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试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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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 家 开 放 大 学 期 末 统 一 考 试 民 事 诉 讼 法 学 试 题 试 卷 代 号 2099一、填 空 题。1.以 下 基 本 原 则 中,属 于 民 事 诉 讼 法 特 有 原 则 的 是(a 当 事 人 诉 讼 权 利 平 等 原 贝 羽。2.根 据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和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审 判 组 织 的 哪 一 表 述 是 错 误 的(c 法 院 适 用 特 别 程 序,只 能 采 用 独 任 制)。3.关 于 法 院 院 长 回 避 的 决 定,以 下 表 述 正 确 的 是(d 院 长 的 回 避 由 审 判 委 员 会 决
2、 定)。4.以 下 关 于 对 民 事 诉 讼 中 期 间 的 表 述,正 确 的 是(d 法 院 可 以 指 定 期 间)。5.根 据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下 列 不 可 以 作 为 证 人 的 是(c 不 能 正 确 表 达 意 志 的 人)。6.请 求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的 诉 讼,属 于(c 形 成 之 诉)。7.下 列 关 于 起 诉 与 受 理 的 表 述,正 确 的 是(d 裁 定 驳 回 起 诉 的 案 件,原 告 再 次 起 诉 的,如 果 符 合 起 诉 条 件 的,人 民 法 院 应 予 受 理)。8.根 据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3、第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上 诉 案 件 时,认 为 原 判 决 适 用 法 律 错 误 的,应 该(c 依 法 改 判)。9.根 据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人 民 法 院 收 到 起 诉 状 后,经 审 查 认 为 符 合 起 诉 条 件 的,应 当 在(b 7日 内 立 案 并 通 知 当 事 人)。10.法 院 适 用 公 示 催 告 程 序 审 理 案 件 时,在 公 示 催 告 期 间,利 害 关 系 人 申 报 权 利 成 立 的,法 院 应 当(b 裁 定 终 结 公 示 催 告 程 序)。U.(c 公 开 审 判 制 度)是 指 法 院 对 民 事
4、案 件 的 审 理 过 程 和 判 决 结 果 向 群 众、向 社 会 公 开 的 制 度。12.当 事 人 临 时 提 出 回 避 申 请 的,人 民 法 院 应 当(a 延 期 审 理)。13.引 起 民 事 诉 讼 法 律 关 系 发 生、变 更 或 消 灭 的 法 律 事 实(c 包 括 行 为 和 事 件)。14.下 列 选 项 中 关 于 宣 告 判 决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 人 民 法 院 对 公 开 审 理 或 者 不 公 开 审 理 的 案 件,一 律 公 开 宣 告 判 决)。15.下 列 关 于 处 分 原 则 的 表 述,正 确 的 是(c 处 分 权 的 行
5、 使 贯 穿 于 民 事 诉 讼 的 全 过 程)16.下 列 关 于 回 避 程 序 相 关 问 题 的 表 述,正 确 的 是(c 当 事 人 对 法 院 作 出 的 回 避 决 定 不 服 的,可 以 申 请 复 议 一 次)。17.以 当 事 人 的 所 在 地 与 人 民 法 院 的 辖 区 关 系 为 标 准 所 确 定 的 诉 讼 管 辖 是(b一 般 地 域 管 辖)。18.根 据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下 列 不 可 以 作 为 证 人 的 是(a 不 能 正 确 表 达 意 志 的 人)。19.合 议 庭 评 审 案 件,实 行(c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6、 原 则)。20.根 据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第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上 诉 案 件 时,认 为 原 判 决 适 用 法 律 错 误 的,应 该(a 依 法 改 判)。21.下 列 属 于 需 要 移 送 执 行 的 案 件 是(b 给 付 瞻 养 费 的 判 决 书)。22.申 请 认 定 财 产 无 主 的 案 件,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是(c 财 产 所 在 地 的 基 层 法 院)。23.就 民 事 诉 讼 法 本 身 的 特 征 而 言,可 以 将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性 质 概 括 为:部 门 法、基 本 法 和(b 程 序 法)。24.下 列
