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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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5篇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精选篇1从我国第一个国家的产生到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法律也一 直延续至今,通过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也不断地建立健全和完 善,从一个国家的法律不难看出一个国家的社会水平。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曾经历了一个过渡时期,这一时期伴 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而开始的,而国家的萌芽也在这一时期 产生。夏朝是我国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启”是这个国家的 开创者,从他通过暴力夺得政权后,我国便进入了阶级社会,其 标志就是建立了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而法律也是在这一时期 产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习惯渐渐 无力调整和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体现奴隶主阶级利益、
2、由国家认 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律便产生了。夏朝建立了国家制定了 法律但法律多不成形,夏朝的奴隶主用神权法对奴隶进行欺骗。 商朝全部继承了神权法思想,并较夏更进一步,发展为一种典型 的神权法思想,商朝的审判通过占卜求神问天,在一定的程度上 说占卜的官吏拥有了一定的司法权。而到了西周,其政治制度更 加完善,西周是宗法奴隶制国家,各级政权机构与宗法制度相结 合,使国家的政权与宗族权利融为一体,构建了从中央到地方一 整套的“家国相通”的统治网络,有力的维护了西周的统治。这 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 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证明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受这 种非科学的
3、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 其分的评价。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 是的认识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 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 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 律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 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 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 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 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 代法制。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
4、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 阐述中国法制史,也无法区分古代法制的精华与糟粕,达不到研 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在这两种倾向中,前一种倾向是主要的, 应特别注意予以克服。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 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 化。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 文明的法律保障。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 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 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 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为发
5、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生了 重大影响。全面评析中国古代法制,应该说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 用是主要的。其二,要以科学的发展观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去认识中国 法制史。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 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 展起来的。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 有着传承关系。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断历史,更不 能以今天的进步否定古人的贡献。而应当以科学的发展观,对历 史上的法制产生的原因、社会作用、功过是非作出客观的评价。其三,要用辩证的而不是绝对的观点去研究中国法制史。对 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应以事实为依
6、据,进行 科学的分析。有些在我们今天看来属于消极的部分,在当时可能 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应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古代法律注重 礼教,维护等级制度,致使法有等差,这是我们今天应该抛弃的。 但是,礼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原则,亲属相容隐不为罪的原则,仍有借鉴的价值,不能因其属于礼教范畴一概否定。总之,只有 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评价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学科的内容建立在科 学的基础上,正确地区分古代传统法制的精华与糟粕,更好地发 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服务于当代法制建设。二、全面认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要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必须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 一个全面认识。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
7、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 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 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 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如秦 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 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 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 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历朝还 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 功能。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 指国家组
8、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 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 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我们在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面貌时,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视其他形式 的法律。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 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 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 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以明代为例。除大 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 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 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明代还制定
9、了不少经济、军事、学 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 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 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要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的全 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须对各种形式的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 解。虽然我们不可能对每一种法律都进行深入研究,但起码应做 到不能把中国古代法律仅仅理解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仅 仅理解为是打击犯罪。在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时,应充分评估少数民族建 立的王朝对中华法系的贡献。如北魏拓跋氏创立的北魏律,宗 承汉律,并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都为隋 唐律奠定了基础,唐律实际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综
10、合体。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与元代的条格相同,说明明初修律时曾吸 收了元代的立法经验。满族入关前的一些民族习惯和行为规则, 也融进了大清律、例。对于少数民族贵族集团建立的王朝的法律 制度及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予以恰如其分的评价。三、客观地论述中国古代的社会矛盾与法律的功能中国历史上任何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层社 会原因,都是为了解决某些社会矛盾,适应时局的发展而制定的。 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必须正确分析社会矛盾。传统观点在阐 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时,往往把当时的社会矛 盾概括为阶级矛盾。然而,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社会,并非 只存在阶级矛盾,还有大量的并不属于阶
11、级斗争范畴的各类社会 矛盾,有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平民与平民之间的矛盾等。由少 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还存在严重的民族矛盾。在社会矛盾之外, 还存在着人与自然的矛盾。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朝代进行的各 种立法活动,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并不完全相同,每次 立法的针对性也是很具体的。在分析古代社会矛盾时,应当采取 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那些用于解决阶级矛盾、镇压劳动人民反抗 的法律,自然可以运用阶级分析的观点予以评判。但对于那些用 于行政、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管理以及处理民族矛盾和一 些对外关系方面的法律,就应当按照历史实际客观地阐述当时的社会矛盾和立法的背景。历史上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因其内容不同
12、,发挥着不同的功 能。如西晋的晋令,南北朝时期的梁令,隋朝的开皇令、 大业令,唐代的贞观令,宋代的天圣令等,其内容都是 以行政法律为主,详细规定了国家的各种基本制度,属于令典性 质,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法典。而宋代的吏部条法、明代的诸 司职掌、清代的钦定吏部则例,其内容是有关国家官制及其 职掌的规定,是吏治方面的单行行政法律。至于行使国家经济管 理职能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十分丰富,其内容涉及到农业、手工 业、商业、对外贸易、财政税收、货币金融等各个方面。就保障国 家财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汉以后各朝,都制定了盐法、茶法,禁 止私人经营,实行国家专卖。唐代的两税法、均田法,明清的一 条鞭法,也都是为了简化
13、税制、减轻人民负担,确保国家财政收 入而制定的。至于明清两代颁行的“里甲法”、“保甲法”,其 功能是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及时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 安。可以说,历朝颁行的上千种法律,每一种法律都有特定的内 容和功能,这些法律共同发挥着维护统治集团的权益、维护社会 秩序、实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相互关系 和权益等各种功能,因而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只有正 确地认识和区分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才能正确地评价不同形式、不同内容法律的历史作用。传统观点由于只肯定法律的阶级性而否定法律的社会性,所 导致的后果不仅是许多著述忽视了对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 法律的研究,还在评价律典
14、与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关系和历史作 用时,把两者对立了起来。如在对宋代的编敕、元代的条格、明 清的条例等论述和评价方面,多是不加分析地对后者采取贬低或 否定态度。事实上,律典的刑事职能,并不能包罗万象般地替代 古代国家的行政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的多种职能。律典颁行后, 因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历代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时局变 化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问 题,往往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以补充律典的不足。离开了其他 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实践的许多方面也很难操作。因此,我 们绝不能贬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以明清两代为例。虽 然在某一时期也曾出现过“以事制例”、“条例浩
15、繁”的弊端, 但从现知的数百种条例来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补律”的立法 原则制定的,与律文和律义冲突的条例极其罕见,这就要求我们 应当重新审视以前的研究结论是否正确。四、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法律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 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 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 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 度演进的主旋律。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 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即便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
16、的时期, 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 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因此,我们应当用发展的、动态变化 的观点去论证和阐述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精选篇5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 认识。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 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 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 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 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 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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