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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面养殖权租赁合同甲方:东台市方塘河闸管理所(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为提高鱼塘经济效益,将本合同项下的鱼塘按现状进行公开竞价发包, 乙方经实地勘察后,通过竞标租赁本合同项下的鱼塘从事水产养殖。就此,甲乙 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经平等协商,签订合同如下:一 .租赁范围及面积:三仓防汛点及许河防汛点海堤河,具体范围:临海公路西侧,东至公路绿化 用地界,西至海堤转角南虾场自然小路,北至:1、贝类公司西段南第一排风杨 树向南4米塘口、2、东段南第一排水杉向南9米塘口,南至原二公司界;临海 公路东侧,1、东至堤脚第一排风杨向西8米塘口,西至公路绿化用地界,北至 南第一排水杉向南6
2、米塘口,南至许河虾场界;2、东至塘口第一排风杨,西至 许河虾场界,南至进水河,北至排水河,合计面积约270亩。二 .租赁期限: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租赁方式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乙方在租赁的鱼塘内自主进行养殖生产,养殖 生产的投入由乙方承担,自负盈亏。租赁期内,乙方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安 全责任、事故损失、矛盾纠纷等均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涉。乙方在租赁期内,无论盈亏,均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租赁费以及本 合同约定其他应予以支付的款项。四、中标金及缴款方式:1 .租金:中标年租金元,三年合计租金元;第一年租金元在签 订合同前缴清,第二年租金在 元在20
3、23年H月30日前缴清,第三 年租金在2024年11月30日前缴清。2.押金:履约保证金迎叫元(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时将履约保证金打到 甲方指定账户)。以上押金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符合交割水面标准, 全额无息返还乙方。合同到期后,如乙方逾期未能按时按合同要求将水面交还给 甲方,甲方有权按5元/亩/天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五、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将第一条款范围内的现状鱼塘发包给乙方从事水产养殖使用,其所有权不变。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养殖经营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检查。2、按时收取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协调处理与周边有关权属的争议,以确保 乙方使用权的实施。六、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
4、租赁期内享有使用、养殖收益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转包。2、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养殖风险及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 风险。3、做好用电、用水和养殖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 承担,与甲方无关。4、乙方不得在租赁范围内建筑永久性房屋,如因需要搭建临时工棚,需甲 方同意且必须是按政府统一格式规格的活动板房,甲方安排指定地点落实专人到 场放样后方可施工,合同期满后,无条件拆除,否则甲方视无主房处理,乙方损 失自负。5、协助甲方管护好海堤树木,生产经营不得损坏树木、海堤堤坡坎。乙方 生产经营期间进行整塘时,不得越界整理来增加塘口面积。不得对甲方树木造成 影响或损坏,如造成影响
5、或损坏,除赔偿甲方损失外,情节严重的按森林法 相关条款处理。6、租赁期内,如因乙方水位过高、鱼塘决口、用药等对周边单位和个人造 成损失的责任均由乙方自负。7、乙方需控制养殖水位低于内青坎土地平面60厘米以下,做好青坎一侧 塘口雨水降排设施,如因水位过高导致青坎树木死亡,乙方需进行赔偿。8、乙方需确保甲方海堤北侧青坎鱼塘租赁人养殖取用水。六、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认真全面履行,如有一方不履行合同条 款,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经济损失,同时支付违约金贰万元整。七、附则:1、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将养殖塘及进排水涵洞等不可动资产交给甲方(不 包括临时板房及电力设施),不得以投资为由,要求甲方给予补偿。水面范围内 不得留有任何水产养殖设施及水产品等,否则有权处置,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负。2、如因水利工程建设等需要,涉及该租赁范围,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合同 自行终止,但甲方应退还剩余租赁期相应终止水面已收租金,并对乙方被终止水 面所受损失给予该部分水面1年租金金额的补偿,乙方不得再要求其他补偿。3、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堤闸处、市水务局及市国经公司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代表(签字):乙方(签字):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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