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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民事调研报告(6篇) 书目 第1篇人大和民事执行改进调研报告 第2篇对民事再审案件调解难的调研报告 第3篇入世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影响调研报告 第4篇民事诉讼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第5篇浅谈民事诉讼的当庭认证调研报告 第6篇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调研报告 人大和民事执行改进调研报告 依据县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要点的支配,6月2号3号,县人大内司工委在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常委会副主任秦贤斌的带领下,就县法院贯彻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改进民事执行工作的确定(以下简称确定)状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状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执行确定的基本状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视
2、学习宣扬。自省人大常委会确定公布后,县法院刚好组织干警仔细学习探讨,并通过标语、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多方式、多渠道地宣扬确定的有关内容。县政府转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协作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看法,要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仔细履行职责,主动参加、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全县基本建立了由党委、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等多方面参加的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执行工作机制渐趋完善。县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执行工作管理措施,加强了对执行程序、执行行为及执行款物的规范化管理;推行了执行裁决权实施权分别制度、建立并落实了执行听证制度、建立了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征信系
3、统信息共享,在执行程序、时限、措施等方面实行跟踪管理,促进了执行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在各镇建立基层帮助执行网络,在供应线索、帮助调查、参加调解等方面发挥了肯定的作用;建立执行救助制度,设立执行救助资金,健全管理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特困申请执行人实施有效救助。 (三)执行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县法院始终坚持把司法为民作为执行工作的根本宗旨,开展集中执行、突击执行、专项执行等活动,实行申报财产、查封扣划、依法搜查等措施推动执行工作,使执行难的问题逐步得到缓解。xx年今年5月,共执结各类案件1524件,执结率为76.6%。 (四)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效果显著。实行强有力的措施,主动稳妥地处理执行积案12
4、56件(其中托付执行案件43件)、清理执行信访案件14件。自xx年以来,针对权利人为信用联社、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纠纷绽开专项执行活动、集中开展了计生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的执行、尤其是对青龙米业涉及200多位债权人的系列执行案件的妥当处置,得到了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的充分确定。 (五)执行队伍素养逐步提高。县法院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深化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化、警示教化活动,主动参与省、市法院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xx年1月,院全体执行人员参与第三次全国法院执行人员综合素养考试,有效提高了执行人员执行生效裁判、化解冲突纠纷的实力。几年来,县法院执行局的工作多次受到市、县委政法委、市
5、中院、县法院的表彰。 二、当前执行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 1、审判与执行协作协作机制还不够完善。有的案件审判与执行脱节,造成执行困难。如在立案审判阶段实行保全措施不力,没有刚好实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结果错失执行良机;有的案件虽然保全,但未严格依法定程序办理,导致被保全的财物被变卖,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执行内部管理工作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一是案件执行时间跨度较大,透亮度不高,申请人无法刚好了解执行进度,误认为法院执行要靠关系,以致当事人对法院公信度产生怀疑。二是执行工作的考核机制不够科学。上级法院片面考核高执结率,导致下级法院将未执结的中止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条件的案件以程序终结
6、的方式全部统计到执行结案的总数中,有效执结率不高。三是执行工作保密制度落实不够到位,致使部分被执行人轻易躲过追查、躲避执行,群众对此反响较大。 3、有些被执行人少数部门法制观念不够强。一是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现象较为普遍。xx年今年5月审结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仅为42.2%。二是执行中部门或地方爱护主义现象时有存在。从调查的状况看,涉及须要村委会帮助执行的案件尤为突出。如沈巷集中区的征地拆迁补偿案件,由于村委会的消极抵触等缘由,致使39起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 4、少数执行干警自身素养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有的执行法官对案件裁判文书审查不细,法律程序没有做到位,致使执行工作陷入被
