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学开题报告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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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法学开题报告3篇 书目 第1篇法学开题报告范文 第2篇最新法学开题报告范文 第3篇法学开题报告范文精选 法学开题报告范文 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干脆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探讨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探讨,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1.拟定毕业论文题目: 论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 2.选题依据:(选题经过与选题意义)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在学习国际经济法的过程中我对这一问题产生了深厚的学习爱好,经与指导老师商定选定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问题作为我论文题目。 这一选题具有肯定的现实意义。目前
2、,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业务发展到国际领域,应运而生的国际贸易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在中国,信用证业务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对这一问题的深化探讨,一方面,对缩短企业收汇时间,削减银行和出口企业人力成本,削减不符点扣费,防止收汇风险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对此问题的探讨为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供应相应的标准和依据,有利于正确处理贸易纠纷,节约司法资源。 选题具有肯定的理论意义。新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银行审单原则,银行职责和行为等做了更加明确的修改和完善,但针对信用证银行审单标准仍有肯定争议。因此,有必要对跟单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进行深化的探讨和商讨,这样有助于从理论上扫清障碍,为进一
3、步解决实际问题奠定基础,以此统一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不一的难题,并借鉴国际惯例,完善我国的信用证法律制度。 针对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在事务中的应用这一问题,我进行了社会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信用证交易中,单证的不符点达到60%80%,这就意味着银行拒付达到了60%以上的概率。尽管这些单证的不符点在其次次交单中,大部分被接受,但银行第一次的高概率拒付会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从而造成了信用证运行机制效率的低下,甚至引发法律纠纷,无疑对信用证的固有价值造成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单据相符性的推断往往缺乏专业的银行业和商业学问作为支撑。随着信用证案件的激增,法院的审判过程中创建了许多相互冲突的相符标准,
4、继而导致了审单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银行业者和律师在实务活动中的严峻混乱。 从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出,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在事务中的应用存在较大问题,有进行深化探讨的必要。本文将在现有探讨结果的基础上,结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相关规定,以及社会调查中所反映的状况,对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进行深化的探讨和商讨。 3.探讨方法与基本思路 本文将采纳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社会调查法进行探讨。 其一,文献分析法。本文将运用文献分析法提出严格相符原则的概念并阐述其产生及国内外有关法律规定。 其二,比较分析方法。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分析严格相符原则下银行
5、审单的不同标准以及单证不符的处理问题。 其三,社会调查法。本文将运用社会调查法及所学的法学相关学问提出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制度的建议。 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提出严格相符原则的概念并阐述其产生及国内外有关法律规定,其次对比严格相符原则下银行审单的不同标准并分析其利弊,再次对单证不符的处理进行阐述,最终针对我国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立法现状,借鉴国际惯例,提出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制度的建议。 4.设计的基本环节或论文探讨的主要内容 1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概述 1.1严格相符原则的产生 1.2严格相符原则在国际法上的相关规定 1.3严格相符原则在国内法上的相关规定 2严格相符原则下银行审单标准
6、 2.1肯定相符标准 2.1.1肯定相符标准的内容 2.1.2肯定相符标准的弊端 2.2实质相符标准 2.2.1实质相符标准的内容 2.2.2实质相符标准的弊端 2.3严格相符标准 2.3.1严格相符标准的内容 2.3.2严格相符标准的优势 3严格相符原则下单证不符的处理 3.1议付行审单发觉单证不符的处理 3.2开证行审单发觉单证不符的处理 3.3开证行拒付后的处理 4我国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立法不足及对策建议 4.1我国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立法不足 4.2立法建议 4.2.1制定较系统的特地法 4.2.2细化银行审单标准的认定 4.2.3立法引入单据必需看似满意其功能的审单标准 5.探
