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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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中府办20176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加钗农场、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 业各单位: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 五届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 织实施。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 府办公室2017年8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置路内停车位的, 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路内停车位固定给单位和个人 使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由相关 职能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 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 设施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有关管理条例 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 正。第二十四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存在不按照规定明码标 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不出具收费票据等违法行为,由相关部 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 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10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县行政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 和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促进本县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停 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 办法。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 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 场(分为路内停车位和动态路内停车位)。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所附设 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独立建
4、设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的停 车场。路内停车位,是指在道路红线以内划设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 停放的停车空间。动态路内停车位,是指在特定时段内,在道路红线以内划设 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空间。第三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 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 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停车场 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县市政管理局负责县城停车场的具体 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 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国土、公安、消防、物价、科工 信、
5、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 相关工作。县人民政府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力度,鼓励社会力量投 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 场在土地供应、资金补助、停车收费等方面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县规划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会同县发改、公安、交通、国土、住建、市政、公路、消防等部 门编制本县停车设施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政管理局根据本县停车设施规划,会同县公安、交通、 交通管理、公路、规划等相关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 实施计划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位为辅, 路内停车位为补
6、充,合理设置停车规模,加强交通枢纽、医院、 学校、旅游景区、大中型商贸场所、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 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实行下列用地保障措施:(一)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挂牌 出让等方式供应;(二)闲置土地经处置后优先考虑建设公共停车场;(三)县国土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在储备土地中 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应当符合本县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停车设施规划和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当进行场地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 标线,符合国家、省、县相关标准。第七条 县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
7、家、省和县建设项目审批管 理的有关规定,对停车场的建设进行审查。县相关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时, 应当征求县市政、交通、交通管理、消防、公路等相关部门意见。第八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 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 集约化停车设施;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 共停车场。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 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利用自有用地 设置简易式、机械式停车设施可以按照机械式设备安装管理。第九条县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通过招标、拍 卖等方式确定公共停车场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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