 体 特 定、独 立、既 存、有 形 动 产/不 动 产(担 保 物 权 例 外)可 以 是 法 律 禁 止 流 通 的 物 给 付 行 为,给 付 标 的 物 可 以 是 不 特 定 种 类 物 及 在 物 权 债 权
3、存 在 物 不 可 以 是 法 律 禁 止 流 通 的 物 权 利 效 力 排 他 性、排 他 效 力:优 于 债 权,范 围 f 任 何 人 妨 害 保 护 方 式:恢 复 圆 满 支 配 状 态+赔 偿 损 失 相 容 性、平 等 性,范 围 f 特 定 人 妨 害 保 护 方 式:赔 偿 损 失 权 利 设 定 物 权 法 定 主 义:公 示 契 约 自 由 原 则:无 须 公 示 权 利 期 限 无 存 续 期 限,所 有 物 在=所 有 权 在 期 限 届 满,债 权 消 灭 或 失 去 法 律 保 护 3.物 权 的 排 他 效 力:(1)涵 义:物 权 的 排 他 效 力,是 指
4、 物 权 相 互 之 间 的 对 抗 效 力,即 一 项 物 权 排 斥 内 容 和 性 质 与 其 相 抵 触 的 另 一 物 权 并 存 于 同 一 标 的 物 之 上,或 者 得 压 制 同 一 标 的 物 上 的 其 他 物 权 而 先 行 实 现 的 效 力。包 含 绝 对 的 f 相 斥 物 权 之 间 于 成 立 上 的 排 他 效 力,也 相 对 的 一 包 含 相 容 物 权 之 间 于 实 现 上 的 排 他 效 力。(2)强 弱 之 分:物 权 排 他 效 力 分 为 成 立 上 的 排 他 效 力 和 实 现 上 的 排 他 效 力,不 存在 哪 种 物 权 的 排 他
5、 效 力 绝 对 强 或 者 弱 的 问 题。一 物 之 上 客 观 不 得 有 两 个 直 接 占 有 与 现 实 支 配,故 同 以 直 接 占 有 标 的 物 为 要 件 和 权 利 内 容 的 物 权 之 间,不 得 并 立,这 是 内 容 与 性 质 相 斥 之 物 权 在 成 立 上 的 排 他 效 力;而 不 以 直 接 占 有 标 的 物 为 要 件 的 两 个 物 权 之 间 得 发 生 并 立 之 情 形,内 容 与 性 质 相 容 物 权 之 间 仅 存 在 行 使 和 实 现 上 的 排 他 效 力,即 被 法 律 赋 予 较 强 效 力 之 物 权 得 以 压 制、排
6、 斥 效 力 较 弱 之 物 权 而 先 行 实 现。相 容 物 权 哪 一 个 居 于 先 位,取 决 于 当 事 人 的 意 志 和 法 律 规 定 而 不 仅 仅 是 成 立 时 间。(3)各 类 物 权 排 他 效 力 表 现:所 有 权 之 间 的 排 他 效 力。所 有 权 是 全 面 支 配 权,有 成 立 上 的 绝 对 排 他 效 力,一 物 之 上 只 能 存 在 一 个 所 有 权(一 物 一 权)。用 益 物 权 之 间 得 排 他 效 力。用 益 物 权 是 占 有、使 用、收 益 的 实 体 支 配 权,具 有 成 立 上 的 排 他 性(例 外:典 权,非 继 续
7、 性 地 役 权)。担 保 物 权 之 间 的 排 他 效 力。担 保 物 权 是 以 获 得 标 的 物 之 交 换 价 值 为 目 的 的 价 值 权,除 动 产 质 权 和 以 权 利 凭 证 交 付 为 成 立 要 件 的 权 利 质 权 之 间 具 有 成 立 上 的 排 他 效 力,其 他 均 为 实 现 上 的 排 他 效 力。用 益 物 权 与 担 保 物 权 之 间 的 排 他 效 力。用 益 物 权 v s不 动 产 抵 押 权,行 使 与 实 现 上 的 排 他 效 力,依 设 定 的 先 后 而 定。所 有 权 与 定 限 物 权 之 间 的 排 他 效 力。同 一 标
8、 的 物 上 的 定 限 物 权 虽 恒 成 立 于 所 有 权 之 后,但 其 效 力 却 当 然 优 先 于 所 有 权。第 二 章 4.我 国 物 权 法 上 所 规 定 的 物 权 的 种 类:包 含 所 有 权,用 益 物 权,担 保 物 权 三 大 类,同 时 也 专 设 编 章 规 定 了 占 有。其 所 系 规 定 和 提 及 的 物 权 的 具 体 种 类 包 含:所 有 权(含 国 家 所 有 权、集 体 所 有 权、私 人 所 有 权、业 主 的 建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权、相 邻 关 系、共 有);土 地 承 包 权、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宅 基 地 使 用
