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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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载版式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屯府办规(2021) 6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经十五届县政府第H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屯昌县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n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屯昌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核心 竞争力,推动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 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1201632 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
2、6195 号)、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 意见(琼发(2017) 12号)、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市 县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等五个工作指引的通知(琼科2019) 20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琼府2020) 50号)等要求,制 定本措施。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充分利用宣传媒介,使纳税人熟知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和生产 所需进口的原辅料、设备等按规定进入自贸港相关政策的“正面 清单”或者不列入“负面清单”,享受“零关税”政策;高新技 术企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
3、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 税等优惠政策。设立“专线联系员”全程跟踪,让企业应知尽知、 应懂尽懂,做好申报征收全程管理工作,对纳税人申报数据进行 筛选和比对,发现不正确的内容及时辅导企业更正。(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屯昌县税务局)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制度保障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 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按规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企业,除享受省级研发经费增量奖励外,县级每年度 对企业研发经费按其增量10%给予奖励,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其他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不 超过30万元人民币,非高新技术
4、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人 民币;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 为准。(责任单位:县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屯 昌县税务局)三、奖励新增高新技术企业在屯昌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 术企业,县级财政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对首次通过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产生的申报服务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县级财政 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每家5万元;对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经相关部门评审合格进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县 级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学技术局、县 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奖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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