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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特殊药品管理制度新(8篇) 书目 第1篇南调医院特别药品管理制度 第2篇药房门店特别药品贵细药品管理制度 第3篇特别药品购进验收储存保管运用管理制度 第4篇特别药品储存管理运用制度 第5篇特别药品管理制度要求 第6篇特别药品管理制度 第7篇特别药品管理制度 第8篇特别药品管理制度(一) 南调医院特别药品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特别药品管理制度 1、为加强特别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平安、合理、有效,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方法、精神药品管理方法、放射性药品管理方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方法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特别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运用和销毁。 3、特别管理药品的定义:主要
2、是指以下国家有特别管理要求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4、特别药品的购进管理 (1)特别药品的选购必需严格根据医院药品选购制度的规定执行。 (2)特别管理的药品必需从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5、特别药品的质量验收管理 (1)特别药品的质量验收必需严格根据医院药品验收制度的规定执行。 (2)购入的特别药品必需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3)特别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需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的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6、特别药品的储存管理 (1)特别药品储存管理应严格根据医院药品保管、养护制度的规定执行。麻
3、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应严格实行五专管理,毒性药品、放射药品、其次类精神药品应符合管理规范,帐物相符,特别药品管理应做到日清月结,库房、药房帐目与实物数量均应一样。 (2)特别药品效期管理应严格根据医院药品效期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加强效期管理,做到先进先出。 (3)特别药品的养护管理应严格根据医院药品保管、养护制度的规定执行,严格限制药品存放条件,严格按国家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列贮存条件存放。 7、特别药品的运用管理 (1)医师开具处方应严格根据处方管理方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方法、放射性药品管理方法的规定执行,药师应在充分敬重医师的处方权的前提下,重视并坚持合理行使
4、药师的审方权。 (2)药师收到处方后应严格根据医院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的内容对处方进行审核,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平安问题,和处方医师进行沟通,妥当解决,并根据医院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内容进行登记。 8、不合格特别药品的管理 (1)不合格特别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2)销毁不合格特别管理的药品,应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派人现场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 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详细见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0、医疗用毒性药品详细见医院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药房门店特别药品贵细药品管理制度 药房门店特别药品和贵细药品管理制度
5、1为了合理经营、平安的运用,保障人民健康,对特别药品及贵细药品的选购、储存、销售必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别管理药品的管理制定。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3内容 3.1特别药品 3.1.1包装容器上必需印贴有规定的标记,即黑底白字的“毒”字,绿白相间的“精神药品”字样,蓝白相间的“麻醉药品”字样。 3.1.2特别药品的验收,应由两人进行并共同在记录上签字,严防收据。 3.1.3特别药品必需储存在设有必要平安设施的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严禁与其它药品混放。 3.1.4特别药品的进货与销售必需严格根据国家有关特别管理药品的管理规定。 3.1.5
6、建立特别药品收支帐目、按月盘点,保证帐物相符 3.2贵细药品 3.2.1贵细药品是指货源缺少或比较珍贵的药品或中药材,中药饮片。 3.2.2做到专人专柜加锁保管,并做到帐货相符。 特别药品购进验收储存保管运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均为特别管理药品,应做到以下管理: 药品购进: 一、特别药品运用单位应达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二、购进麻醉、精神药品应持麻醉药品“印鉴卡”和有效证件(身份证),到有特别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特别药品。 三、购进药品时应实行银行转账资金,不得现金买卖。马路运输必需有专人负责,缩短在途时间,防止丢失、被盗。 药品验收 一、验收应做到货
7、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验收记录应实行专用记录,内容有: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验收记录应保存至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二、验收发觉缺少、破损的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刚好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药品储存、保管 一、必需实行专人负责(双人),专库(柜)加锁(双锁),对进出库药品应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纪录,记录的内容有: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
8、物、批号相符。 二、医疗机构应对麻醉、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至少保存2年。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三、医疗机构销毁麻醉、精神药品应在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的麻醉、精神药品造表具体登记,完善经手人、负责人、院长和监督人员签字手续。 四、麻醉、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及发觉骗取或冒领的应马上报告所在地公安、药品和卫生主管部门。 特别药品储存管理运用制度 为了严格实行特别药品的存储、管理、运用制度,参照麻醉药品管理方法精神药品管理方法放射性药品管理方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方法相关条例,特制定巨鹿县医院特别
