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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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琼中府办规20204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暂行 规定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2020年8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第十六条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本年度以内的村 集体会计档案由县三资中心负责保管;上一年度的村集体会计档 案由乡镇政府有关档案保管部门统一管理;具备会计档案保管条 件的村集体,按规定自行管理,做到会计档案
2、完整无缺、存放有 序、方便查找。第三章财务计划第十七条村集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并 执行,同时抄送三资服务站备案。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资金(资 本)管理、生产经营、财务收支、公益性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 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第十八条年度财务计划及年中对财务计划进行调整的,按 法定程序通过后,报送三资服务站备案。第十九条会计年度结束后,村集体应在次年的2月底前将上 年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村民理财小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报告。第四章资金核算第二十条 村集体资金指属于村集体所有的,以货币形态存 在的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10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依法在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委
3、托三资服务 站统一代理核算,实行专户专账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多头开户, 不得私设“小”金库。第二十二条村集体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村集体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严格 控制借支、垫付资金,严禁公款私存、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严禁挪用公款。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规范收支行为和程序,不准擅自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 存现金,不准出借村集体
4、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取现金, 切实加强对现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第二十四条村集体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一般不得以对外合作 经营、合资等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和采取非法手段与方式借款或贷-11 - 款,新增债务。依法取得的村集体借款、贷款,应依法定程序, 及时全额存入三资服务站代理核算的银行账户。第二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给村集体拨付和捐 助的各项资金,除特殊规定外,必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三资服务 站代理核算的银行账户。第五章资产核算第二十六条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一)村集体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村集体投资形成的房 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 育、科技、文化、卫生、
5、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 施。(二)村集体兴办的企业资产和收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 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资产。(三)村集体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 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四)村集体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五)村集体所有的库存物资等。(六)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12 -(七)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八)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第二十七条村集体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 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都要按资产类别建立资产台账, 及时记录资产增
6、减变动情况。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 在1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重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 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 定资产。第二十八条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应经村集体村民会议或村 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金额达到招投标 限额规定的(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实行公开招投标并落实专 人监管。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 进行结转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资产实行租赁、承包或出让的资产,须 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送交三资服务站备案,以便于会计核算。第三十条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村集体应建立备案 备查登记制度
7、,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 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并将登记簿送交三资服务站备案。第三十一条村集体须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 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一次性购置、报废、变更和变卖的资产,13 - 账面价值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上的,应依法定程序通过。 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报三资服务站核销账务。村集体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对应依法定程序通过 的金额标准进行调整,同时报送县三资中心后执行。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新购入、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应当及时送达三资服务站登记入账。第三十三条村集体应定期组织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 产、产品物资每年至少进
8、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盘盈、 盘亏要查明原因,并将清查结果送三资服务站及时进行账务处 理。第三十四条村集体应当加强债权管理。定期核对,积极催收 应收款项,防止呆账、坏账发生。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查 明情况,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核销。第六章资源核算第三十五条村集体资源指属于村集体依法所有的土地和 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山林、荒地、水面、宅基地、果园等 自然资源。第三十六条村集体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 源逐项记录,报送三资服务站备案。14 -第三十七条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须依法签订书面合 同,报送三资服务站备案。第三十八条村集体土地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并
9、及时缴入三 资服务站代理核算的银行账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隐匿、 转移、侵占、挪用等。第三十九条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发 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经村民会议或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及三资服务站备案。第七章收入核算第四十条村集体应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其收入主要包括: 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 业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土地补偿收入,捐赠款,政府部门拨款 (包括财政对村级的工作经费和相关补助资金)和其他收入。第四十一条村集体在组织收入时,应出具合法收款凭据并及 时入账。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税务发票;属非经营
10、性收入的, 应出具县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不准白条抵库, 不准坐收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15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应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 结存,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组织专人定期清点 核对现金。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应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应按不相容岗 位相互分离原则,银行票据与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第八章 支出核算第四十四条村集体应依照有关规定,加强支出管理。其支出 主要包括:管理费用、福利性支出、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 业支出、征地补偿款支出、工作经费等。支出事项发生时,必须 同时取得合法原始凭证,结算报销时,应注明用途,并由经手人 和证明人签字,
11、报经相关负责人审批。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各项支出须遵守为民办事、勤俭节约、 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压缩非生产性开支,对村集体管理费用支 出实行限额管理。第四十六条村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村集体财 务负责人应在审批权限内审批,超出权限的要通过村务监督机 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或审批。支出审批制度须根据 村集体自身财力、经村民会议等法定程序通过后执行。属于村 (居)委会财务支出审批制度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备案16 - 意见;属于村民小组财务支出审批制度的,报村委会审核和乡镇 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备案意见,同时报所属乡镇三资服务站备案执 行。(一)属于村集体经营收入、土地租金、村民自
12、筹资金等村 集体自有收入的:1. 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支出:(1)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指定一名村两委干部 负责审核,主任审批。(2)村小组:由村民小组副组长审核,组长审批。2. 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 以内的支出:(1)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指定一名村两委干部负 责审核,由全体村(居)两委干部讨论同意,主任审批。(2)村小组:指定一名副组长审核,村民小组正副组长讨 论同意,组长审批。3. 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内(含10000 元)的支出:(1)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指定一名村两委干部 负责审核,全体
13、村(居)两委干部讨论同意,经村务监督机构成-17 - 员列席确认后(尚未选出村务监督机构的,由全体村居两委干 部讨论同意即可),主任审批。(2)村小组:由村民小组一名副组长审核,全体正副组长 讨论同意,经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列席确认后(尚未选出村务监督 机构的,由全体正副组长讨论同意即可),组长审批。4. 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1)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指定一名村两委干部 负责审核,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主任审批。(2)村小组:由村民小组一名副组长审核,召开村民会议 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组长审批。村集体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对负责人审批权限进 行调整。
14、属于村(居)委会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 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和乡镇人民政府出 具同意备案意见;属于村民小组的,报村委会审核和乡镇人民政 府出具同意备案意见,同时报送县三资中心后执行。(二)属于征地补偿款的资金:严格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 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 21号)执行。征地补偿费的使用:18 -(1)村(居)委会:应当经过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 的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2)村(居)委会:应当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备案。(三)属于政府工作经
15、费拨款、财政性补助资金、捐赠款等 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1. 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支出:(1)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指定一名村两委干部 负责审核,主任审批。(2)村小组:由村民小组副组长审核,组长审批。2. 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的支出:(1)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指定一名村两委干部负 责审核,由村(居)委员会领导班子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通过, 主任审批。(2)村小组:村民小组指定一名副组长审核,由村民小组 领导班子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通过,组长审批。第四十七条 村集体要严格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制度。备用 金的限额可根据其支出情况具体规定,一般在7-10天内正常零 星
16、支出量,不超过1000元。19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效治理乡村,推进农村 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资金(以下 简称“三资”)管理,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性发展,防 范资金安全风险,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 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所辖 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下统称村集体)的资金、资产、 资源的会计委托代理工作。第三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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