7、动;有的执行人员对申请人供应的财产线索在查找上有肯定困难的,没有穷尽执行方法努力追查,耽搁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遇到比较麻烦的案件,方法单一,致使案件久拖不结,未能达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除了县法院自身潜在的一些问题以外,执行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也是客观存在的: 1、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信用制度,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缺乏有效监管,被执行人规避、躲避执行现象非常突出,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成为普遍现象。 2、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占较大比例,其中相当一部分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案件,因被执行人下岗、重病、离婚、服刑等缘由,往往没有财产可供
8、执行。 3、联席会议制度落实不够到位、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减弱了执行工作的权威性肃穆性;有的单位部门不依法履行帮助执行义务,导致执行财产难以查找,查找到的财产难以限制,限制住的财产难以变现,变现的财产难以过户的现象依旧存在,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4、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还不能满意执行工作的实际须要,执行工作中经常面临法律依据不明、执行方法不足、强制措施乏力等困惑。 三、加强民事执行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宣扬力度,主动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县法院应当主动与普法、宣扬部门加强联系,以xx普法教化为契机,仔细实行省人大的确定、仔细领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
9、行工作的若干看法,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以案释法教化,介绍执行流程、措施、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增加公众尤其是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执行工作的了解,提高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营造有利于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执行工作机制。一要努力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加、政协支持、法院主办、部门协作的执行工作新格局;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国土、城建、金融等单位的联系与协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全面而有效地发挥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作用。二要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加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源
10、头上化解执行难的问题。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工作制度,主动探究非诉讼解决方法,缓解法院的执行压力。三要进一步拓展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深化审执兼顾、协警参执等方式,主动探究并运用担保执行、抵偿质押执行、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限制高消费、强制审计、代位履行等新举措,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供应制度保证。 (三)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法院内部要进一步规范审执分立,科学界定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的职能分工;进一步明确执行审查权执行实施权的界限行使主体,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充分利用执行信息管理系统,规范执行工作程序,完善执行案件流
11、程管理,落实执行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进一步规范执行评估、拍卖、变卖等环节,严格执行款项的管理、发放工作,自觉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加执行工作的透亮度公信度。 (四)进一步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努力促进社会谐。对被执行人无执行实力,申请人又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实行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削减这类案件的申诉上访;对涉及须要村委会帮助执行的案件,要加强沟通协调,力求取得一样看法,以促进执行工作顺当开展;对需追究担保人负连带责任的执行案件,要在查明被执行人的确无财产执行的前提下进行,尽量削减担保人的损失;对涉及企业银行的借贷案件,要依据不同案件、不同企业的实际状
12、况区分对待,特殊是对资金一时惊慌而有造血功能的企业,必要时要做好银行的工作,暂缓执行,给企业以回旋的空间。 (五)进一步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全面提高执行工作水平。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干警的执行艺术、技能业务水平,引导干警克服怕当事人上访、怕领导过问案件、怕担当责任的消极畏难思想,切实做到执行有力、司法公正。进一步建立健全执行人员的奖惩机制,激发执行人员的工作主动性、主动性创建性,同时对执行人员在工作中不依法履职或执法违法的行为,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肃穆查处。 (六)进一步健全司法保障机制,不断增加执行工作活力。一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不仅要确保预
13、算经费刚好足额到位,还应从实际动身,依据集中执行、专项执行等实际须要供应必要的经费保障。二要加强与上级法院的联系沟通,建议上级法院修改片面追求高执结率的考核方法,建立客观的激励机制。三是法院自身要进一步重视支持执行工作,在人力、经费物质保障等方面适当予以倾斜,逐步改善执行工作的装备条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交通、通讯、平安等设备,解决好执行干警的后顾之忧,确保执行工作平安、有效地开展。 对民事再审案件调解难的调研报告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难度增大,再审案件调解相较原审更是难上加难,再审调解胜利率相对较低。笔者作为从事审判监督工作多年的法官,对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感受颇深。为探求再审案件调解工