7、 关 于 民 事 证 据 说 法 正 确 的 是(b.证 据 必 须 与 要 证 明 的 案 件 事 实 具 有 关 联 性)。25.在 执 行 程 序 中,如 果 生 效 的 法 律 文 书 执 行 完 毕 之 后,据 以 执 行 的 法 律 文 书 被 撤 销,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裁 定(d 执 行 回 转)。26.合 议 庭 评 审 案 件,实 行(c 少 服 从 多 数 原 则)。27.当 事 人 诉 讼 地 位 平 等 指 的 是(d 诉 讼 权 利 的 同 一 性 和 对 等 性)。28.公 告 送 达 的 公 告 期 为(b 6 0天)。29.下 列 选 项 中 属 于 民
8、事 诉 讼 法 律 关 系 的 有(d 人 民 法 院 与 指 定 的 鉴 定 人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30.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由 于 特 殊 原 因,不 能 行 使 管 辖 权 的,由 上 级 人 民 法 院(a 指 定 管 辖)。31.被 告 经 传 票 传 唤,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到 庭 的,或 者 未 经 法 庭 许 可 中 途 退 庭 的,可 以(c 缺 席 判 决)。32.A县 法 院 对 甲 诉 乙 侵 权 纠 纷 一 案 未 经 开 庭 审 理 即 做 出 了 判 决,该 审 判 行 为 直 接 违 反 了 哪 一 项 原 则 或 者 制 度
9、?(b违 反 了 辩 论 原 则)33.民 事 诉 讼 基 本 原 则 是 贯 穿 整 个 民 事 诉 讼 法 的(b 根 本 性)原 则。34.法 定 诉 讼 代 理 是 一 种(a 全 权 代 理)。35.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在 民 事 诉 讼 中,不 公 开 审 理 的 案 件 不 包 括 以 下 哪 个?(c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案 件)。36.关 于 民 事 案 件 的 级 别 管 辖,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a 第 一 审 民 事 案 件 原 则 上 由 基 层 法 院 管 辖)37.关 于 民 事 诉 讼 中 的 证 据 收 集,下
10、列 哪 个 选 项 是 错 误 的?(c 在 周 某 诉 贺 某 借 款 纠 纷 一 案 中,周 某 因 自 己 没 有 时 间 收 集 证 据,于 是 申 请 法 院 调 查 收 集 证 据,在 此 情 况 下 法 院 应 当 进 行 调 查 收 集)。38.甲、乙 签 收 调 解 书 后,乙 认 为 调 解 当 时 自 己 受 到 了 胁 迫 而 反 悔,乙 可 以 采 取 何 种 措 施 补 救?(d 申 请 再 审)39.某 超 市 出 售 自 制 香 肠,制 作 原 料 多 数 过 期 霉 变,销 售 时 间 长 达 半 个 月,因 此 潜 在 受 害 人 不 可 确 定。张 某、李
11、 某、赵 某、王 某 等 2 0多 名 受 害 者 提 起 损 害 赔 偿 诉 讼,但 未 能 推 选 出 诉 讼 代 表 人。法 院 建 议 由 张 某、李 某 作 为 诉 讼 代 表 人,但 赵 某、王 某 等 人 反 对。关 于 本 案,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c 诉 讼 代 表 人 由 法 院 指 定)。40.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第 二 审 民 事 案 件,组 成 合 议 庭 的 人 员 是(b 审 判 员)。41.民 事 诉 讼 的 内 在 价 值 除 了 程 序 公 正 外,还 包 括(d 诉 讼 效 率)。42.原 告 向 两 个 以 上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12、法 院 起 诉 的,可 以 行 使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是(a 最 先 立 案 的 法 院)。43.拘 留 是 民 事 诉 讼 的 强 制 措 施 之 一,期 限 为(C15天 以 下)。44.当 事 人 对 自 己 提 出 的 主 张,(c有 责 任 提 供 证 据)。45.民 事 诉 讼 的 内 在 价 值 除 了 程 序 公 正 外,还 包 括(d 诉 讼 效 率)。46.证 据 应 当 在 法 庭 上 出 示,并 由 当 事 人 互 相(b 质 证)。47.民 事 案 件 审 判 权 的 行 使 机 关 是(a 法 院)。48.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案 件,其 中 一 部
13、 分 事 实 已 经 清 楚,可 以 就 该 部 分(a 先 行 判 决)。49.我 国 诉 权 理 论 采 取 的 是(b 二 元 诉 权 说)。50.以 下 关 于 宣 告 判 决 的 说 法 错 误 的 是(d 当 庭 宣 告 判 决 的,应 当 在 十 日 以 内 将 判 决 书 送 达 当 事 人)。51.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民 事 案 件,应 当 根 据 自 愿 和 合 法 原 则 进 行 调 解,调 解 不 成 的,应 当 及 时(C 判 决)52.确 定 同 级 人 民 法 院 之 间 在 各 自 的 辖 区 内 受 理 第 一 审 民 事 案 件 的 分 工 和 权 限
