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pdf
《2023年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pdf(1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名 词 解 释 犯 罪 中 止:是 指 在 犯 罪 过 程 中,行 为 人 自 动 放 弃 犯 罪 或 者 自 动 有 效 地 防 止 犯 罪 结 果 发 生,而 未 完 毕 犯 罪 的 一 种 犯 罪 停 止 形 态。剥 夺 政 治 权 利:是 剥 夺 犯 罪 分 子 参 与 国 家 管 理 与 政 治 活 动 权 利 的 刑 罚 方 法,属 于 资 格 刑。数 罪 并 罚:是 指 人 民 法 院 对 一 行 为 人 在 法 定 期 间 界 线 内 所 犯 数 罪 分 别 定 罪 量 刑 后,按 照 法 定 的 并 罚 原 则 及 刑 期 计 算 方 法 决 定 其 应 执 行 的 刑 罚
2、的 制 度。刑 罚 执 行:简 称 行 刑,是 指 法 定 的 司 法 机 关 将 生 效 的 刑 事 裁 判 所 拟 定 的 刑 罚 付 诸 实 行 的 刑 事 司 法 活 动。刑 事 责 任 年 龄(简 称 责 任 年 龄)是 指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行 为 人 对 自 己 实 行 的 刑 法 所 严 禁 的 危 害 社 会 行 为 负 刑 事 责 任 必 须 达 成 的 年 龄。犯 罪 的 过 失:是 指 行 为 人 应 当 预 见 自 己 的 行 为 也 许 发 生 危 害 社 会 的 结 果,由 于 疏 忽 大 意 而 没 有 预 见,或 者 已 经 预 见 而 轻 信 可 以
3、避 免 的 心 理 态 度。共 同 犯 罪:是 指 二 人 以 上 共 同 故 意 犯 罪。自 首:是 指 犯 罪 分 子 犯 罪 以 后 自 动 投 案,如 实 供 述 自 己 的 罪 行 的 行 为,或 者 被 采 用 强 制 措 施 的 犯 罪 嫌 疑 人、被 告 人 和 正 在 服 刑 的 罪 犯,如 实 供 述 司 法 机 关 尚 未 掌 握 的 本 人 其 他 罪 行 的 行 为。时 效 中 断:是 指 在 追 诉 期 限 内,因 犯 罪 分 子 又 犯 新 罪 而 使 前 罪 所 通 过 的 时 效 期 间 归 于 无 效 的 制 度。犯 罪 构 成:是 指 刑 法 规 定 的,
4、决 定 某 一 具 体 行 为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及 其 限 度,而 为 该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所 必 须 具 有 的 一 切 主 观 要 件 和 客 观 要 件 的 有 机 统 一 的 整 体。减 刑:是 指 对 被 判 处 管 制、拘 役、有 期 徒 刑、无 期 徒 刑 的 犯 罪 分 子,根 据 其 在 刑 罚 执 行 期 间 的 悔 改 或 者 立 功 表 现,而 适 当 减 轻 其 原 判 刑 罚 的 制 度。犯 罪 主 体:是 指 实 行 危 害 社 会 的 行 为、依 法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的 自 然 人 和 单 位。犯 罪 预 备:是 指 行 为 人 为
5、实 行 犯 罪 而 开 始 发 明 条 件 的 行 为,由 于 行 为 人 意 志 以 外的 因 素 而 未 能 着 手 犯 罪 实 行 行 为 的 犯 罪 停 止 形 态。主 犯:是 指 组 织、领 导 犯 罪 集 团 进 行 犯 罪 活 动 或 者 在 共 同 犯 罪 中 起 重 要 作 用 的 犯 罪 分 子。刑 墨 是 刑 法 中 明 文 规 定 的 由 国 家 审 判 机 关 依 法 对 犯 罪 人 所 合 用 的 限 制 或 剥 夺 其 某 种 权 益 的 最 严 厉 的 法 律 制 裁 方 法。累 犯:是 指 因 犯 罪 而 受 过 一 定 的 刑 罚 处 罚,在 刑 罚 执 行