14、作规律,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率,结合本院五年来的民事再审案件审判状况,对当前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作以探讨。 一、再审案件调解率低的缘由 我院自xx年以来,共审理民事再审案件30件,其中调解结案的仅为5件,调解率仅为16.7%。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再审案件调解率很低,造成此结果有诸多缘由。 (一)现行法律对再审案件调解的规定有待完善。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了调解工作的总原则,第五十至五十二条规定的是当事人调解恳求权和自行和解权,第八十五至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八规定的是法院调解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可以进行调解,而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就没有调解的规定。xx年8月18日最高人
15、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再审案件进行调解的规定,当然,民诉法总则第九条的立法精神是调解应贯穿民事审判的始终,对再审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也是法官应做的工作。但对再审案件的调解在理论方面还有争议,在法律规定上还有盲点。 (二)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冲突相当尖锐,积怨久远。提起再审的案件一般都是经判决结案的案件,这些案件原来就没有调解胜利,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在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申诉、缠诉,信访不断,冲突是愈演愈烈,冲突较大,调解的平台基本被破坏殆尽,调解难度相当大。这是再审案件调解难的最大缘由。 (三)再审案件来源困难,当事人存在误会。审判监督程序下的纠错原则是依法纠
16、错。然而许多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会,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变更原裁判,由于这种误会的存在使得再审申请人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往往固执己见,不愿接受调解,使调解失去当事人的协作。即使经反复做其工作后能牵强情愿调解,因为误会较深,调解的胜利率也很低。 (四)再审案件案情困难、疑难。再审案件多是经过一审、二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因案件已经多次审判且历时久远,错综困难的事实更难以查清。加上当事人坚持己见,一争高下,赌气打官司的心态占了上风,所以对这类再审案件调解也是相当难。这类案件一般以合伙纠纷案件居多。如我院审理的薛丽、薛晶与史顺当、史经来合伙纠纷案
17、及郑宏斌与尹前发合伙纠纷案。该两案均属合伙纠纷,因当事人在合伙期间没有规范的协议和帐目导致发生纠纷,且案件事实经一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后更加错综困难,事实认定难上加难。双方当事人在再审期间已不是纯粹的诉讼,而是打赌气官司,让双方坐下调解都特别难。 (五)再审案件涉及的社会关系困难,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有社会公众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法院的监督、人大、政协、政府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法院自身的监督。再审案件的产生来源也是这些监督主体监督的结果,反过来这些监督主体又关注着再审案件的裁判,再审案件承办人审理过程中的言行同样也被监督,所以承方法官有顾虑,庭审合议后交审委会探讨,依审委会
18、看法判确定案,不想惹火烧身。 (六)再审中当事人不到庭造成调解难。有的法人主体灭失,或自然人下落不明,甚至有些当事人有意规避既判义务,或有的申诉方申诉动机就是为拖延或躲避履行义务,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庭,使案件失去调解基础。 二、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结案率的对策 如何解决再审案件的调解难问题,提高再审调解率,以削减信访,维护稳定。笔者认为,再审案件承方法官必需站在讲大局的高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畏惧心理,摸索阅历,扬长避短,做好再审调解工作,提升再审调解胜利率。 (一)善用技巧促调解。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冲突尖锐、激烈,冲突较大,积怨久远,这是再审案件的显著特点,针对这个特点,
19、再审法官要实行先“背靠背”分头做工作,缓和对立心情,形成了调解的基础和氛围,再“面对面”谈调解方案的方法。若一起先就让这类案件当事人直面相见,进行调解,可能是“仇人相见,格外红眼”,一调即败,使调解工作全线崩溃,这是应值得留意之处。 (二)利用当事人厌战心理,抓住时机促调解。再审案件当事人历经多次诉讼,有的身心俱疲,再审程序正好给这类当事人供应一个言和休战的平台,对此类案件,再审法官要擅长把握其心理,抓住时机,找准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如我院胜利调解的张丽与李春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就是此类典型案件。 (三)强化庭审打好基础促调解。再审案件已经过审判,但又被提起再审,有些案件就是因
20、为案件事实不清,这就要求法官进一步发挥庭审功能,审清案件事实,通过庭审让当事人清清晰楚的明白事理,这就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强化庭审,特殊是对提出无理要求、过高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在审前无法作调解工作,通过进一步庭审后,使他们明事实、明法律、明利害,调解可顺势而成。 (四)查清法律事实促调解。客观真实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只是追求的终极目标。再审案件困难、疑难,通过审理事实不清,此时再审法官应如何入手?笔者认为,通过诉讼机制,最大限度地确认法律事实,以接近客观事实。通过举证责任安排原则,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明白,担当败诉的诉讼后果的缘由,再审法官要判前释法、判后答疑,以免除认为是