14、即 为(b 地 域 管 辖)。53.不 适 用 特 别 程 序 审 理 的 民 事 案 件 有(d 离 婚)。54律 师 属 于(b 委 托 代 理 人)。55.当 事 人 提 出 上 诉 二 审 民 事 案 件,第 一 审 人 民 法 院 受 收 到 上 诉 状,应 当 将 上 诉 状 副 本 送 达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期 限 为(a5日)。56.我 国 人 民 法 院 分 为(c 四 级)。57.免 交 诉 讼 费 用 的 案 件 是(d 特 别 程 序 审 理 的 案 件)。58.以 下 关 于 有 独 立 请 求 权 的 第 三 人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d 在 诉 讼 中
15、 处 于 原 告 的 地 位)。59.第 一 审 案 件 的 诉 讼 费 用 要 预 交,预 先 交 者 是(a 原 告)。60.审 理 对 民 事 判 决 的 上 诉 案 件,审 理 期 限 为(b 3个 月)。6 L审 判 监 督 程 序 审 理 的 理 由 是(c 巳 生 效 判 决 确 有 错 误)。62.免 交 诉 讼 费 用 的 案 件 是(d 特 别 程 序 审 理 的 案 件)。63.调 整 仲 裁 当 事 人 和 仲 裁 组 织 及 其 人 员 仲 裁 活 动 的 法 律 是(a 仲 裁 法)。64.划 分 上 下 级 人 民 法 院 之 间 受 理 第 一 审 民 事 案
16、件 的 分 工 和 权 限,属 于(b 级 别 管 辖)。65.期 间 届 满 的 最 后 一 日 是 节 假 日 的,期 间 届 满 的 日 期 为(b节 假 日 后 的 第 一 天)。66.以 下 关 于 宣 告 判 决 的 说 法 错 误 的 是(d 宣 告 判 决 时,可 以 告 知 当 事 人 上 诉 权 利、上 诉 期 限 和 上 诉 的 法 院)。二、多 项 选 择 题(每 小 题 有 四 个 备 选 答 案,其 中 有 二 至 四 个 正 确 的,请 将 正 确 答 案 的 序 号 填 在 题 干 的 括 号 内)。1.原 告 吴 某 因 所 购 买 商 品 房 质 量 纠 纷
17、 诉 开 发 商,一 审 法 院 判 决 原 告 败 诉,吴 某 不 服 准 备 上 诉。吴 某 上 诉 应 当 具 备 的 形 式 要 件 有(c 上 诉 必 须 在 上 诉 期 间 内 提 出 d 必 须 提 交 上 诉 状)。2.关 于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 表 述,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a.基 层 法 院 适 用 普 通 程 序 审 理 的 民 事 案 件,当 事 人 双 方 可 协 议 并 经 法 院 同 意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b.经 双 方 当 事 人 一 致 同 意,法 院 制 作 判 决 书 时 可 对 认 定 事 实 或 者 判 决 理
18、 由 部 分 适 当 简 化 c.法 院 可 以 口 头 方 式 传 唤 当 事 人 出 庭)。3.下 列 关 于 公 示 催 告 程 序 特 点 的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abed)4.依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第 一 审 违 反 法 定 程 序,第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发 回 原 审 人 民 法 院 重 审 的 情 形 有(a.审 理 本 案 的 审 判 人 员、书 记 员 应 当 回 避 而 未 回 避的 b.未 经 开 庭 审 理 而 作 出 判 决 的 C.适 用 普 通 程 序 审 理 的 案 件 当 事 人 未 经 传 票 传 唤 而 缺 席 判 决
19、的)。5.关 于 证 据 和 证 明 责 任,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用 文 字、符 号 或 者 图 画 所 表 达 的 思 想 内 容,来 证 明 案 件 事 实 的 证 据 是 书 证 b.证 据 必 须 查 证 属 实.才 能 作 为 认 定 事 实 的 根 据 c.当 事 人 对 自 己 提 出 的 主 张,有 责 任 提 供 证 据)。6.委 托 代 理 人 可 以 是(abed)。7.上 诉 状 的 内 容 应 当 包 括(abed)。8.因 票 据 纠 纷 提 起 的 诉 讼,具 有 管 辖 权 的 是(a 被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c 票 据 支 付 地
