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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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 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昌江黎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 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 真贯彻落实。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静态轮换销售和采购竞价交易起点价由县发展改革委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昌江县支行等 相关部门根据粮食市场价格确定。(二)动态轮换,是指由承储企业根据轮换任务通过规 范的粮食交易市场,也可采取邀标竞价销售、省内直接收购 等方式公开进行自主轮换,县财政局给予轮换费用补贴,承 储企业包干使用,自负
2、盈亏,承储企业在实施动态轮换前须 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备案。第四章 财务管理第十八条 储备企业须在农发行昌江县支行开立基 本账户,接受信贷监管,及时足额回笼储备粮销售货款,做 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存值和贷款挂钩。第十九条 储备粮的初始入库须通过国家粮食交易 中心网上交易平台采取竞价方式或其它方式公开进行,由县 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昌 江县支行根据竞价或其它方式成交价共同认定初始入库成 本,农发行昌江县支行依规按认定的初始入库成本及时发放 贷款,实行封闭运行信贷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 改入库成本。第二十条 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补贴、质检费 用等在县
3、粮食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 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负担,确保粮食工作正常运行。第二十一条 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由承储企业与农发 行昌江县支行每年初按照农发行总行有关利率规定向粮储 中心申请,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列入年度预算申报,据 实拨付。第二十二条储备粮管理费用专款专用,实行定额包干、自负盈亏,结余资金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挤占挪用。储备粮保管费用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储 备粮数量、质量安全情况,按月计算、按季拨付给承储企业; 代储费用由承储企业按照代储合同约定支付。新入库储备粮 保管费从合格质检报告签发当月计算。储备粮轮换费用由县 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储备粮轮
4、换审核验收情况,按次将 轮换费用拨付给承储企业。第二十三条 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标准每隔2年进行 调整。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 估,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 发行昌江县支行参考评估结果共同确定补贴标准,报经县政 府批准后施行。聘请评估机构的费用列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 中心年度部门预算。第二十四条 储备粮质量检验费用,以承储计划为基 数,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政策核定。第二十五条储备粮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损失,由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 农发行昌江县支行共同核定,从风险基金中列支。正常储存 损耗纳入保管费用补贴,包干使
5、用。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损耗,由储备企业自行承担。储备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 理,并在每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第二十六条 储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保管账、 统计账、会计账、轮换台账及其报表制度,真实、完整地反 映库存储备粮和资金占用情况,定期向县发展改革委(粮食 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昌江县支行和县粮食和 物资储备中心报送有关报表。第五章 动用管理第二十七条 除县政府认为需要特殊动用的情形外, 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根据保供稳市、应急 需求等,提出储备粮动用建议,报县政府同意后,按照县政 府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动用价差纳入风险基金管 理。动用后原则上在12个月
6、内完成等量补库。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 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昌江县支行等单位制定储备粮管理监 督实施细则,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每年定期和 不定期组织对储备粮储存运营全过程的管理和资金使用等 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开展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数量不得低于总 规模的30%o县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加强对储备粮 管理和财务收支等情况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实行全过程书面或视频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 督检查职责。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储备企 业自行承担损失,同时扣减相应的管理费用补贴;后果严
7、重 的,取消储备粮承储计划,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经费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现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 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昌府办2016) 100 号)、昌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县 级储备粮异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昌府办(2016) 10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 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昌江县支行负责解释。昌江黎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级
8、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政府宏 观调控和应急保障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74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 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2) 15号),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 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 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储备粮粮权属 于县人民政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从事 和参与储备粮管理、运营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 办法。第三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保证储备粮总量计
9、划和管理落实到位。(一)县级粮食主管部门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 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昌江县支行根据省下达我县的 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提出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和总体 布局意见,报县政府批准。(二)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储备粮 数量、质量、日常储存的行政管理;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负责对储备粮储备企业(含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日常业务 指导管理及储备企业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三)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含 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下同)、质检费用等财政补贴,及时足 额拨付;根据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国资 委对县属国有企业履行国有资产监
10、督管理职能的批复(昌 府办函(2015) 17号),县国资委负责对储备企业资产、人 事监督管理。(四)农发行昌江县支行依规及时足额安排储备粮所需 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配合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 局)和县财政局做好储备粮油的监管工作。第四条储备企业具体负责储备粮的运营管理,对所储粮食的数量、质量、仓储管理和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依照 国家、省、县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 和技术规范完善内控制度并报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 备局)备案。实行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分离,人员、 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第五条建立储备粮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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