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伙人合作协议书样本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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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协议书合伙人甲: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电话;合伙人乙: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电话 O合伙人丙:姓名,性 别,住址身份证号电话 O合伙人丁: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电话 O第一条合伙目的: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八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2、执行。第九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注: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意不要 将货币写成“现金”、将实物写成“设备”、将知识产权写成“专 有技术”、“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等,这些都 是不规范的。如果股东的出资方式在两种以上,应分别列出以每种 方式出资的数额及总的出资额。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 方式应与验资证明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
3、的股东名录部分相 一致。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分期出资,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 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 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如果股东选择分期出资,在此条款中应 明确分期出资的具体时间和出资额。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 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股东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缴资次数超过三 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 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 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
4、理其财产权的转移 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 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 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 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 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或 监事);(四)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五)依照法律、法规和
6、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转让出资额;(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八)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九)公司终止后,依法应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十)其他权利。第十六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五)其他义务。第十七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7、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八条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 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 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七章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8、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9、。第二十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于每年二月份(注:由股东也可确定其他时间)定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
10、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股东也可确定其他通知时间。)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章程也可以规定股东会会议 表决权行使的其他方法,不一定采用按照出资比例的方式。)行使 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 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11、的股东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注: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 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四十二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如果股东约定,股东会决议都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那么就相应 将第四十四条改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 东全体同意”,将第二十三条改为“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 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如果公司没有设董事会而设了一名执行董事,没有设监事会面设12名监事,那么应相应调整有关条款,如所有条款中涉及“董事会” 的字样改为“执行董事”,将“监事会”改为“监事”等;如果公 司没有设副董事长,那么就删掉参考格式中“副董事长”的字样。)第
12、二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向公 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注: 股东可自行确定具体比例)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 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八章董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
13、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注:三至十三人)人,由股 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注:也可不设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第二十八条 董事任期(注: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二十九条董
14、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A)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 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 将此条删除)。(注:公
15、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 持。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注:也可规定其他通知时 间。)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O第四条合伙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共一年。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一户伙人甲 以_(实物或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二了伙人乙 以_(实物或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Jtd O(三户伙人丙 以_(实物或货
16、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四珍伙人丁 以_(实物或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五)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月一日以前交齐并分别约定密码后存入银行。(六)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 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依法依协议分割。第六条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同存款,共同取款。(一)合伙人甲一-(从事什么工作)(二)合伙人乙一-(从事质量检测)(三)合伙人丙一-(从事质量检测) (四)合伙人丁一一(从事质量检测)(五)共同存款,共同取款按约定各自输入密码后存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 决议,
17、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但作出属于第二十九 条第二款的(六)、(七)、(九)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八)
1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注: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 负责。)第九章监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注: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人,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注: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19、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第三十五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20、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公司股东书面请求,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 此条删除)。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会议至少有二分之一的监事
21、出席方为有效。第三十九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二分 之一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注:任期不得超 过三年)年,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四)在发
22、生战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 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五)其他职权。(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或经理可以作 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或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参照本 条款及董事会职权。)第十一章股权转让 第四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资。(注:如果两个股东之间转让其全部出资的,公司就变成了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应按照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 程。)第四十四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 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 他股
23、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 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注:对行使优先购买权 也可以规定股东按其他方式行使。)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四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 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 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 股东会表决。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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