21、“冤案”的一方当事人的思想怨结。 (五)适时转移重心有的放矢促调解。再审案件是经过一审或二审裁判的案件,所以有相当部分案件事实部分是清晰明白无争议的,此时再审法官处理再审案件就不肯定要再次开庭审理,因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已无争议,此时争议的焦点,转移至对事实、法律关系的相识、法律的适用上,所以要将工作重心转移,在案件定性、适用法律上下功夫,向当事人作好说明,这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有益于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 (六)深化了解案件背景,对症下药促调解。再审案件既然已经一审或二审,再审法官在处理再审案件时,要多向原审法官了解案情,案件的背景,当时调解没胜利的缘由,判决的法律依据及理由等案内、案外的状况,
22、这样才能作到调解工作心中有数,并有的放矢,进行调解有时还可在原调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可能会很快的达成。 (七)擅长利用监督力气促调解。再审案件涉案背景困难,社会广泛关注,要区分对待,再审法官这时不要退缩,而是要主动向社会群众作好说明工作,向党委、人大、政协、政府主动汇报案情,他们也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支持法院工作,帮助法院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样你调解的力度就加强了,调解胜利率自然就会上升。如我院胜利调处的艾滋病患者任某、徐某诉县人民医院、信阳市中心血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一案,在办理该案时,承办人和院领导多次向县委、县政法委汇报案情,主动争取县委、县政法委的支持,在两被告赐予适当赔偿
23、的状况下,由县里拨付原审原告司法救助款一万元,最终胜利地化解了冲突,使案件调解结案。 (八)巧借抗诉机关力气促调解。再审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检察机关抗诉而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检察机关要参加,还有些再审案件,虽然不是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再审的,但当事人去反映过、信访过,检察院较关切处理结果。对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这些案件,如何调解结案,就要涉及到与检察机关的工作协作。要多与检察机关协商,交换个案的相识,争取得到检察官对法官调解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这样再审案件当事人会在法官和检察官的劝服教化下,变更错误的相识,达成调解协议。纠纷解决了,冲突解除了,这不但是对法院工作的确定,同时也是对
24、检察工作的确定。如我院审结的张某与县人保公司劳动争议抗诉再审一案,法检两家联手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终使双方握手言和,该案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备统一。 (九)转变观念找寻最佳观念促调解。再审案件要调解胜利,再审法官还有个观念应当转变,就是案件的处理过程不要刻意去追求完备无缺的判决结果,而要去找到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纵观再审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维持原判的比例较大,笔者所在的法院,再审维持率近40。为什么一审、二审、再审都是同一结果,当事人还不服呢?出现这一状况,应当说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没错,问题出在承方法官只追求了正确的判决结果,忽视了找寻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对待此类问题,再审法官只要
25、跳出一审、二审法官的思维模式,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精神的前提下,以社会公德、道德等作为依据,找寻当事人双方能够接受的案件最佳处理方案,从而调解结案,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擅长营造良好氛围促调解。热忱对待当事人,创建调解的良好氛围。进入审判监督程序,有当事人其缠诉、缠访的缘由,在处理再审案件时,对当事人法官就热忱不起来。外因是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对原裁判有看法,有看法,所以对法院、法官是有看法的。在这些内、外因素的影响下,调解的基础和氛围与一、二审审判比要差得多。因此,再审法官要坚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动身,热忱接待当事人,营造调解氛围;要从树立维护人民法院整体形
26、象的大局动身,以订正和变更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偏见为已任,创建调解的基础。 入世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影响调研报告 入世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影响调研报告 民事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活动,是法律给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民事行政检察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来说面临了新的挑战,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如何更好地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的作用,将会成为将来几年检察机关探讨的课题。 一、入世要求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1、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须要。 入世,使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检察机关作为履行法律
27、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并负有重大责任。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能够统一正确的实施,离不开法律监督,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是由我国宪法所确定的,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特殊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的。虽然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宪法规定的、特地性的、强制性的和权威性的法律监督,因而是一种最有效的常规监督途径。法律监督的实现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立法完善、执法严明、法制文明的重要标记,因此,入世后,必需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须要。民事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