7、讨拟得出的结论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长期以来,信用证交易始终活跃在世界经贸往来中,它对全球经济的旺盛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我国的信用证立法还存在不足之处。要完善我国的信用证法律制度,首先应就信用证制度制定系统的特地法,其次从制订信用证审单的统一标准以及具体规则入手,完善有关信用证银行审单标准方面模糊不明确的方面,细化审单标准的认定,使相关规定变得明确而不会引起异议,最终,我国立法还应引入单据必需看似满意其功能的审单标准,尽量避开在实践中发生纠纷。 6.安排进度及内容 20xx-20xx学年第一学期 第18-20周 毕业论文指导老师确定与毕业论文选题; 20x
8、x-20xx学年其次学期 第17周 进一步搜集资料,探讨资料,形成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并完成开题答辩工作; 第810周 完成提交论文初稿,指导老师提出修改看法; 第1112周 在老师指导下,完成、修改论文二稿; 第1314周 完成论文三稿,定稿与装订; 第1516周 论文检索、评阅; 第17周 毕业论文答辩。 7.主要参考文献 金塞波,李健著:信用证法律,法律出版社2023年第1版。 金塞波著:中国信用证和贸易融资法律案例和资料,法律出版社2023年第1版。 3 徐冬根著:信用证法律与实务探讨,北京高校出版社2023年第1版。 4 梁树新著:跟单信用证与对外贸易,人民邮电出版社2023年第1版
9、。 5 陈岩著:ucp600与信用证精要,对外贸易人学出版社2023年第1版。 6 陈治东著:国际贸易法,高等教化出版社2023年第1版。 7 梁胜:ucp600信爪证审单法律问题探讨,载华东政法高校学报2023年第1期。 8 周宇著: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审单法律问题探讨,山西财经高校2023年硕士学位论文。 9 沈超著: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法律问题探讨,中国海洋高校2023年硕士学位论文。 10 李建男:论ucp600对信用证审单标准的重构,载华南师范高校学报2023年第5期。 11 顾民著:ucp600实务,中国商务出版社2023年第1版。 12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信用证国际惯例汇编中国
10、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第1版。 13 于光辉著:跟单信用证下相符交单与不符点问题探讨,山东高校2023年硕士学位论文。 14 patrick j.murphy v.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enth circuit, april 20,1994. 15 john mo,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2nd, butterworthes 2000. 最新法学开题报告范文 最新法学开题报告范文 一, 选题意义 当今,中国社会正面临着一个空前的社会转
11、型。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快速改变,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伴随的社会流淌、城市化、妇女就业、经济的旺盛、家务劳动的削减、婚姻的自由及性学问的传播等,这一切以及随着人们追求的多样化,曾经地那个同质化程度很高的早期社会, 日益变得异质化和多元化了。全部这些都在促成当代中国的性道德、性法律以及与性相关的诸多社会规范也正在发生急剧的改变。 性犯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义上的性犯罪,是指一切违反性行为的生活准则和社会秩序从而危害社会的行为,简言之,即一切关涉性的犯罪,它包括xx罪、嫖宿幼女罪、强迫卖*罪、引诱、容留、介绍卖*罪、引诱幼女卖*罪、组织卖*罪、强制猥亵、羞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乱罪、暴
12、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有意传播性病罪、走私*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罪、组织播放*音像制品罪等,以及受到国外刑法规制的乱伦罪、通*罪、违反自然性交罪等;而狭义上的性犯罪仅指攻击性的性犯罪,即强行侵扰他人性的自由权利的犯罪行为,如xx罪(包括*幼女罪),强制猥亵、羞辱妇女罪等,简洁地说,就是假如有人违反他人的意愿而实施性行为,那么被害人就有权爱护自己,让这些行为的施加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刑事的惩处。 在本文中,笔者是在广义上运用性犯罪的概念的。选择刑法对性犯罪的规制及完善这一题目,是有着现实意义及其理论意义考量的。理论意义而言,法律规制的是行为,行为包括合法与非法
13、之分,全部对他人肉体或者精神造成损害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受到惩治,而一旦这种行为达到了严峻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律时,具有了相当的刑事违法性之后,就要受到刑法的规制和指责。一种性行为之所以在刑法中被规定为犯罪,而受到刑法的规制,其关键在于它侵扰了两种社会关系,其一是人的权利,即性的不行侵扰的权利;其二是社会秩序,即社会正常的伦理及情感。但对于性犯罪的刑法学探讨我国并不成熟,尚有很多有待深化的问题值得探讨,通过刑法对性犯罪的规制探讨,可以完善我国理论界对这一问题探讨的缺失。 在现实意义来说,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领域的快速进步,凸显了我国法律对社会生活调整的缺失,
14、而刑法对于性犯罪的法律规定显得犹为滞后。在权利淡漠、生活失序的社会中是无所谓性犯罪的,所以一个社会中的性犯罪立法的的背后是有人权和法治作为文化和制度支撑的。只要有人存在,有人的繁衍生息,那么任何一个社会的刑事法律中都有有关性犯罪的立法,有关于性行为的规制和引导。中国无论在经济还是法治上都是一个后发型的国家,虽然传统的中华法系中也有发达的“性犯罪”立法,但其根基是生长于自然经济和宗法社会下的产物,它并不能为我们今日的法制现代化供应完全的指引方向,因此面对当前我国粗糙、简洁、贫乏的性犯罪立法我们自然又瞄向了现实的社会生活需求。一些以前比较少见的性侵扰形式起先增多,给公民的生命健康平安造成了严峻的威
15、逼,有的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我国的立法由于各种缘由,对于这方面的相识仍旧停留在比较保守和滞后的状态,结果导致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爱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相当一部分罪行严峻的性侵扰者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其后果是严峻的。在现实上,通过刑法对性犯罪的探讨,可以完善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求更好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作用。 性犯罪作为一种人格异化的社会现象,在当今的社会中日益显现出新的特点和规律,愈加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然而在我国相对粗浅及贫乏的相关立法的前提下,这些现象要么为法律所没有规定,要么有所规定但不完善。虽然在学理上,对该问题的探讨不乏其人,但在笔者看来,均存在肯定程度的相识上的片面