20、人 民 法 院)。9.下 列 民 事 案 件 中 法 院 不 予 调 解 的 有(abed)。10.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因 履 行 买 卖 合 同 发 生 纠 纷,甲 公 司 诉 至 A 区 法 院 要 求 乙 公 司 支 付 货 款 3 0万 元。下 列 选 项 中 A 区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的 理 由 错 误 的 是(a.甲 公 司 的 诉 讼 请 求 证 据 不 足 c.甲 公 司 的 起 诉 超 过 诉 讼 时 效)。11.关 于 证 据 的 种 类,下 列 正 确 的 说 法 有(b 李 某 在 某 杂 志 上 发 表 了 一 篇 披 露 黄 某 隐 私 的 文 章。黄
21、 某 诉 至 法 院 并 提 交 了 该 杂 志,该 杂 志 属 于 书 证 c 张 某 认 为 徐 某 伪 造 遗 嘱 侵 犯 其 继 承 权,向 法 院 起 诉 徐 某。张 某 提 供 了 该 份 遗 嘱,该 遗 嘱 属 于 书 证)。12.起 诉 状 可 以 采 取(abed)。13.必 须 经 法 院 院 长 批 准 的 强 制 措 施 是(b.拘 传 c.罚 款 d.拘 留)14.民 事 程 序 法 除 了 民 事 诉 讼 法 以 外,还 包 括(a.公 证 法 b.调 解 法 c.仲 裁 法)15.若 当 事 人 没 有 约 定 管 辖 的,因 合 同 纠 纷 提 起 的 诉 讼,
22、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是(b.合 同 履 行 地 d 被 告 住 所 地)16.因 侵 权 行 为 提 起 的 诉 讼,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是(b 被 告 住 所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c 侵 权 行 为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d 侵 权 结 果 发 生 地 的 人 民 法 院)。17.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民 事 案 件,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实 行 的 制 度 有(abed)。18.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裁 定,发 现 有 下 列 情 形 的,应 当 按 照 审 判
23、监 督 程 序 提 出 抗 诉。这 些 情 形 包 括(abed)。19.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民 事 诉 讼 包 括(a 诉 讼 程 序 b执 行 程 序)20.人 民 陪 审 员 事 有 的 权 利 有(b 参 加 审 判 活 动 受 法 律 保 护 c 对 事 实 认 定、法 律 适 用 独 立 行 使 表 决 权 d 人 民 法 院 补 助 因 参 加 审 判 活 动 而 支 出 的 交 通、就 餐 等 费 用)。21.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民 事 诉 讼 包 括(a 诉 讼 程 序 b 执 行 程 序)。22.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1 2 7条
24、规 定,法 庭 辩 论 的 环 节 包 括(abed)。23.因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提 起 的 诉 讼,具 有 管 辖 权 的 是(a 被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d标 的 物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24.财 产 保 全 的 方 式 可 以 采 取(a 查 封 b 扣 押 c 冻 结)。25.第 一 审 违 反 法 定 程 序,第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发 回 原 审 人 民 法 院 重 审 的 情 形 有(a 审 理 本 案 的 审 判 人 员、书 记 员 应 当 回 避 而 未 回 避 的 26.未 经 开 庭 审 理 而 作 出 判 决 的(c 适 用 普 通 程
25、 序 审 理 的 案 件 当 事 人 未 经 传 票 传 唤 而 缺 席 判 决 的)。27.民 事 诉 讼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是 人 民 法 院 和(a 检 察 院 c 诉 讼 参 加 人 d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28.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的 证 人 确 有 困 难 不 能 出 庭,是 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a 年 迈 体 弱 或 者 行 动 不 便 无 法 出 庭 的 b 特 殊 岗 位 确 实 无 法 离 开 的 c 路 途 特 别 遥 远,交 通 不 便 难 以 出 庭 的 d 因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无 法 出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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