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贷款管理制度贷款审批(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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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贷款管理制度贷款审批(5篇) 书目 第1篇商业助学贷款管理方法模版 第2篇个人贷款管理规定方法 第3篇x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第4篇贷款管理责任制 第5篇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预警机制管理方法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方法模版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方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方法的通知 银监发202349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现将商业助学贷款管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推动业务有序发展,更好地满意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需求。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一条 为支持教化事业发展,规范商业助学贷款管理,防范商业助学贷款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商业助学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商业原则自主发放的用于支付境内高等院校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就读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商业贷款。 第三条本 方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贷款对象是指在境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探讨生和其次学士学位学生。 第五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同等、自愿、诚恳、守信的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其次章贷
3、款对象条件 第六条 贷款人受理商业助学贷款申请时,应对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设定肯定审核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籍,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应无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等行为评价标准由贷款人制定; (三)必要时需供应有效的担保; (四)必要时需供应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看法;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与金额 第七条 商业助学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为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年,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指从助学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的期间。对借款人毕业后接着攻读学位的,借款人在校年限和助学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助学贷款期限延长须经贷款人许可。
4、 第八条 商业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借款人可申请利息本金化,即在校年限内的贷款利息按年计入次年度借款本金。 第九条 商业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借款人在校年限内所在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贷款人可参照学校出具的基本生活费或当地生活费标精确定有关生活费用贷款额度。 第十条 贷款人可依据借款人须要发放人民币或者外币商业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学费应根据学校的学费支付期逐笔发放,住宿费、生活费可按学费支付期发放,也可分列发放。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商业助学贷款可要求借款人供应担保,担保方式可采纳抵押、质押、保证或其组合,贷款人也可要求借款
5、人投保相关保险。 第十三条 借款人采纳抵押、质押担保的,贷款人应要求供应本机构认可的抵质押物。 第十四条 采纳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范围应符合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说明规定。 第十五条 贷款人在借款人满意贷款人设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发放信用商业助学贷款。 第五章贷款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干脆在生源地向贷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生源地贷款,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就读地贷款;但贷款人不得受理借款人既在生源地又在就读地贷款的重复申请。 第十七条 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时,应要求对方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一)借款人的合法身
6、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供应以上证件的复印件; (二)贷款人须要的借款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关系证明; (三)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 (四)借款人为入学新生的供应就读学校的录用通知书或接收函,借款人已在校的供应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 (五)借款人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总额的有关材料; (六)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供应抵(质)押物权证和全部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对抵押物须提交贷款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对质押物须供应权利凭证,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当不行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
7、关资信证明材料; (七)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面出具并签署书面授权,同意银行查询其个人征信信息; (八)贷款人要求供应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八条 受理贷款申请后,贷款人须对借款人供应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借款人办理就读地贷款的,贷款人还应联系借款人就读学校作为介绍人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贷款人举荐借款人,对借款人资格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二)帮助贷款人对贷款的运用进行监督; (三)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失踪、死亡或丢失完全民事行为实力或劳动实力,以及发生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自行离校、开除等状况刚好通知贷款人,并帮助贷款人实行相应的债权爱护措施; (四)在借款人毕业前,向贷款人
8、供应其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 (五)帮助开展对借款人的信用教化和还贷宣扬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帮助贷款人做好借款人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其次十条 贷款人依据借款人的资信、贷款用途、担保等因素进行贷款审批。贷款经审批同意后,贷款人应刚好通知借款人与担保人签署助学贷款相关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按有关要求办理抵(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其次十一条 贷款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等账户或借款人就读学校指定账户,并由贷款人监督运用。 其次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必需按合同约定运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
9、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运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其次十三条 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还款安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人可视状况赐予借款人肯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还本金,也可视借款人困难程度对其在校期间发生的利息本金化。归还贷款在借款人离校后次月起先。贷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偿还,利随本清,也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还。 其次十四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还款方式,须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其次十五条 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授权贷款人于约定的还款日干脆从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个人结算等账户中扣收应偿还本息。 其次十六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可依据
10、合同约定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贷款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额外费用。 其次十七条 借款人如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展期仅限一次。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贷款具有担保的,展期协议需经担保人书面确认。 其次十八条 借款合同须要变更的,必需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变更条款还应征得第三方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接着有效。 其次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变更联系方式、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天内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通知贷款人。 第三十条 对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的违约行为
11、,贷款人可依据借款合同约定: (一)要求限期订正违约行为; (二)要求增加所削减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保证人; (三)停止发放尚未运用的贷款; (四)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六)向保证人追偿; (七)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 (八)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贷款人应根据制度要求报送助学贷款借款人违约信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与依法公告,贷款人可将债权以证券化等合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须依据本方
12、法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对贷款发放和回收的管理,加强服务,严格限制风险。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加强与借款人所在学校的沟通,获得学校在商业助学贷款管理方面的帮助和协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可依据业务发展须要和风险管控实力,自主确定开办针对境内其他非义务教化阶段全日制学校在校困难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并参照本方法制定相关业务管理规范。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可依据业务发展须要和风险管控实力,自主确定开办借款人用于攻读境外高等院校硕士(含)以上学历,且供应全额抵(质)押的商业助学贷款,并参照本方法制定相关业务管理规范。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银监会负责修订和说明。 个人贷款管理规定
13、方法 个人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同等自愿、公允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
14、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限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限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实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对
15、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其次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实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供应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状况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
16、价看法。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状况; (二)借款人收入状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实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实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实力。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实行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询问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托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需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托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
17、款人至少应当实行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精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状况和借款人的偿还实力、诚信状况、担保状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实行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其次十条 贷款人应依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别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根据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其次十一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
18、款人。 其次十二条 贷款人应依据重大经济形势改变、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样状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刚好、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其次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其次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担当的违约责任。 其次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
19、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纳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其次十六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加。贷款人托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状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其次十七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别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意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其次十八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刚好发放贷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20、 其次十九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限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依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托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依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干脆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纳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采纳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运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
21、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微环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具体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实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详细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运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采纳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状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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