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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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沙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房屋征收管理,规范房屋征收和补偿 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年令第590号)、海南 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 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房屋征收的政策规定,结合 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征收,是指为了保障国家安全、 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需要而实施的征收项目,征收单位、 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以下称被
2、征收人) 以公平补偿的行为。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 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县人民政府根据具体实施项目确定房屋征收单位,承担房 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征收决定后第一个月内签约的,可按房屋重置价折旧后予以补 助,划拨土地则直接收回不予补偿。(二)单位产权房屋补偿:(1)产权属于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房屋:A.原则上房屋按重置价折旧后给予原产权单位补偿,划拨 土地直接收回不予补偿。B.因情况特殊确需补偿或回购房屋的,由产权单位提出申 请并报经指挥部审批确认后,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 补偿。
3、(2)产权属于非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房屋:A. 土地使用性质为出让: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 补偿。B. 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按照类似房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 偿,划拨土地直接收回不予补偿。(三)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补 偿:(1)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部分:A.完全产权:按照类似房产市场评估价对购房职工予以补 偿,划拨土地直接收回不予补偿。B.部分产权:若购房职工补交或同意扣除相应房款,则可 参照类似房产市场评估价对购房职工予以补偿,划拨土地直接 收回不予补偿。(2)无合法房屋所有权证部分:A.购房职工已按原核定房款缴清款项的,按照类似房产市场评估价对购房职工予以补偿,划拨土
4、地直接收回不予补偿。B.购房职工按原核定房款已缴纳部分款项,剩余部分未缴 纳的,若购房职工补交或同意扣除相应房款,可按照类似房产 市场评估价对购房职工予以补偿,划拨土地直接收回不予补偿。C.购房职工未按原核定房款缴纳过款项的,若符合房改房 条件,由原单位出具同意作为房改房补偿的证明后按以下方式 进行确权:a.由原单位或工作组对居住人员是否为原职工进行身份 确认;b.由原单位或工作组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查询居住人 员及其配偶是否曾享受政策性住房,若查明已享受过政策性住 房,该房屋产权应归单位所有;c.居住人员出具该房屋为唯一政策性住房的承诺书。最终由原单位或工作组把确权的名单提交指挥部,指挥部
5、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认,如领导小组会议不能确认,则提交县 委县政府审议。确认产权后,若购房职工补交或同意扣除相应 房款,按照类似房产市场评估价对购房职工予以补偿,划拨土 地直接收回不予补偿。D.房改房未办理房产证,但有房改款缴纳的相关证明,应 参考同一楼栋其它房产证予以考虑;若存在仅有部分产权的, 为免造成政府损失,应按同一楼栋个人占比最小部分的产权为 参考依据,对房屋进行评估并扣除相应房款后进行补偿。E.单位集资房未办理房产证,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a.为原单位职工且有职工购房协议书及付款证明的,扣除 10元/nV基础配套设施费后给予补偿,实测面积大于协议面积 部分,扣除相应的重置价后给予补偿;
6、b.非原单位职工,有与集资房单位签订的职工购房协议书 及付款证明,或有与原职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书 以及付款证明的,扣除10元/rtf基础配套设施费及相应的契税 税费后给予补偿,实测面积大于协议面积部分,扣除相应的重 置价后给予补偿;c.非原单位职工,有与集资房单位签订的职工购房协议书 或有与原职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无付款证明的,按实测面 积扣除相应的重置价、10元/nr基础配套设施费和契税税费后 给予补偿。原则上职工补交的相应房款数额应经过相关部门核定确 认,未能核定确认的则依据房屋重置价格扣除折旧后计数。(四)私人住宅房屋补偿:(1)两证齐全A. 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按照类似房地
7、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B. 土地性质为划拨地:土地面积参照出让地评估价40%扣除土地出让金,房屋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2)有土地证无房产证A. 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按房屋建筑面积扣除10元/肝基础 设施配套费后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B. 土地性质为划拨地:土地面积参照出让地评估价40%扣 除土地出让金,再按房屋建筑面积扣除10元/in2基础设施配套 费后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3)无土地证有房产证:土地面积参照出让地评估价40% 扣除土地出让金,房屋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4)无土地证无房产证A.国有土地上无房屋所有权证书,亦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
8、屋,于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 之前建成的,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B.国有土地上无房屋所有权证书,亦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 屋,于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 之后,2018年H月13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 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 的通知琼建村(2018) 267号施行之前,在个人用地上建成 的住宅房屋,其土地面积参照出让地评估价40%扣除土地出让 金,再按房屋建筑面积扣除10元/疔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参照 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5) 2018年11月13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 省自然资源和规