9、权、地 役 权 以 及 海 域 使 用 权、探 矿 权、采 矿 权、取 水 权、养 殖 权、捕 捞 权;抵 押 权(含 一 般 抵 押 权、最 高 额 抵 押 权)、质 权(含 动 产 质 权、权 利 质 权)、留 置 权。5.物 权 的 学 理 分 类:自 物 权 与 他 物 权(标 的 物 所 有);完 全 物 权 与 定 限 物 权(权 利 人 对 标 的 物 的 支 配 范围);不 动 产 权、动 产 物 权 与 权 利 物 权(标 的 物 的 种 类);用 益 物 权 与 担 保 物 权:(权 利 人 对 标 的 物 所 支 配 的 内 容);独 立 物 权:用 益 物 权 与 从
10、属 物 权:担 保 物 权 和 地 役 权(物 权 的 存 在 是 否 以 物 权 人 享 有 的 其 他 民 事 权 利 为 前 提);有 期 物 权 与 无 期 物 权(物 权 之 存 续 有 无 期 限 限 制);普 通 法 上 的 物 权 与 特 别 法 上 的 物 权(物 权 所 依 据 的 法 律);本 权 与 占 有(是 否 有 物 权 实 质 内 容 为 标 准);其 他 分 类(广 义 物 权 与 狭 义 物 权、形 式 物 权 与 实 质 物 权、法 律 物 权 与 事 实 物 权 等)。6.准 物 权 的 涵 义:指 物 权 法 所 规 定 的 范 物 权 种 类 之 外
11、,性 质 与 要 件 等 相 似 于(典 型)物 权 并 准 用 物 权 法 有 关 规 定 的 财 产 权,又 称 非 典 型 物 权 或 特 别 法 上 的 物 权。准 物 权 为 处 于 物 权 与 其 他 权 利 分 界 之“模 糊 区 域”中 偏 重 于 物 权 但 又“不 完 全 是”物 权 的 那 些 权 利 类 型;准 物 权 的 标 准 与 种 类 不 是 唯 一 的,准 物 权 的 种 类 不 限 于 准 用 益 物 权,还 包 含 准 担 保 物 权、准 所 有 权 和 物 权 取 得 权。7.论 述 物 权 法 定 原 则:(1)意 义:物 权 法 定 原 则 又 称
12、物 权 法 定 主 义,系 关 于 物 权 的 种 类 或 类 型 的 原 则,是 指 物 权 的 种 类 及 其 内 容 等 均 由 法 律 明 确 规 定,当 事 人 不 得 任 意 创 设 新 物 权 或 变 更 物 权 的 法 定 内 容 之 原 则。内 容:物 权 种 类 法 定:类 型 强 制,物 权 的 种 类 由 法 律 明 确 规 定,当 事 人 不 得 以 协 议 的 方 式 创 设 法 律 所 不 认 可 的 新 类 型 的 物 权。物 权 的 内 容 法 定:内 容 强 制,各 种 物 权 的 内 容 由 法 律 明 确 规 定,当 事 人 不 得 创 设 与 法 定
13、物 权 内 容 不 符 合 的 物 权。其 他 重 要 事 项 的 法 定 性:a.物 权 效 力 的 法 定 性,各 类 物 权 具 有 怎 样 的 效 力 由 法 律 所 规 定,当 事 人 不 得 依 协 议 扩 张 或 者 限 缩 各 类 物 权 的 法 定 效 力 b.物 权 的 公 示 方 式 法 定,即 由 法 律 明 确 规 定 不 同 的 物 权 于 变 动 时 所 应 采 用 的 公 示 方 法 及 登 记 机 构,非 依 法 定 公 示 方 法 所 为 的 物 权 变 动,不 为 法 律 承 认 或 不 得 对 抗 第 三 人 c.物 权 的 取 得 方 式:物 权 得
14、因 各 种 原 因、方 式 与 条 件 取 得,概 由 法 律 明 定,违 反 法 定 方 式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不 能 取 得 物 权。违 反 后 果:违 反 物 权 种 类 规 定 的,不 得 认 可 为 物 权。违 反 物 权 内 容 规 定 的,不 具 有 物 权 效 力。物 权 法 未 明 确 规 定 的,原 则 上 推 定 为 禁 止。部 分 违 反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的,其 他 部 分 仍 可 有 效。违 反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的,不 排 除 产 生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的 效 果。第 三 章 9.物 权 变 动 的 概 念:物 权 的 变 动,
