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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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的通知保府办规2021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 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合 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 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 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 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 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 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政府规章及行政机关内 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计划、 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第三条建议人对本县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 建议(以下统称审查建议),以及制定机关、备案机关对审查建 议的受理、处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建议人是指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制定机关是指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县人
3、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备案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的司 法行政部门。第四条办理建议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 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第五条 建议人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提出审查建议:(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三)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违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五)其他违法情形。第六条建议人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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