16、性且尚有相当地完善空间。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并借鉴理论界学者的一些探讨成果,进而提出相关立法建构的主见,以期对刑法在性犯罪领域有所贡献。 性犯罪不仅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创伤、精神受到摧残、导致被害人家庭关系裂开、甚至出现被害人自杀的恶果,而且污浊了人们的心灵、败坏了社会的风气和秩序、有害于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应引起社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鉴于我国刑事立法上对性犯罪规制的滞后,我们应在立足我国国情和社会现实的基础上,追求完善。本文追求在理清性犯罪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结合古代社会对性犯罪的规范机制及借鉴现在西方社会性犯罪的立法特点和趋向,在仔细考量我们目前的刑法立法对性犯罪的规制缺陷的前提上,以期提出刑法对
17、性犯罪的一种更为完善的规制。 二,探讨现状综述 关于性犯罪,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相关的概念。对此,我国刑法学者在探讨中提出了以下四种不同的观点:(1)性犯罪通常是指男女两性关系方面的犯罪;(2)性犯罪是指干脆涉及男女两性关系的性行为、干脆涉及未成年人的性行为及干脆展示人的性感部位的行为的犯罪;(3)性犯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反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强制猥亵、羞辱妇女、猥亵儿童的行为,是xx犯罪、强制猥亵、羞辱妇女犯罪及猥亵儿童犯罪的类称;(4)性犯罪是指由于出于有意侵扰他人的性权利、性健康或妨害与“性”有关的社会风化而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并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可
18、以纳入性犯罪的罪名主要有:xx罪、嫖宿幼女罪、强迫卖*罪、引诱、容留、介绍卖*罪、引诱幼女卖*罪、组织卖*罪、强制猥亵、羞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有意传播性病罪、走私*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罪、组织播放*音像制品罪等。但我国刑事立法对性犯罪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存在着肯定的不足,主要包括: (一) 性犯罪的犯罪主体不完整 从侵扰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一章中对性犯罪的规定可以看出,性犯罪的主体和对象并不是一般罪名中的“一切人”对“一切人”,而是以性别和年龄为标准的,以xx罪为例来加以说明。当前的一般通说认为,xx罪的犯罪者只能是
19、男性,是男性特有的一种犯罪,妇女不行能成为干脆实施xx犯罪的主体。即便是在共同犯罪中,妇女可以成为男子的帮助犯、教唆犯或间接正犯,也只是取得一个可以成为xx主体的“名份”而已。 人类历乃至现实社会中绝大多数的性侵扰都是由男性对女性实施的,女性侵扰男性的事务虽然有,但由于数量少而不被人重视。随着社会观念的改变,原先被人们视为异端的同性恋渐渐被默许和容忍,同性恋的人数也在渐渐增加。在这种状况下,就有可能出现女同性恋者对其他不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女性进行性攻击的情形,这些都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而新出现的一些新型犯罪,我国的刑事立法必需对此做出回应。 (二) 性侵扰的犯罪对象范围过窄 根据国际公约的通行
20、标准,未满18 周岁的自然人都在“儿童”的范围内,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刑法则更精确地将儿童的年龄界定在14 周岁以下。刑法规定的性侵扰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或者儿童,作为14 周岁以上的男性,包括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被解除在法律的爱护范围之外。但 事实上,男性被侵扰的状况并不少见,特殊是男性受到男同性恋者的攻击。对于男性,包括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能被动地接受社会强加给他们的强者角色,无论是受到了怎样严峻的性侵扰,都无法得到法律的公正救济,这是我们在建立健全法治社会过程中应当亟待变更的现实。 (三) 性犯罪立法中的详细罪名缺陷严峻 在我国的刑法典中,性犯罪立法中的详细罪名缺陷严峻,其中包括
21、xx罪,强制猥亵、羞辱妇女罪,以及其他罪名等。例如组织卖*罪,我国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组织卖*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限制多人从事卖*的行为。从组织卖*罪来看,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律没有对其作出限制;它的对象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然而考量“卖*”一词在刑法中的含义发觉它有两大特点:一、卖*的主体是妇女或男子;二、卖*的对象是异性,因为只有异性才能与之为性交行为。所以撇开已经为法律所固定下来的对“卖*”主体的突破,即从妇女扩大为两性皆可,卖*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这在肯定程度上解除了男子向男子以及女子向女子供应卖*服务的状况。 自改革开放以
22、来,国门洞开,泥沙俱下,出现了黄毒泛滥的状况,其中之一就是男妓出现,组织男子卖*与传统我们所相识的卖*有显著的区分,为了打击这类犯罪,刑法已将组织的对象从妇女扩大至他人。同理可推,既然同性之间的“卖*”状况也是与传统的卖*有所区分的,也是我们常人所不能接受的,而立法并没有作出规定,这是我国刑法的一大空白。 在我国的性犯罪立法中,涉及到此类的还有许多,诸如强制猥亵羞辱妇女罪、引诱幼女卖*罪、嫖宿幼女罪等等,都是在当时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制定的,而到了二十一世纪的今日,社会已发生了巨变,男强女弱的现象已大为改观,妇女获得了在各个领域同等的地位。同时,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化,在国外出现的一些丑恶现象在我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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