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政府采购第三人救济制度的缺陷与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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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政府采购第三人救济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很多出问题的政府采购往往并不是由于供应商提出质疑或投诉而被媒体曝光,而是网民在网上溜达发现之后曝光出来的。供应商往往对于质疑与投诉并没有很大的动力,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现有的救济体制未能起到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作用。本文从制度层面上找出我国目前第三人救济制度的缺陷,并借鉴世界上先进国家或地区的制论文关键词第三人救济救济事由投诉受理机构暂停措施一、救济制度类型看似全面实则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从我国政府采购法质疑与投诉这一章的内容来看,我国政府采购规定的救济制度类型包括: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从救济制度的类型来看,我国政府采购法规
2、定得比较全面,但让人觉得过于追求面面俱到。这种面面俱到多层次的制度类型真正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吗?我国的询问与质疑制度近似于GPA(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的磋商机制(GPA第20条第1款规定:对于一成员方做出的有关影响本协定实施的任何表现,每一成员方都本着给予友善考虑和充分给予机会的立场进行磋商。)均是鼓励供应商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双方和平友好地解决争端,这有利于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同时这种友好的方式不易给双方带来精神负担,特别是供应商一方。但是这种制度需要双方之间存在着和平友好的环境,因此,GPA也规定,供应商可以选择磋商来进行救济,也可以直接选择
3、质疑制度进行救济,也就是说GPA的磋商制度并不是必经程序。我国政府采购法并没有明确指出质疑程序是否为投诉的前置程序,关于这个问题学界有两种观点:以曹富国为代表的部分学者持肯定观点,以谷辽海为代表的部分学者持否定观点。笔者认为通过研读政府采购法第55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投诉。,应当认定立法将质疑规定为投诉的前置程序。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明确将质疑作为投诉的前置程序。但这样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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