28、法的统一实施,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在入世后的新形势下,民事行政检察这项法律监督工作只能加强,决不能减弱,更不能放弃。 2、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实现司法公正的现实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刻,而目前客观的司法环境不容乐观,在现有的司法人员素养、待遇和社会地位的条件下,因地方爱护、部门爱护、贪赃枉法等缘由导致的民事行政案件裁判不公、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司法公正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这些现象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亲密关注,更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剧烈不满。入世后,国家、法人和个人之间的国际交往会比以往更加频繁和开放,司法公正与否,已不仅仅是我国国内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我国能否
29、信守入世承诺和国际形象的问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重要的法制制度,其监督的对象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查处造成裁判不公的司法人员索贿、枉法裁判案件,目前的司法现实确定了只能加强民事行政的检察工作,也只有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才能有效地防止民事行政案件裁判不公、司法腐败的现象,确保司法公正。 3、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状的要求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法律给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较晚,法律规定又过于概括和原则,虽然经过了十多年的实践,但仍旧是检察工作中的薄弱环
30、节,该项工作在理论上还存在很多争议须要探究,在办案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须要解决,在思想相识上还存在很多消极想法须要变更,这些现状说明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还有待加强。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是通过有效的法律监督行为,保障国家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的确施,以往检察机关比较侧重于对刑法实施的监督,而对民事行政的监督相对薄弱,应当看到,法律监督应是在刑事、民事和行政各方面的全面的监督,是一个完整的体系,缺少和弱化对民事行政的监督,将会使我国整个检察制度面临着与国家的经济基础是否相协调,与法律体系的重大调整是否相适应,与日益发展改变的监督内容是否相对应的严峻挑战,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检察机关法
31、律监督地位的稳固。从这一方面看,在入世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二、入世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 1、入世对民事行政立法提出挑战 接受并且在我国国内适用世贸的法律规则是我国政府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由于我国现有立法有相当一部分带有安排经济痕迹,与世贸规则不相适应,同时在很多涉及贸易自由的领域立法尚属空白。因此,入世后,一些与世贸规则相冲突的法规和规章将被废除或修订,一批新的法律将被制订,而这些被废除、修订和新制订的法规、规章、法律大部分与政府行政行为和经济领域有关,因此,对民事行政立法的影响较大,集中体现在近期有关我国民商、行政方面的立法速度将空前加快,颁布法律数量将
32、增多,内容将发生改变。 2、入世对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素养提出挑战 目前,民事行政检察队伍普遍存在业务不精,阅历不足的现象,学习任务比较艰难,入世对民事行政立法的影响,必定给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带来了更为繁重的熟识新学问,适应新规则的学习任务。随着涉外诉讼的增多,又要求我们不仅仅熟识法律,熟识中国的司法实务,更要求我们熟识世贸法律,熟识国外 的司法制度和实务,了解外国当事人的办事习惯和思维方式,学会如何与外国当事人进行沟通和沟通。入世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确立和完善,还要求我们懂经济、懂科技。总之,入世对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在学问结构上、执法水平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入世对民事行政检察任务
33、提出挑战 入世后,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业务无论在数量、类型还是在适用的法律等方面都有一个跳动式的发展,这就给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带来了艰难的任务。在行政诉讼方面,依据世贸司法审查原则,凡涉及成员方政府行政行为的,几乎全部的世贸协议都有司法审查的条款来对行政相对方进行司法救济。因此,世贸规则中大量的司法审查条款在我国司法中的落实,必将导致行政审判工作的改变,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在行政诉讼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行政审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将在遵守世贸规则的基础上有一个较大的改变;行政审判的结果将在世界范围内接受评判等等。在民事审判方面,入世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涉外、涉港澳台投资、担保、融
