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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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XX文件精神,全面深入开展入河排污 口排查整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 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 查整治,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 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切实解决河流沿 岸污水违规溢流直排等突出问题,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 地。2023年年底前,印发实施xx县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 方案(修订版),完成70%排污口整治任务;完成我县1000 平
2、方公里以上重要支流排污口排查、监测、80%的溯源及30% 的整治任务。2024年年底前,完成我县境内长江流域范围内 所有排污口排查。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县境内长江及 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工作。二、主要任务(一)开展排查溯源。1 .全面摸清底数。县生态环境局、县经济信息委、县住 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 交通局、县卫生健康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各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溯源工作。排 查过程中,应对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 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 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
3、息。2 .统一分类命名编码。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 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 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4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 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 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 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包括大中型灌 区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 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 生活污水散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等。根据入河(海)排 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 2021),对所有入河排污 口进行统一命名、编码,并建立入河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3
4、 .开展监测溯源。根据入河排污口排查情况,组织开展 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并综合运用资料溯源、人工排 查、技术溯源等方式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重点溯清入河排 污口责任主体、使用状态、污水来源、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 要求、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等信息,形成1个排污口对应1 个污染源或1个排污口对应多个污染源的溯源结果。按照“谁 污染、谁治理”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 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要根据溯源结 果,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 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乡镇(街道)、 生态工业园区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 体负
5、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工作。(二)实施分类整治。1 .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 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级分类 整治的原则,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稳妥有序推进排污口整治。 对需要整治的排污口,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制定印发整 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整治要求、具体措施、责任分工、 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 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 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 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 导帮助整治。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
6、,通过对排污口进行 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对取 缔、合并入河排污口后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 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入河沟渠及其 他排口,各责任单位应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V类水体、 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海绵城市建设等统 筹开展整治。对通过雨水口、泄洪道、农田退水口以及沟渠、 河港等通道向长江干流排放污染物的排口,一并纳入整治工 作台账管理。2 .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 口,应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 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合理
7、制定整治措施,避免“一刀切”, 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3 .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 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推动污水依法规范 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 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后由园 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 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1个企业只保留 1个工矿企业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2个及以上 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在县生态环境局备案。对于集中分布、 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责任主体统一收集 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4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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