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生活垃圾管理制度(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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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生活垃圾管理制度(5篇) 书目 第1篇医院生活垃圾管理规定(2) 第2篇建筑工程生产生活垃圾统一管理措施 第3篇电池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第4篇建筑工地生活垃圾管理和考核制度(3) 第5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医院生活垃圾管理规定(2) 医院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二) 一、医疗垃圾决不能混入生活垃圾。 二、生活垃圾必需刚好清运,不得积压。 三、不允许外来人员到生活垃圾收集处捡垃圾。 四、做好生活垃圾清运车辆登记工作。 五、做好生活垃圾收集地的卫生,防止蚊、蝇、蟑、鼠的孽生。 六、生活垃圾要纳入正常的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生产生活垃圾统一管理措施 平安管理在临设、生活、办公
2、区设置若干活动垃圾箱,并分有害与无害;可回收与不行回收,派专人管理和清理。生活区垃圾集中统一处理,禁止在工地焚烧残留的废物。 建立卫生包干区,设立临时垃圾堆场,刚好清理垃圾和边角余料。 留意临设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竣工后刚好拆除,复原平整状态。 在土建墙面上协作施工时,采纳专用切割设备,做到开槽开孔规范,定位精确,决不乱砸乱打,野蛮施工。同时将产生的土建垃圾即时清理干净。 施工现场不准乱堆垃圾及余物,应在适当地点设置临时堆放点,专人管理,做到日集日清,集中堆放,并定期外运。清运渣土垃圾及流体物品,要实行遮盖防漏措施,运输途中不得撒落。 为防止施工尘灰污染,在施工临时道路地面洒水防尘。 现场材料多
3、,垃圾多,人流大,车辆多。材料要刚好卸货,并按规定堆放整齐,施工车辆运输中如有散落,派专人打扫。凡能夜间运输的材料,应尽量在夜间运输,天亮前打扫干净。 电池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电池有限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管理,爱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一般工业废物类别 本企业主要是指在生产中包装材料产生的废纸箱、废木箱、废塑料、废纸等。属于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 3、生活垃圾 办公楼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食堂产生的食物
4、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4、职责 公司环保组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存放和外售回收利用。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协调外运环卫部门转运处置。 按所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及处置方式做好记录,刚好有效无害的清除和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 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存放、处置 5.1各车间、库房应根据废弃物分类,设置临时放置点,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 5.2 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刚好放置到临时存放场所。临时的存放场所,应具备防雨、泄漏、防飞扬等设施或措施。 5.3一般固体废弃物存放 产生的废纸箱、废木箱、废塑料、废纸
5、等放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存放场所。已经报废不能运用的设备放入报废设备区。 一般固体废弃物储存间设置标识。 5.4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削减对环境的污染。可回收的废弃物由各单位支配人员整理,再转卖给物资回收部门。 5.5托付处理 环保组应与被托付单位签订托付回收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在运输、利用及处置过程中的要求和留意事项。 5.6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记录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状况应记录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中。环保组应每月检查一次固体废弃物的存放和处置状况,并记录检查结果。 6、生活垃圾 各生活垃圾产生点设置垃圾箱收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位统一运输到垃圾场处理。
6、 建议定期的收集处置协议。确保生活垃圾全部清理外运。 不产生恶臭、蚊虫等环境卫生问题。 共享到: 0 建筑工地生活垃圾管理和考核制度(3) 建筑工地生活垃圾管理和考核制度(三) 为搞好建筑工地环境卫生,为全体员工创建一个清洁,美丽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现将在工地生活垃圾管理和考核制度作如下规定: 1、项目部成立工地生活垃圾管理和考核工作小组,并设有专兼职的管理考核人员。 2、为便利生活垃圾的集中存放,在*位置采纳加气块砌筑二个4m1.5m的生活垃圾存放池,可回收和不行回收垃圾应分开设置。工地办公区和生活区应设密闭式垃圾箱桶。 3、各施工队应严格按要求分类倾倒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或
7、乱扔乱放,除生活垃圾外,其它施工垃圾严禁倒入生活垃圾池或专用垃圾桶内。 4、现场管理人员食堂门口适当位置应摆放用于倾倒剩菜、剩饭的专用生活垃圾桶,其它生活垃圾干脆倒入生活垃圾池内。 5、严禁乱丢垃圾,工地要教化员工不在道路上乱丢纸屑和生活垃圾。 6、生活垃圾依据季节可每周集中清运一次,如高温季节为防止出现苍蝇或其它蚊虫,可采纳喷洒药物或每隔两天便进行外运。也可托付环卫部门刚好清运生活垃圾。 7、对各施工队伍做好宣扬教化工作,使其相识到:爱护环境、人人有责。 8、项目部明确各施工队生活环境责任区,要求各责任人搞好各自的责任区卫生,每天按时清理打扫。 9、各食堂对于变质腐烂的蔬菜或食品应做生活垃圾
8、处理,严禁食用,防止出现食物中毒事务。 10、对垃圾容器要定时进行清洗。 11、工地生活垃圾管理和考核工作小组每月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对违反本制度的班组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和屡教不改的一并予以惩罚3050元。对考核优秀的班组和个人赐予表彰。 12、严禁在楼内或干脆从楼上往下随意丢弃生活垃圾,每发觉一次罚款50元,并要求对丢弃的垃圾刚好进行清理。 13、对在现场内随意丢弃或不按要求分类倾倒生活垃圾的,视情节或相识看法每次赐予30-50元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
9、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激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城市人民的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
10、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方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其次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支配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
11、泛征求公众看法。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爱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变更其用途。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
12、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 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需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核准,并实行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丢失运用功能或其运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
13、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须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供应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 详细方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
14、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方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允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确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15、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实力达到总清扫实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 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平安警示功能,安装车
16、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纳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纳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平安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其次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刚好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
17、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刚好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齐;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齐。 其次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其次十二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急废物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 处 置 其次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
18、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其次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纳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其次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其次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允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确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
19、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其次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纳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
20、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验,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爱护、财务管理、生产平安、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限制污染和突发事务的预案。 其次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
21、义务: (一)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根据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根据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根据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齐; (六)根据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根据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根据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
22、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其次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方法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方法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须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实行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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