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辅助执法管理规定(试行)》.docx
《《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辅助执法管理规定(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辅助执法管理规定(试行)》.docx(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发 文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文 号:沪环规2023 2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辅助执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沪环规2023 2号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 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环境执法总队:为加强对从事生态环境保护辅助执法的企事业单位或团体的管理,规范其 技术服务行为,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效能,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态环境保 护辅助执法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4月10日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辅助执法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从事生
2、态环境保护辅助执法的企事业单位或团体的管理, 规范其技术服务行为,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 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保护辅助执法,是指企事业单位或团体(以下 简称受托方)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或者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委托 方)委托,辅助其开展现场检查技术支持、技术装备操作或者非现场检 查的服务性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性辅助执法的 相关服务,主要包括以下服务事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二)提供
3、技术装备(设施)及其操作;(三)协助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 (四)开展其他需要辅助的执法活动。第四条(原则)受托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辅助执法应当遵循履约守信、公平公正、 严格保密、利益回避的原则。第五条(委托方职责)委托方依法行使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法定职能,对受 托方提供的违法线索、证明材料等服务进行审核、确认,并对受托方实 施的辅助执法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章委托辅助执法 第六条(能力要求)从事生态环境保护辅助执法的企事业单位或团体应当是依法成立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开展服务必备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专业技术软 件、监测仪器和设备、车辆设备等;(二)配备
4、与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 术能力;(三)从事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掌握生态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相 关技术标准、行业规范等知识,具备现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 经验;(四)对于特殊领域服务内容,国家和地方有特定资质要求的,应 该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从事相关业务。第七条(委托方式)委托方应当以政府公共采购方式确定受托方,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实 施辅助执法,应当签订辅助执法合同。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禁止性 规定。第八条(委托禁止)委托方不得以辅助执法的名义,委托或者变相委托受托方实施生态 环境检查、证据收集、证据保全、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生态环境 执法人员要求其从事上述执法活动
5、的,受托方应当拒绝,生态环境执法 相对人(以下简称执法相对人)也可以提出异议。第九条(合同内容) 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明确服务内容、形式、边界和要求,对事先无法完全明确的 服务范围适当予以界定,可以明确部分工作内容的阶段性成果和进度要 求;(二)明确委托方的职责,明确受托方应当承担的专业服务责任及 相关连带责任;(三)明确合同双方履行责任所需条件,并设立违约责任追究及纠 纷解决机制;(四)明确服务时限和费用总额,可以探索按绩效付费模式;(五)明确服务纪律和保密要求;(六)明确材料移交要求,委托方中止受托方服务时,受托方应当 将与委托服务相关的所有文件材料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辅助执法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市 生态环境 保护 辅助 执法 管理 规定 试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