34、资等纠纷案件、因竞争加剧导致企业破产案件,中国服务业开放后,金融、保险、证券等新类型案件会大量增加;二是修改后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基本上已经完成了国内法向世贸规则的转化工作,学问产权纠纷案件审理方式会有较大改变;三是随着经济结构调整的加快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的深化,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的趋势。以上种种改变无异给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内容,增加了新的压力,使得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任务空前加重。 三、主动实行措施,迎接入世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挑战 目前,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及人员素养的现状与世贸对司法工作的要求尚有一段距离,为了适应入世后的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必需在执
35、法观念、人员素养及制度的完善等方面提出更新、更高的标准,以迎接挑战,更好地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的作用。 1、确立三个理念 一是确立主体同等理念,世贸的非卑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每一个成员国在立法、司法和行政工作中都必需贯彻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要求世贸成员之间应当在无卑视的基础上进行公允、同等、自由的贸易。因此,我们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对各类市场主体始终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同等,树立对各类主体同等对待,同等爱护的意识,摒弃执法上的狭隘的民族主义思想和地方主义观念。二是确立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理念,我们在行使民事行政抗诉权时,不能以监督者自居,而要从维护国家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的高
36、度来相识问题,精确定位。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以确立司法权威是其共同的职责,作为检察机关,应当从规范自身做起,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根据肯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为订正违法审判行为造成的司法不公,检察机关在加大抗诉力度的同时,要严格把握抗诉条件,提高抗诉精确率。三是确立公开、透亮的理念,我们几十年的执法经验,已经形成一种固有的习惯思维定势,办案习惯于隐私进行,司法程序进行过程中难以接受外界的介入,而世贸透亮度原则要求司法程序公开,这是对我们的习惯意识是一种挑战,司法程序公开并不是泄密,我们的执法活动要接受更为广泛的监督,只有公开、透亮才能做到公正。 2、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
37、 由于法律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规定过于概括和原则,该项工作起步又较晚,目前仍是我国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因此,要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适应入世要求,首先要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探究,为实现规范化供应了条件,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着重从七个方面入手,一是规范办案流程;二是规范抗诉案件范围;三是规范审查方式;四是规范抗诉标准;五是规范结案审查方式;六是规范法律文书和报表;七是规范备案审查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既有法可依,又有章可循,才能提高抗诉质量,从而增加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行政案件的权威性;其次要加强对民事行政案件起诉和支持起诉工作的探讨。目前,国
38、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以及垄断案件日益增多,这些案件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关,可是一旦受到侵害,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无人应诉,无力应诉,不愿应诉等问题,致使国家和社会利益遭遇损害。国外检察机关支持、参加或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立法例许多,从法理上和国际惯例上看,检察机关都有必要作为公益代表提起或支持民事、行政诉讼,面对入世后急剧改变的国内环境,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益代言人的角色将更加突出,加强入世后社会公共利益的爱护,必将促使我们对民事行政案件起诉和支持起诉工作的开展,使得中国检察官职权能与其他国家检察官职权接轨。 3、加强学习,提高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的素养 一是要学习国家已经清理过的和新出
39、台的大量法律法规,学习世贸协议及其一系列附件的规定,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现有的文化素养,在学问储备方面打好坚实的基础。二是要学习他人的探讨成果,了解各国当事人的办事习惯和思维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深刻了解领悟世贸规则,精确把握世贸规则的精神,才能结合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特点认清入世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带来的新机遇,才能更好地抓住机遇,更好地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作用。三是加强民事行政检察人员职业道德教化,来提高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的整体素养,以适应入世的要求,民事行政检察人员要严格根据检察官道德规范中的要求去做,只有这样,才能在本职岗位上确立崇高的工作目标,培育良好的职业习
40、惯,才能全面提高检察人员的道德素养和文明程序,才能从根本上建设一支能够担当起新世纪重任,让党和人民放心的民事行政检察队伍。 民事诉讼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民事诉讼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本文作者:王丹 酷猫写作原创投稿 关于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调研 王 丹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在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从我国几十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它对于刚好、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提高办案效率、削减诉讼成本,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法院调解制度再一
