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目录(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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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目录(篇) 书目 社区卫生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平安管理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平安管理制度 1、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需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夜间配备保安人员值班。 门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柜的,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3、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运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刚好查找或者追回。 4、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
2、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运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5、运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6、换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时,由医、护人员持病员处方和等同处方支数的空安瓿到药房换取同量药品。 7、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运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8、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9、患者不再运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
3、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根据规定销毁处理。 10、发觉下列状况,应当马上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觉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职责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职责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成员要熟识并驾驭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识所主管部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运用各环节平安管理工作,详细工作职责如下: 1.主任委员(院长):在全面领导医疗、教学、科研等工作中,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4、品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精确、刚好、有效地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平安管理的领导工作。 2.副主任委员(分管院长):在院长的领导下,详细负责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在组织机构、人员、职责、管理制度等方面贯彻实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执行状况。组织、协调各委员仔细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 3.委员(医务科主任):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运用和管理的详细工作;负责麻醉药品专用卡运用管理;负责运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患者的随诊制度落实,并定期检查、监督制度的执行状况;主动推行规范化癌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保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运用观念正
5、确、用药结构合理、规范,使之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4.委员(护理部主任):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运用状况的监督、检查、管理等详细工作;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运用状况的登记管理;确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于临床医疗目的并规范运用、有效管理。 5.委员(保卫科科长):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详细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选购、运输(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马路运输负责押运)、存放过程的平安保卫管理工作;监督保持合理库存;刚好发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平安问题和隐患,防止药品丢失、被盗;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存储平安设施的检查和管理工作,确保报警装置、防盗设施平安有效。 6.委
6、员(药剂科主任):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详细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选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运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详细负责建立、健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和各级药学人员职责;和其他委员一起,定期组织对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各个环节管理状况的检查工作。 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市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运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须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方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运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
7、、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运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运用。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运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须要带出医疗机构外运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
8、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3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其次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根据规定的样式统
9、一印制。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其次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别状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三、对于须要特殊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运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运用。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附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0、附属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用管理,保证临 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依据国 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我院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度如下: 1、设特药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专柜实行双 锁双人管理。 2、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应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 一,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3、医师必需具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运用与规范化 管理培训合格证书才能开具精麻药品。 4、医师开据精麻药品处方时,必需逐项将处方填写完整。 配方严格核对,
11、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处方登 记。医师不得为不符合要求的病人开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并且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精麻药品。 5、药剂科应刚好收回精麻药品注射剂的空瓶,在患者其次 次运用注射剂时应交回上次的空瓶,否则药剂科工作人员拒绝 发药。 6、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我院的院内运用,或者由本院派 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运用。 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须要带出院外运用时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3)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8、处方的开具:
1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 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 得超过7日用量。其次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对于某些特别状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 由。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 过7日用量。 9、违反以上制度者,依据情节轻重,将给与警告,经济和 法律惩罚。 中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属特别管理药品之一,要执行特别的管理方法。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
13、列入麻醉药品书目、精神药品书目(以下称书目)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其次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系指连续运用易产生身体依靠性且能成瘾癖的药品,主要有阿片类、可卡因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期制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三.医院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和运用,必需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精神进行选购,管理和运用,医疗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更改管理方法。 四.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须要,。 五.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是指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过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用学问的培训、考核,经考核
14、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并经考核能正确运用麻醉药品的,经医教科负责批准的执业医师.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六.麻醉药品和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其次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别状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运用。 七.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运用,或者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
15、中运用。 八.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要求: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运用专用处方。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全名,配方、发药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已开方运用麻醉药品。 九.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需运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由县以上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凭医疗诊断书和户口簿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专卡”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规定开方取药,详细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医院药剂科应依据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
16、本院麻醉药品的管理和运用,禁止非法运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刚好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十一.医院抢救病人时,急需麻醉药品者,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运用剂量之后补办手续。 十二.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所用的麻醉药品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运用,药剂科要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的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痹,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十三.麻醉药品处方应完整保存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备查。麻醉药品和精
17、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十四.药剂科各班组麻醉药品的管理和运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班班交接、仔细填写麻醉药品交班笨及处方登记本。 十五.药剂人员在调配麻醉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调配。 十六.药剂科主任应定期检查本院的麻醉药品管理运用状况,发觉刚好解决处理。 十七.麻醉药品的报销制度对霉变破损的麻醉药品,运用单位每年报销一次,由单位领导审核批准,报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监督销毁。医疗科室和药剂科各班组剩余的麻醉药品,应按退药手续随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 附二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三医院麻醉
18、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为保证我院特别管理药品的平安、合理运用,有效地限制特别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运用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特别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方法,实行特别管理。 3.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指定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并需做好购进安排,合理调配库存。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选购管理外,其它特别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 4.对购进的特别药品必需实行双人双验,验收
19、到最小包装,并做好验收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出库、配发时,实行双人核对制度,并做好出库复核记录。 5.特别药品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工作。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专用账册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6.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设立专库或者专柜。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运用保险柜,严防丢失。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手术室备用固定基数麻醉药品,每天凭处方、麻醉药品空安瓿更换。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7.特别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运用
20、,不得转让、借出或移做它用。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运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细致核对,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运用特别管理药品。 8.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并按规定将处方留存备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9.未经药品监督部门批
21、准,不得擅自配制和运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 10.建立完善特别药品报废销毁制度。失效、过期、破损的特别药品,由药剂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市卫生局和药品监督部门监督销毁,并签字。旧安瓿等容器定期处理,至少两人参与,并具体记录处理过程,现场人员签字。放射性药品运用后的废物,必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当管理。 11.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时,应当马上实行必要的限制措施,同时报告公安机关、药监部门及卫生主管部门。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选购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选购工作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选购人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娴
22、熟,驾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2.依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状况、库存状况做好麻精药品选购安排,仔细填写麻精药品申购单。 3.由专人持麻精药品购用印鉴卡根据麻精药品购用限量的规定,到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资质的地点批发企业选购,仔细复核品种、规格、数量等,保证选购平安。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进付款应实行银行转账方式,不得现金结算。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工作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保管人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娴熟,驾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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