6、 完 毕 或 者 赦 免 以 后,于 法 定 期 限 内 又 犯 一 定 之 罪 的 罪 犯。丕 作 为 二 是 指 犯 罪 人 有 义 务 实 行 并 且 可 以 实 行 某 种 积 极 的 行 为 而 未 实 行 的 行 为,即 应 当 做 也 可 以 做 而 未 做 的 情 况。疏 忽 大 意 的 过 失:是 指 行 为 人 应 当 预 见 到 自 己 的 行 为 也 许 发 生 危 害 社 会 的 结 果,由 于 疏 忽 大 意 而 没 有 预 见,以 致 发 生 这 种 结 果 的 心 理 态 度。继 续 犯:亦 称 连 续 犯,是 指 犯 罪 行 为 自 着 手 实 行 之 时 直
7、 至 构 成 既 遂、旦 通 常 在 既 遂 之 后 至 犯 罪 行 为 终 了 的 一 定 期 间 内,该 犯 罪 行 为 及 其 所 引 起 的 不 法 状 态 同 时 处 在 连 续 过 程 中 的 犯 罪 形 态。缓 刑 是 对 原 判 刑 罚 附 条 件 不 执 行 的 一 种 刑 罚 制 度。它 是 指 人 民 法 院 对 于 被 判 处 拘 役、3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的 犯 罪 分 子,根 据 其 犯 罪 情 节 和 悔 罪 表 现,认 为 暂 缓 执 行 原 判 刑 罚,的 确 不 致 再 危 害 社 会 的,规 定 一 定 的 考 验 期,暂 缓 其 刑 罚 的 执
8、行,若 犯 罪 分 子 在 考 验 期 内 没 有 发 生 法 定 撤 消 缓 刑 的 情 形,原 判 刑 罚 就 不 再 执 行 的 制 度。犯 罪 对 象:是 指 犯 罪 行 为 所 直 接 作 用 的 具 体 人 或 者 具 体 物。间 接 故 意:是 指 行 为 人 明 知 自 己 的 行 为 也 许 发 生 危 害 社 会 的 结 果,并 且 放 任 这 种 结 果 发 生 的 心 理 态 度。牵 连 犯:是 指 行 为 人 实 行 某 种 犯 罪,而 方 法 行 为 或 结 果 行 为 又 触 犯 其 他 罪 名 的 犯 罪 形 态。时 效 延 长:因 在 追 诉 期 限 内 发
9、生 法 定 事 由 而 使 追 诉 时 效 处 在 保 持 状 态 的 制 度,刑 法 理 论 上 称 之 为 时 效 延 长。罪 刑 法 定 原 则:是 指“法 无 明 文 规 定 不 为 罪”、“法 无 明 文 规 定 不 处 罚”,即 行 为 之 定 罪 处 刑(行 为 之 处 罚),以 行 为 时 法 律 有 明 文 规 定 者 为 限。意 外 事 件:行 为 虽 然 在 客 观 上 导 致 了 损 害 结 果,但 不 是 出 于 行 为 人 的 故 意 或 者 过 失,而 是 由 于 不 能 预 见 的 因 素 所 引 起,因 而 不 认 为 是 犯 罪 的 情 况,刑 法 理 论
10、上 称 为 意 外 事 件。合 法 防 卫:是 指 为 了 使 国 家、公 共 利 益、本 人 或 者 别 人 的 人 身、财 产 和 其 他 权 利 免 受 正 在 进 行 的 不 法 侵 害,而 对 不 法 侵 害 者 所 实 行 的 不 明 显 超 过 必 要 限 度 的 损 害 行 为。教 唆 犯 J 是 指 故 意 唆 使 别 人 犯 罪 的 犯 罪 分 子。拘 役:是 短 期 剥 夺 犯 罪 分 子 的 自 由,就 近 执 行 并 实 行 劳 动 改 造 的 刑 罚 方 法。单 位 犯 罪:是 指 由 公 司、公 司、事 业 单 位、机 关、团 队 实 行 的 依 法 应 当 承