41、次被提到了重要位置,通过调解审结案件,对于化解各类社会冲突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发展第一要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 民事诉讼中调解工作的基本做法: 与判决相比,调解结案的好处在于: 1、直达诉争双方的思想根源解决冲突纠纷。由于很多民事案件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单纯的财产关系,而且还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情感世界,因此,用判决的方式很难更好地解决这类纠纷。调解能很好地抓住当事人之间冲突症结,既能从事实上又能从思想上、心理上彻底解决这类问题。 2、案件调解结案后无须启动二审程序,当事人一般也没有提起申诉,很少启动再审程序,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大多能自觉地履行从而削减执行案件数量
42、,减轻执行环节的压力,这样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 3、诉讼中的调解,尤其是庭前调解制度的实行,简化了繁琐的诉讼程序,刚好开展调解,提前解决纠纷,这样削减了诉讼环节,避开了诉讼资源的奢侈。实行调解方式审结案件,不但能提高办案效率,刚好有效地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防止各种不稳定因素的产生,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由于民事诉讼调解具有诸多优越性,在化解社会冲突方面具有的巨大功能作用,受到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和法官们都乐于接受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识上存在片面性。首先,对民事诉讼调解的地位
43、相识片面。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动,着重对庭审方式进行改革,强化庭审功能,强调当庭宣判率,从而制约了法官在庭前、庭审、庭后调解,减弱了法官的调解意识,导致部份法官不再重视调解,而过于热衷于裁判权的行使,甚至简洁实行“一判了事”的方式结案。 浅谈民事诉讼的当庭认证调研报告 一、民事诉讼当庭认证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须要 1、当庭认证与当庭宣判。 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之一就是提高当庭宣判率,以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当庭宣判的前提就是要当庭对诉讼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并说明理由。而要做到当庭对诉讼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关键就在于当庭对证据的认证。作为法官,其所追求的不是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客观事实,而是诉讼法意义上的
44、法律事实,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对证据的认定结果将干脆影响到对诉讼争议事实的认定。所以说,要做好当庭宣判工作,首先要解决好当庭认证问题。 2、当庭认证与当庭调解。法官主持下的调解,其前提必需是在案件事实基本清晰的状况下进行;庭审程序中,把调解支配在庭审小结之后,也是对这种要求的一个策应。庭审小结的综述,尽管不是对案件事实的最终的判决,但由于法官这时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了推断,并依据诉讼法及其相关理论阐述了相应的采信与否的理由,事实上也是对诉讼争议的事实作出了认定。因此,解决好当庭认证就是解决了当庭对诉讼争议事实的认定,也就是解决了法官主持下的调解的前提。 3、当庭认证与审判工作效率。由于当庭认证是当
45、庭调解和当庭宣判的前提,所以做好当庭认证工作成为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之一。当庭认证问题解决得不好,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就会失去实现的前提条件。 二、民事诉讼当庭认证应遵循证据法则基本要求 1、证据法则的引用。 我国目前还没有特地的证据法,但相关的法则已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说明中,审判实践中也已经形成一些成熟的惯例可供遵循。首先我们要对有关成文的证据法则规范加深理解,并将其联成有机体系。在审判工作中,我们应当优先考虑适用这些规范,并加以论理性的运用,而不必舍正求偏,舍近求远。其次,还要考虑运用审判工作实践中形成的一些对证据相识的成熟的和普遍的观点。当然,对这些观点的运用必需结合成文的证
46、据法则的原则或意旨,还要考虑其科学性的一面。再次,应当运用在司法界和学术界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对证据相识的学理性说明。这些说明的内容非常丰富,有些是对成文的证据法则所作的更深层次的阐释,有些则是引伸开来的说明或见地,我们都可以适当地加以运用。 2、学理证据分类对认证的指导作用。 其作用主要在于对证据证明力的推断,从而在有反证和证据与证据之间存有冲突的状况下,作为法官对证据采信与否的依据。比如,一般地说,干脆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等。但这不是肯定的,因为现实生活中的事实是错综困难的,由此而形成的证据也会错综困难,加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证据规范等方面可能存在的暇疵,
47、因此,也会存在着若干证明力较低的证据形成锁链体系之后,其证明力会大于单个的或少数的证明力较高的证据,从而形成另一种结果的事实认定。对此,应当全面驾驭相关学问,并加以详细的结合工作实践的运用,而不能流于形式或偏面追求证据法则和证据理论的局部或某一侧面。 3、举证责任对认证的影响。 举证责任通常是从证据合理应持有者方面进行安排的。因此,对于当事人的主见,原则上应实行“谁主见谁举证”的原则,但同时还要考虑到特别状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这个问题。“举证责任倒置”不行不用,也不行滥用,更不能靠着义气心情而乱用。审判实践中,会有这种状况,即应当由主见一方举证的,却举证不能,或其证据不能应付对方的基本质疑时,有些法官则要求对方对自己的质疑观点供应证据加以证明,甚至不考虑主见方的证据是否能足以证明其主见的事实的状况,而是要对方举出推翻主见方主见的证据,否则就认为主见方主见成立的状况。这是典型的滥用和错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此,分清举证据对认证工作意义特别。 三、民事诉讼当庭认证的技巧 1、认证须持综合、全面的观点。 就一个证据在形式上的客观真实性来说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