15、就 是 指 物 权 发 生、移 转、变 更 和 消 灭。物 权 的 变 动,就 物 权 自 身 而 言,是 物 权 的 运 动 状 态;就 物 权 主 体 而 言,则 为 物 权 的 得 丧 变 更;就 法 律 关 系 而 言,是 指 人 与 人 之 间 对 于 物 之 支 配 和 归 属 关 系 的 变 化。10.基 于 法 律 行 为 物 权 变 动 的 规 范 模 式:(1)立 法 例 上 的 三 种 模 式 介 绍:债 权 意 思 主 义:债 权 合 意 主 义 或 意 思 主 义(债 权 合 意 主 义 或 意 思 主 义),所 有 权 的 移 转 等 物 权 变 动 以 买 卖 契
16、 约 等 债 权 契 约 为 根 据,既 不 需 要 有 物 权 行 为 或 物 权 合 意,也 不 以 交 付 或 登 记 为 其 生 效 要 件。物 权 行 为 因 法 律 行 为 变 动 时,仅 需 要 当 事 人 订 立 债 权 合 同 即 可,不 需 要 以 登 记 或 交 付 为 成 立 或 生 效 要 件。a.物 权 变 动 为 债 权 行 为 的 当 然 结 果,债 权 的 意 思 表 示 与 发 生 物 权 变 动 的 意 思 表 示 合 二 为 一,不 承 认 单 独 物 权 变 动 合 意。b.由 于 不 承 认 物 权 行 为 的 单 独 存 在,物 权 变 动 的 结
17、 果 受 其 原 因 关 系 即 债 权 行 为 效 力 的 影 响,原 因 行 为 无 效 或 被 撤 销 的,物 权 变 动 的 结 果 随 之 失 效。c.物 权 公 示 原 则 所 要 求 的 登 记 或 交 付,并 非 物 权 成 立 或 生 效 要 件,而 只 是 发 生 对 抗 力 的 要 件。物 权 形 式 主 义(形 式 主 义):物 权 因 法 律 行 为 而 发 生 变 动 时,除 有 债 权 契 约 之 原 因 行 为 外,还 须 另 有 物 权 变 动 的 合 意 以 及 登 记 或 交 付 的 法 定 形 式,始 能 成 立 或 生 效。a.引 起 债 权 发 生
18、的 契 约 与 引 起 物 权 变 动 的 物 权 行 为,是 两 个 不 同 的 法 律 行 为,一 个 法 律 行 为 不 能 引 起 债 权 发 生 和 物 权 变 动 的 二 重 效 果,物 权 行 为 与 债 权 行 为 分 离 而 独 立 存 在。b.物 权 行 为 的 效 力 不 受 债 权 行 为 的 当 然 影 响,具 有 无 因 性。c.物 权 公 示 原 则 所 要 求 的 登 记 或 交 付 为 物 权 行 为 的 法 定 形 式,是 物 权 变 动 的 生 效 要 件 和 物 权 的 成 立 要 件 而 非 对 抗 要 件。债 权 形 式 主 义(折 衷 主 义):物
19、 权 因 法 律 行 为 发 生 变 动 时,除 当 事 人 间 须 有 债权 合 意 外,仅 须 另 外 践 行 登 记 或 交 付 的 法 定 方 式,即 产 生 物 权 变 动 的 效 力。a.发 生 债 权 的 意 思 表 示 即 为 物 权 变 动 的 意 思 表 示,二 者 合 一。b.物 权 变 动 实 际 发 生,需 要 当 事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与 履 行 登 记 或 交 付 的 法 定 形 式,公 示 为 物 权 变 动 的 生 效 要 件。c.无 须 另 有 物 权 变 动 的 合 意,故 无 物 权 行 为 的 独 立 存 在。d.物 权 变 动 之 效 力 受
20、原 因 关 系 即 债 权 行 为 之 影 响。交 易 安 全 维 护 依 靠 公 示 公 信 原 则。(2)我 国:物 权 法 第 9条、第 23条,采 取 债 权 意 思 主 义 与 登 记 或 交 付 相 结 合 的 模 式 W债 权 形 式 主 义 一 国 家 所 有 的 自 然 资 源,所 有 权 可 以 不 登 记;对 于 物 权 登 记 的 效 力,采 用 了 要 件 主 义 和 对 抗 主 义;对 某 些 不 动 产 物 权,采 取 与 意 思 主 义 相 近 又 不 同 的 规 则。1L不 动 产 登 记 的 分 类:(1)初 始 登 记 与 变 更 登 记:初 始 登 记(