11、担 刑 事 责 任 的 危 害 社 会 的 行 为。过 于 自 信 的 过 失:行 为 人 预 见 到 自 己 的 行 为 也 许 发 生 危 害 社 会 的 结 果,但 轻 信 可 以 避 免,以 致 发 生 这 种 结 果 的 心 理 态 度 称 为 过 于 自 信 的 过 失。萱 制 二 是 我 国 主 刑 中 最 轻 的 一 种 刑 罚 方 法,属 于 限 制 自 由 刑。它 是 指 对 犯 罪 分 子 不 予 关 押,但 限 制 其 一 定 自 由,由 公 安 机 关 予 以 执 行 的 刑 罚 方 法。想 象 竞 合 犯:亦 称 想 象 数 罪,是 指 行 为 人 基 于 一 个
12、犯 罪 意 图 所 支 配 的 数 个 不 同 的 罪 过,实 行 一 个 危 害 行 为,而 触 犯 两 个 以 上 异 种 罪 名 的 犯 罪 形 态。追 诉 时 效:是 指 对 犯 罪 分 子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有 效 期 限。直 接 客 体:是 指 某 一 犯 罪 行 为 所 直 接 危 害 的 我 国 刑 法 所 保 护 的 社 会 关 系,即 我 国 刑 法 所 保 护 的 某 种 具 体 的 社 会 关 系。从 犯:是 指 在 共 同 犯 罪 中 起 次 要 或 者 辅 助 作 用 的 犯 罪 分 子。刑 事 责 任:是 依 照 刑 事 法 律 的 规 定,犯
13、罪 人 应 当 承 受 而 国 家 司 法 机 关 也 强 制 犯 罪 人 接 受 的 否 认 评 价 和 制 裁 标 准。法 定 情 苴 是 指 刑 法 明 文 规 定 的 在 量 刑 时 应 当 予 以 考 虑 的 情 节。犯 器 客 位 是 指 我 国 刑 法 所 保 护 而 为 犯 罪 行 为 所 危 害 的 社 会 关 系。紧 急 避 险:是 指 为 了 使 国 家、公 共 利 益、本 人 或 者 别 人 的 人 身、财 产 和 其 他 权 利 免 受 正 在 发 生 的 危 险,不 得 已 而 采 用 的 损 害 另 一 个 较 小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胁 从 犯:是
14、指 被 胁 迫 参 与 共 同 犯 罪 的 犯 罪 分 子。特 殊 防 也 就 是 通 过 刑 罚 合 用 防 止 犯 罪 分 子 重 新 犯 罪。驱 逐 出 境:是 指 逼 迫 犯 罪 的 外 国 人 离 开 中 国 国(边)境 的 刑 罚 方 法,它 是 一 种 专 门 合 用 于 犯 罪 的 外 国 人 的 特 殊 的 附 加 刑,既 可 以 独 立 合 用,又 可 附 加 合 用。刑 法 溯 及 力:是 指 刑 法 生 效 后,对 于 其 生 效 以 前 未 经 审 判 或 者 判 决 尚 未 拟 定 的 行 为 是 否 合 用 的 问 题。假 如 合 用,就 是 有 溯 及 力;假
15、如 不 合 用,就 是 没 有 溯 及 力。直 接 故 意:是 指 行 为 人 明 知 自 己 的 行 为 必 然 或 者 也 许 发 生 危 害 社 会 的 结 果,并 且 希 望 这 种 结 果 发 生 的 心 理 态 度。罚 金 J 是 人 民 法 院 判 处 犯 罪 分 子 或 者 犯 罪 单 位 向 国 家 缴 纳 一 定 金 钱 的 刑 罚 方 法,属 于 财 产 刑。假 程 是 指 对 于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无 期 徒 刑 的 犯 罪 分 子,在 执 行 一 定 刑 期 以 后,由 于 其 确 有 悔 改 表 现,不 致 再 危 害 社 会,因 而 附 条 件 地 将
