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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陵府办规(2022) 4号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垦区个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垦区个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十六届县政府 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 年11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陵水黎族自治县垦区个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垦区职工、居民个人 建房的行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垦区国有土地资源,保障垦区企业、职工及居 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 结合
2、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垦区范围内垦区职工、户籍在垦区的居民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建自住住房的审批管理。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垦区个人建房是指垦区职工、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为。第四条垦区个人建房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应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地域特色。注重加强建筑风貌管控引导。第五条 县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垦区建房管理负总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 部门负责垦区内的用地等审批管理;县发改、财政、住建、执法、审批等部门按 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垦区所属乡镇政府负责垦区个人建房审批管理并负责依 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海垦集团及其垦区二级企业会同所
3、属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垦区详细规 划;负责垦区职工、居民的人员资格、土地权属来源的审核以及协助县相关部门 做好垦区建房协调、督促、指导工作。第二章用地和规划第六条垦区个人建房应当符合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含现行正在实施的各类法定规划)和相关管控要求,科学选址,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 久基本农田;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利用山体 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第七条 垦区建房应当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 的,由所属乡镇政府将相关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组织报批,分批次 申请办理农转用等审批手续。第八条 垦区个人建房所
4、占用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垦区个人建房严格执 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的一户职工、居民只能使用一处住宅用地。第九条 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扩建和重建自住住房,每户住宅用 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对于 并场队的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适当放宽,但每户住宅用地 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第十条 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可选用省和县相关部门推荐的村镇居 民住宅建筑设计图集或自行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设计住宅建筑设计图纸,所属乡镇 政府应加强对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的风貌管控。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十一条 户籍在垦区范围内的职工、居民,或户籍不
5、在垦区,但在垦 区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的垦区职工(以社保缴纳凭证或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为 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个人新建、扩建、改建、重建自住住房,其 中个人新建住房仅限于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面积低于我县划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需要拆迁安置的;(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四)原有住宅需要拆除重建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住房。(-)垦区职工、居民在垦区已有一套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 积超过本县划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二)垦区居民在海南省
6、境内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除外)的;(三)垦区职工、居民将垦区内自有住房进行出租、转让的;(四)不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第十三条 垦区职工、居民符合个人建房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应向其所 在垦区二级企业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陵水黎族自治县垦区个人建房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二)陵水黎族自治县垦区个人建房报建审批表;(三)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四)宗地坐标资料,载明建房选址和用地面积四至图;(五)建房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六)建筑图纸设计;(七)申请个人新建住房的,需提供夫妻双方的备案登记证明书及无房证 明材料。第十四条 垦区二级企业接到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申
7、请后5个工作日 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陵水黎族自治县垦区个人建房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和陵水黎族自治县垦区个人建房报建审批表上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内容包括: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是否符合申请建房条件,拟建设地块四至范围、家庭成员或相 关权利人是否存在土地纠纷,拟建地块是否符合垦区详细规划。经初审符合条件 的,垦区二级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所至所属居委会。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垦区 二级企业应一次性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第十五条 居委会在接到初审申报材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 格是否符合个人建房要求进行复核,并在陵水黎族自治县垦区个人建房土地权 属来源证明和陵水黎族自治县垦区个人建房报建审批表上
8、作出复核意见, 同时将符合建房申报条件的审核结果在其所属连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所属乡镇政府。对复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期内有异议的, 居委会应一次性出具书面复核意见告知申请人。第十六条乡镇政府应当在接到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资规所人员进行实地踏勘,核实土地权属及土地利用现状,审核拟用地是否符合我县国 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和垦区详细规划,审查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 符合标准等,并在陵水黎族自治县垦区个人建房报建审批表上作出审核意见。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符合规划但不符合土地利用现状的,即个人建房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 的,由垦
9、区二级企业将相关材料报乡镇政府,再由乡镇政府将相关材料报县自然 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组织报批,依法定程序分批次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 续。所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由县政府承担。对不符合规划又不符合土地利用现状的,应将申报材料退回并一次性告知 不能办理的理由或需修改的事项等。第四章批后管理第十七条已批准的垦区个人建房须在现场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布 内容包括:(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平面图、立面图等;(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三)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第十八条垦区个人建房放验线及竣工验收(一)垦区个人建房基础开挖前,建设个人须向所属乡镇政府提出
10、申请验 线,乡镇政府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核验,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二)工程竣工半年内,建设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 向所属乡镇政府申请办理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手续。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各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县综合行政执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职责加强对垦区建房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垦区二级企业需加强对本辖区内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进行事后管理,对住房的建设情况进行复查并对该房屋建立台账。第二十一条垦区二级企业、垦区职工及居民未经批准擅自将垦区土地对 外转让或合作开发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11、;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垦区土地建设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县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 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县综合行政执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垦区建房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 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所称垦区,是指海垦集团管理的下属单位海南农垦牛岭农场有限公司管理区域。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并场队是指在农垦发展各个时期,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通过转制、并场等方式划入国有农场管理的,且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划 拨土地的农场生产队。难侨队是指垦区于1978-1979年间安置印支难民所建的安 置点形成主要用于印支难民、归国华侨生产生活的生产队。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相关政策执行。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22年12月15日开始施行,有效期3年。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解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