21、原 始 登 记):原 无 权 属 证 书 的 不 动 产 首 次 办 理 不 动 产 登 记。变 更 登 记:办 竣 初 始 登 记 后,因 权 利 人 名 称、数 量 的 变 化 或 不 动 产 状 况 的 变 更 而 进 行 的 登 记。(2)他 项 权 利 登 记、移 转 登 记 与 涂 销 登 记:他 项 权 利 登 记:指 不 动 产 权 利 人 在 其 不 动 产 之 上 为 他 人 设 定 他 物 权 而 办 理 的 登 记。移 转 登 记(转 移 登 记、过 户 登 记):因 转 让、赠 予、继 承、裁 判 等 原 因 发 生 不 动 产 权 属 转 移 时 所 进 行 的 登
22、 记。涂 销 登 记(注 销 登 记):对 错 误 的、不 真 实 的 或 已 经 消 灭 的 不 动 产 物 权 经 当 事 人 申 请 或 由 登 记 机 构 依 职 权 予 以 销 除 而 进 行 的 登 记。(3)不 动 产 所 有 权 登 记 与 其 他 权 利 登 记:根 据 自 物 权 还 是 他 物 权 而 作 的 分 类。不 动 产 所 有 权 登 记: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登 记;房 屋 所 有 权 登 记(包 括 建 设 用 地 上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登 记、宅 基 地 使 用 权 上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登 记;其 他 建 筑 物、构 筑 物 所 有 权
23、 登 记;森 林、林 木 所 有 权 登 记 等。其 他 权 利 登 记(他 项 权 利 登 记):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登 记;集 体 建 设 用 地 使用 权 登 记;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登 记;地 役 权 登 记、海 域 使 用 权 登 记;抵 押 权 登 记 等。(4)正 式 登 记、预 告 登 记、更 正 登 记、异 议 登 记、查 封 登 记:正 式 登 记:一 般 所 讲 的 不 动 产 登 记,就 是 指 对 现 实 的 不 动 产 物 权 所 进 行 的 正 式 登 记。预 告 登 记:为 保 全 一 项 以 将 来 发
24、生 不 动 产 物 权 变 动 为 目 的 的 债 权 请 求 权 而 作 的 提 前 登 记。纳 入 预 告 登 记 的 请 求 权,自 登 记 时 生 效,对 后 来 发 生 的 与 该 请 求 权 内 容 相 同 的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处 分 行 为,具 有 物 权 性 的 排 他 效 力,因 而 能 确 保 将 来 只 发 生 该 请 求 权 所 期 待 的 法 律 效 果。因 而,进 行 了 预 告 登 记 的 买 受 人 的 债 权 请 求 权,具 有 了 准 物 权 的 性 质。更 正 登 记,是 指 真 正 权 利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认 为 登 记 有 错 误 时
25、申 请 更 正 或 登 记 机 构 发 现 登 记 有 错 误 时 依 职 权 对 原 登 记 进 行 更 改 修 正 所 进 行 的 登 记。方 式:权 利 人 提 出、登 记 机 关 自 主 查 明、法 院 司 法 判 决。(物 权 法 第 19条 第 1款)异 议 登 记:与 更 正 登 记 相 配 套 而 规 定 的 登 记 类 型,它 是 指 真 正 权 利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现 实 登 记 的 权 利 的 正 确 性 提 出 异 议 而 进 行 的 登 记。该 登 记 的 直 接 法 律 效 力,是 对 抗 现 实 登 记 的 权 利 的 正 确 性,中 止 现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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