9、划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 工作的通知琼建村(2018) 267号施行之后建成的符合个人 报建规划部分的房屋按照建筑物重置价格补助,不符合报建规 划或被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违建的部分,不予补偿。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征收补偿(一)被征收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属于国有出让地的,按照 类似土地的市场评估价补偿。(二)征收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属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按 以下方式给予补偿:(1)居民住宅用地补偿: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2)其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非住宅用地,依法按划拨土 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三)征收有合法国有土地权属证的空地,涉及闲置土地 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闲
10、置土地处置办法 依法处置。不涉及闲置土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第三十条被征收房屋按照本办法补偿后,被征收人选择 参加房屋征收单位组织集中购买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房屋征 收单位按以下标准提供房源:(一)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给予补偿(不含补助范围内房屋)的房屋,选择参 加房屋征收主体组织集中回购安置住房,按照受补偿房屋面积 1: 1.2的比例集中购买安置住房;选择参加房屋征收主体组织 集中回购商业用房的,按照受补偿房屋面积1: 1.1的比例集 中购买商业用房。不属于本办法征收补偿的房屋部分不予提供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房源。(二)征收经营性用房(以土地和房屋权属
11、证书记载性质 为准),被征收人选择购买用于产权调换的经营性房屋的,按 照被征收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1:1. 1的比例提供房源并结算。(三)征收范围的空地,按土地面积1: 1的比例集中回 购安置住房并结算,可购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被征收人 在征收范围内已有住房的或已享受回购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 对未建住房的空地不再安排回购资格。(四)被征收人自行将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原则上 仅可选择安置居住用房。但征收主体单位可结合被征收人意愿 在回购商业用房数量充足的情况下,适当按其认定的底层实际 经营面积1: 1的比例提供回购集中商业用房。提供的回购集中商业用房最小户型面积为30平方米。可 回购
12、集中商业用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与其他类 似情况的被征收人组合集中回购商业用房。可集中回购商业用 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又不愿与其他类似情况的被征收人组合 回购的,原则上不予提供集中商业用房。第三十一条 集中购买安置房,被征收人每户购买多套安 置房的,总面积最高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可购买面积。被征收 房屋面积小于最小安置房型面积的,购买最小房型安置房按照 集中购买安置房价格结算。购买单套安置房,原则上不超过可 购买面积上一档的可选户型面积,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结算:(一)集中回购安置住房的面积不超过可购买面积30平 方米(含3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集中回购安置住房价格 结算。集中回购安
13、置住房面积超出可购买面积30平方米以上 的部分,按照集中回购安置住房价格的1.2倍结算。(二)集中回购安置商业用房的面积不超过可购买面积 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集中回购安置商业 用房价格结算。集中回购安置商业用房面积不超过可购买面积 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集中回 购安置商业用房价格的1.2倍结算。集中回购安置商业用房超 出可购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集中回购安置商业 用房价格的1.5倍结算。(三)2018年11月13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 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 理工作的通知琼建村(2018) 267
14、号施行之后建成的房屋, 在发布征收决定后第一个月内签约的,可按房屋重置价折旧后 予以补助;经查证该住房为家庭唯一居住用房的,可集中回购 安置住房并结算,可购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第五章集体建设用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第三十二条被征收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建设 用地的,房屋征收单位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面积认定 及补偿标准,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实施。第三十三条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根据一户一宅原 则计算应补偿面积,制定相应补偿方案:(一)有房屋权属证或合法批建手续的,按照证载或批建 面积计算应补偿安置面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予以补偿。
15、(二)无房屋权属证或合法批建手续的集体土地上建成的 房屋,根据一户一宅原则,每户土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 的部分(国家和海南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按以下方式补偿 或补助:(1) 1999年9月24日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第一次修订案公布日之前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作 为补偿面积,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上私人住宅的房屋标准进行补 偿。(2) 1999年9月24日之后,2020年12月18日白沙 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农村 (场)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白府办(2020 39号)施行之前建成的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且建 筑面积不超过525平方米