16、其 提 前 释 放 的 一 项 刑 罚 制 度。犯 罪 构 成:是 指 刑 法 规 定 的,决 定 某 一 具 体 行 为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及 其 限 度,而 为 该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所 必 须 具 有 的 一 切 主 观 要 件 和 客 观 要 件 的 有 机 统 一 的 整 体。刑 事 责 任 能 力:是 指 行 为 人 构 成 犯 罪 和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所 必 需 的,行 为 人 具 有 的 刑 法 意 义 上 辨 认 和 控 制 自 己 行 为 的 能 力 犯 罪:是 指 严 重 危 害 我 国 社 会、触 犯 刑 法 并 应 受 刑 罚 处 罚 的 行 为。
17、犯 罪 的 故 意:就 是 指 行 为 人 明 知 自 己 的 行 为 会 发 生 危 害 社 会 的 结 果,并 且 希 望 或 者 放 任 这 种 结 果 发 生 的 主 观 心 理 态 度。犯 罪 未 遂 是 指 行 为 人 已 经 着 手 实 行 具 体 犯 罪 构 成 的 实 行 行 为,由 于 其 意 志 以 外 的 因 素 而 未 能 完 毕 犯 罪 的 一 种 犯 罪 停 止 形 态。连 续 犯:是 指 行 为 人 基 于 数 个 同 一 的 犯 罪 故 意,连 续 多 次 实 行 数 个 性 质 相 同 的 犯 罪 行 为,触 犯 同 一 罪 名 的 犯 罪 形 态。没 收
18、财 及 是 指 将 犯 罪 分 子 个 人 所 有 财 产 的 一 部 或 所 有 强 制 无 偿 地 收 归 国 有 的 刑 罚 方 法。二、简 答 题 1.简 述 犯 罪 未 遂 的 概 念 和 特 性。犯 罪 未 遂 是 指 行 为 人 已 经 着 手 实 行 具 体 犯 罪 构 成 的 实 行 行 为,由 于 其 意 志 以 外 的 因 素 而 未 能 完 毕 犯 罪 的 一 种 犯 罪 停 止 形 态。犯 罪 未 遂 的 特 性 涉 及:(1)行 为 人 已 经 着 手 实 行 犯 罪。(2)犯 罪 未 完 毕 而 停 止 下 来。(3)犯 罪 停 止 在 未 完 毕 形 态 是 犯
19、 罪 分 子 意 志 以 外 的 因 素 所 致。3.简 述 我 国 刑 法 采 用 的 数 罪 并 罚 原 则 及 其 基 本 合 用 规 则。我 国 刑 法 采 用 的 数 罪 并 罚 原 则 是 以 限 制 加 重 原 则 为 主,以 吸 取 原 则 和 并 科 原 则 为 补 充 的 折 衷 原 则。我 国 数 罪 并 罚 原 则 的 基 本 合 用 原 则 涉 及:(1)判 决 宣 告 的 数 个 主 刑 中 有 数 个 死 刑 或 最 重 刑 为 死 刑 的,采 用 吸 取 原 则。(2)判 决 宣 告 的 数 个 主 刑 中 有 数 个 无 期 徒 刑 或 最 重 刑 为 无 期
20、 徒 刑 的,采 用 吸 取 原 则。(3)判 决 宣 告 的 数 个 主 刑 为 有 期 自 由 刑 即 有 期 徒 刑、拘 役、管 制 的,采 用 限 制 加 重 原 则 合 并 处 罚。(4)数 罪 中 有 判 处 附 加 刑 的,采 用 并 科 原 则,附 加 刑 仍 须 执 行。合 法 防 卫 的 成 立,必 须 具 有 以 下 几 方 面 的 条 件:第 一,合 法 防 卫 的 起 因 条 件,即 不 法 侵 害 的 产 生 与 存 在。第 二,合 法 防 卫 的 时 间 条 件,即 不 法 侵 害 正 处 在 已 经 开 始 并 且 尚 未 结 束 的 进 行 状 态。第 三,合
21、 法 防 卫 的 对 象 条 件,即 只 能 对 不 法 侵 害 者 本 人 实 行,而 不 能 对 没 有 实 行 侵 害 行 为 的 第 三 者 实 行。第 四,合 法 防 卫 的 主 观 条 件,即 必 须 出 于 保 护 合 法 权 益 免 受 不 法 侵 害 的 防 卫 意 图。第 五,合 法 防 卫 的 限 度 条 件,即 防 卫 行 为 不 能 明 显 超 过 必 要 限 度 导 致 重 大 损 害。2、简 述 共 同 犯 罪 的 概 念 和 成 立 条 件。共 同 犯 罪,是 指 二 人 以 上 共 同 故 意 犯 罪。构 成 共 同 犯 罪,必 须 具 有 如 下 条 件:(
