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旅客管理制度(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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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旅客管理制度(2篇) 书目 第1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方法 第2篇铁路旅客运输平安检查管理方法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方法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23年第10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23年第10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3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平安,爱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2、民共和国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输旅客、为社会公众供应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根据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一般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意须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输
3、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支配运用,供应驾驶劳务,根据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途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输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供应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平安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允、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意广阔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恳信用,公允
4、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激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详细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其次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依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
5、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 包车客运根据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 旅游客运根据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根据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根据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6、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马路里程占总里
7、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8、(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修理和旅客急救基本学问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
9、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平安生产操作规程、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平安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详细要求根据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平安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平安生产操作规程、车辆
10、发车前例检制度、平安生产责任制、危急品查堵、平安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供应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
11、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托付书; 4.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供应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供应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
12、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供应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供应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供应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供应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13、、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托付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供应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聘请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托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平安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
14、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状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便利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确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确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确定的,应
15、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确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确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确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途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确定书抄告途
16、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确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确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确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确定书。 其次十条 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看法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看法;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
17、0日内将看法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看法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看法和相关材料报交通部确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交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确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其次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其次十一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其次十二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
18、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记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记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记牌。 其次十三条 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须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其次十四条 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
19、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其次十五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其次十六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其次十七条 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依据实际状况须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实行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20、。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方法另行制定。 其次十八条 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值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其次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须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根据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值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
21、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须要持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确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记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觉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实行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
22、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持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平安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务;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峻违规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 客运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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