16、的房屋(或部分房屋),按房屋实际 建筑面积作为补偿面积,参照国有土地上私人住宅的房屋标准 进行补偿;占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而建筑面积超出525平 方米,或建筑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但楼层超过三层的部分, 或占地面积超过175平方米且建筑面积超过525平方米部分, 应视为违建,但考虑政府管控因素,在发布征收决定后第一个 月内签约的,可按房屋重置价折旧后予以补助。(3) 2020年12月18日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农村(场)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白府办(2020) 39号)施行之后建成 的房屋,应视为违建,但考虑政府管控因素,在发布征收决定 后第一
17、个月内签约的,可按房屋重置价折旧后予以补助。第三十四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农村集体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村委会对村集体人员进行资格审定及宅基地认定,并张榜公示, 以公示结果为准。(一)被征收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土地的,按以 下方式给予补偿:(1) 1999年9月24日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第一次修订案公布之日以前取得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超 过175平方米的,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每户 用地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部分,按公共用地标准给予补偿。(2) 1999年9月24日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第一次修订案公布之日以后取得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超 过1
18、75平方米的,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每户 用地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部分,原则上按公共用地标准补偿 予村集体组织。(二)集体留用地参照划拨属性土地评估价给予补偿;涉 及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 在片区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涉及农村集 体所有农用地及未利用地按照本县征收农用地统一标准给予 补偿。第三十五条被征收人选择参加房屋征收单位组织的集 中购买用于产权调换之房屋的,按照受补偿房屋面积1: 1.2 的比例集中购买安置住房;选择参加由房屋征收主体组织的集 中回购商业用房,按照受补偿房屋面积1: 1.1的比例集中购 买商业用房。用于产权调换的
19、房屋户型面积与可购买面积不一 致的,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算。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涉及的房屋类别及被征收集体土 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由房屋征收单位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中制定相应条款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实施。第六章补助奖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主管 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县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 研究、计划拟定、监督实施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县房屋征收范围内土 地确权工作,会同各部门同步开展征收调查,并作为本县集体 土地征收管理部门对征收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补 偿安置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房屋征收项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同房屋征收单
20、位 对本属地实施征收范围内房屋、人员等基本信息的采集、摸底 调查和登记等工作,根据有关房屋征收的相关补偿政策协同房 屋征收单位制定安置补偿协议,负责对所属的项目进行对接、 跟踪,配合房屋征收单位对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审核,负责协 同房屋征收单位对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服务单位的具体工作 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房屋征收项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房屋征收相关职能 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具体组织实施土地及 房屋征收工作,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行政审批部门加强对审批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土地及 房屋征收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违法建筑的防控
21、工作。在房屋征 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报请县政府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认定并公示。第三十七条住宅用房在征收前未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 及房屋用途变更手续而自行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在 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含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 完成搬迁腾空房屋,按以下方式以底层实际经营面积计算补助:(一)临街的底层住宅,被征收人自行改变为商业经营用 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另按 不高于商业用途之市场评估价值的30%给予货币补助:(1)持有经营性许可执照并正常营业中;(2)被征收前1年依法纳税。(二)被征收人自行将住宅改为家庭旅
22、馆、餐馆、医院等 经营用途的,按底层实际经营面积计算补助。(三)被征收人自行将住宅改为办公、生产、教学、仓储 等场所的,不予增加补助。(四)自改铺面不给予停产停业补助。(五)因特殊情况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但现状 为经营性用房且收益较大的,由产权人出具相关产权证明材料 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审批确认后,按底层房屋实际经营面积计 算补助。(六)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设计用途及户型布局均按商 业设计的,由产权人出具相关产权证明材料报房屋征收实施单 位审批确认后,按底层房屋面积计算补助。(七)住宅自行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原则上仅可选择回购 住宅安置房用于产权调换;但在用于产权调换之房屋数量充足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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