22、1)共 同 犯 罪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二 人 以 上。这 是 共 同 犯 罪 的 主 体 条 件。(2)各 犯 罪 人 必 须 具 有 共 同 的 犯 罪 行 为,这 是 共 同 犯 罪 的 客 观 要 件。(3)各 共 同 犯 罪 人 必 须 有 共 同 的 犯 罪 故 意,这 是 共 同 犯 罪 的 主 观 要 件。3、简 述 一 般 自 首 的 概 念 及 其 成 立 条 件。一 般 自 首 是 指 犯 罪 分 子 犯 罪 以 后 自 动 投 案,如 实 供 述 自 己 的 罪 行 的 行 为。一 般 自 首 的 成 立 条 件 是:(1)自 动 投 案。即 犯 罪 分 子 在 未
23、 被 采 用 强 制 措 施 之 前,出 于 其 本 人 的 意 志 而 向 有 关 机 关 或 个 人 认 可 自 己 实 行 了 犯 罪,并 自 愿 置 于 有 关 机 关 或 个 人 的 控 制 之 下,等 待 进 一 步 交 代 犯 罪 事 实,接 受 国 家 的 审 查 和 裁 判 的 行 为。(2)如 实 供 述 自 己 的 罪 行。即 犯 罪 分 子 按 照 实 际 情 况 彻 底 供 述 自 己 实 行 并 应 由 本 人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的 犯 罪 事 实。1、简 述 犯 罪 构 成 的 概 念 和 特 性。犯 罪 构 成 是 指 刑 法 规 定 的,决 定 某 一
24、具 体 行 为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及 其 限 度,而 为 该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所 必 须 具 有 的 一 切 主 观 要 件 和 客 观 要 件 的 有 机 统 一 的 整 体。我 国 刑 法 中 的 犯 罪 构 成 具 有 如 下 三 个 特 性:(1)犯 罪 构 成 是 一 系 列 客 观 要 件 和 主 观 要 件 的 有 机 统 一 的 整 体。(2)犯 罪 构 成 是 行 为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的 法 律 标 志。(3)犯 罪 构 成 由 刑 法 加 以 规 定。2、简 述 刑 法 总 则 关 于 合 用 死 刑 的 限 制 性 规 定。(1)死 刑 合 用 条
25、件 的 限 制 死 刑 只 合 用 于 罪 行 极 其 严 重 的 犯 罪 分 子。这 是 刑 法 总 则 对 于 合 用 死 刑 所 作 的 条 件 性 规 定。(2)死 刑 合 用 对 象 的 限 制 即 对 犯 罪 的 时 候 不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人 和 审 判 的 时 候 怀 孕 的 妇 女,不 合 用 死 刑。(3)死 刑 合 用 程 序 的 限 制 即 死 刑 除 依 法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的 以 外,都 应 当 报 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核 准。(4)死 刑 执 行 制 度 的 限 制 即 对 于 应 当 判 处 死 刑 的 犯 罪 分 子,假 如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3 刑法 总论 名词解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