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预案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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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预案篇1为切实做好我县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护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 下防治意见:一、全县地质灾害灾情和年灾情预测地质灾害种类以崩塌、滑坡、泥石流为主,我县地理位置属丘陵地 带,多年没有发生,多以预防为主。在汛期(月)期间,暴雨频发, 极易造成地质灾害。据气象部门预测,年汛期全县降水量580mm,比去年同期1000. 4mm 有所减少,但仍存在局部地区暴雨和洪涝灾害的可能。受降雨和洪水的 诱发,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随时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 地质灾害。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可掉以轻心,加强预防,避免灾害发 生
2、。二、地质灾害重点预防区域根据我县地质灾害分布、发育特征,全县地质灾害重点预防区域如 下:(一)公路两侧因修路造成陡峭的边坡。(二)各矿山企业因采矿造成不稳定的边坡。(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 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 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 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 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
3、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 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 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 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 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 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 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
4、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业务:(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 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 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 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第二十三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业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第二十四
5、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 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 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 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 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公布。第二十六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机构和有关
6、部门的职责分工;(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第二十七条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 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 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
7、本 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 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 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 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 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 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 员转移到安全
8、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 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 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 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 地质灾害灾情。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 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
9、生 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 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 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第三十二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 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 予相应的补偿。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 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第五章地质灾害治
10、理第三十四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 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组织治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 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 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1、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 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 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 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
12、关标 准和技术规范。第三十七条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 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 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 务。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 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 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 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13、参加。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 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 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 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
14、发 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 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 令停止生产、施工
15、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 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 行工程建设以
16、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 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 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
17、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居民、学校附近的山崖、边坡。三、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一)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防治领导机构,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 急预案。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建、水利、交通、地震等部门健全完善 本行政区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措施,充实应急机构, 明确职责分工,建立预警报警系统。重点地质灾害预防地区的乡镇、重 要基础设施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做好相关 的物资准备。发生险(灾)情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疏散群众,开 展调查和防治工作并及时上报。(二)进一步强化汛
18、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汛期是地质灾害防治的关健时期,县国土资源局要一如既往地认真 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一要把防灾责任制贯穿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的全过程;二要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和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认 真编制完成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三 要坚持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 四要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扩大发布的覆盖面,增强时效性; 五要加强对群测群防工作的监督指导,切实落实各项防灾措施,最大程(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 作假、降
19、低工程质量的;(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
20、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 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第四十八条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执行。防洪法律、行政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预案篇3一、演练目的为了检验在地质灾害发生的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高效、有序的 安全撤离险区受威胁住户,做好地质灾害防灾避险和抢险救灾工作,提 高村
21、居、科室、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对地质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提高广 大人民群众的防灾避险意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 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演练时间:20XX年5月1日-20XX年6月30日三、演练地点:辖区所有登记备案地质灾害隐患点四、演练任务凤城地区因遭受连续降雨、强降雨和三峡水库蓄水等因素诱发,滑 坡崩塌、坍塌等地质灾害有可能产生的紧急情况下,及时启动突发性地 质灾害应急预案;在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领导下,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各 司其职积极配合,由村居和企事业单位用最短的时间组织地质灾害危险 区内的所有住户和人员用最快的时间最短的距离快速有序撤离到安全 区域的防灾减灾有效措施。
22、五、演练原则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工作遵照:1、以人为本、避让为主的原则;2、村居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3、反应迅速、措施果断的原则;4、干群配合、假戏真做的原则。六、演练步骤1、全体演练单位及驻村人员于演练前30分钟集中村居委会,所有参演的工作人员就位待命。2、村居委会书记演练零时宣布演练开始。3、村居委会主任演练零时一分接到监测人报告,因连续降雨、强 降雨等因素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点活动性增强,有明显下滑趋势,地质 灾害有可能随时发生。4、村居委会主任立即向村居委会书记报告建议启动地质灾害应急 预案,经村居书记批准,于演练零时五分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单点应急预 案并通知分别由村居委会书记、主任担任
23、队长和副队长的地质灾害应急 抢险队伍,并报告街道地防办主任黄长丰、职能分管领导和驻村居领导。5、村居综治专干、楼栋长、湾长、组长以及自愿者组成的抢险队 伍立即赶赴现场,监测险情,于演练零时十分实行交通管制,根据地质 灾害危险区范围设立危险区警戒线控制周边区域,阻止非抢险救灾工作 人员进入危险区。同时,监测人员佩戴醒目抢险标志,于演练零时十分 用话筒根据避险明白卡人员名单通知危险区域的每一个人让群众知晓 险情,做好应急撤离准备。6灾害点监测人于演练零时十五分鸣锣报警。受威胁群众听到鸣锣 警报立即按照先人后物,先妇女、儿童、老人后青壮年的顺序开始撤离。 综治专干、楼栋长、湾长、组长等抢险队员佩戴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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