9、药品相关制度。药库、药房、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落实。 一、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运用后易产生身体依靠性、成瘾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及卫生部指定的易致躯体依靠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运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备的资格: 麻醉药品处方权必需是本院主治医师以上或麻醉师方能授予,安排生育手术的高年资住院医师经考核合格可授予手术期间的麻醉药品处方权。 2、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要求: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写明病名、患者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医师签全名;划价、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处方登记。 3、
10、麻醉药品的处方限量: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运用不得超过七天,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写麻醉药品处方。 4、麻醉药品处方必需是病人的真实姓名和真实的病历号,运用麻醉药品(危重病人除外),病人必需到医院挂号看病,要经医生诊治开处方,并有病历记载,不准家属去请医师开方买药。 5、麻醉药品的管理按“五专”要求管理,“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账、专用处方及专册登记。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注射剂除医师处方外,要交回空安剖换取药品。 6、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实行专人负责管理,药剂师应严格核对,配方人和核对人应签名。班班交接,仔细填写麻醉药品交班本及处方登记册
11、。 7、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和运用,必需按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管理方法的精神进行选购、管理和运用,医院及个人不得自行更改管理方法。 8、麻醉药品入库前,应坚持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入库制度。 9、由于大多数麻醉药品特殊是针剂遇光易变质,故应避光保存。0 10、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11、严格执行出库制度,出库时要有专人对品名、数量、质量进行核查,并有其次人复核,发货人、复核人共同在单据上盖章签字。 12、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行供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当保管,并列表上报药监部门批准,监督销毁,并有监销人签字,存档备案。 13、医教科主任、药剂科主任、护理部主任应定期检查本院
12、的麻醉药品管理运用状况,发觉问题刚好解决处理。 14、药剂科依据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的管理和运用,禁止非法运用、储存、转让和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刚好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精神药品是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运用可以产生精神依靠性的药品。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其次类。第一类精神药品只有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才能运用。其次类精神药品可供医疗单位运用。社会药房必需凭盖有医疗单位公单的医疗处方才能零售。 1、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二类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精神药品处方应保
13、存两年以后,才能销毁。 2、精神药品处方必需载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处方不得涂改。 3、一类精神药品必需严格实行专柜、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可和麻醉药品存放在同一专柜内)。 4、建立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账目、专人登记、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觉问题马上报告药品主管部门。 5、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库时应坚持双人验收、签字制度。 6、对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行供药用的品种,应按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执行。 7、二类精神药品可储存于一般药库内。 三、特别药品管理平安制度 特别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为了防止药品失盗而流于社会,危害人民健康,扰乱社会秩
14、序,特制定特别药品管理平安制度。 1、严格根据特别药品管理制度进行选购,一般规定按每季度的所供量进行选购,每季度选购一次。) 2、严格执行特别药品出入库制度,实行双人双锁,专柜保管,入库前坚持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入库,出库时,发货要有专人对品名、数量、质量进行核查,并由其次人复核,发货人、复核人共同在单据上盖章签字。 3、建立专用账目,专人登记,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觉问题,刚好报告当地药品主管部门。 4、仓库内要有平安措施,安装防盗门、防护栏、报警器、灭火器等,严防失火、失盗。 四、特别药品报损制度 为了确保病人用药的平安有效,防止该类药品流失社会,危害人民健康,特制定以下报损制
15、度: *1、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条例,对各种品种按有关贮存条件进行贮存保管,防止由于贮存保管不当而变质或损坏。 2、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行供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当保管,列表上报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并上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听后处理。如销毁,必需由药监部门批准、监督销毁,并由监销人员签字存档备查,不能随意处理。 3、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药品变质、破损、过期失效者,要追究缘由,肃穆处理。 五、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1、毒性药品须由具有责任心强,业务娴熟的主管药师以上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 m2、毒性药品须设毒剧药柜。实行专人、专柜、专账
16、,贴明显标签加锁保管的方法。 3、调配毒性药处方时,必需仔细负责,称量要精确无误,处方调配完毕,必需经另一药师复核后,方可发出,并行签名。 4、本院就诊的患者,如需用毒性药品者,应由多年实践阅历的主治以上的医师处方。 5、毒性药品须按药典规定,内服药品为一日量。 1 s& i2 /( d0 p4 6、毒性药品应当设立专账卡,每日盘点一次,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并填写用登记本,登记本应写明患者姓名、年龄、用药品名,数量刚好间、处方医师姓名,调配人员姓名。处方及证明一般保存两年以备后查。 7、管理人员交接时,应在科主任监督下进行交接,并在账卡上签字,严格交接,做到账物相符。 特别药品管理制度要求
17、 1、为强化特别管理药品的管理,有效地限制特别管理药品的进、存、运用行为,确保合法,依据药品管理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特别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其次类精神药品。村卫生室(所)、个体医疗机构严禁运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运用其次类精神药品。 3、特别管理药品必需从指定的有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凭印签卡购进。 4、应审核特别管理药品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并索取相关证明资料,建立档案。 5、特别管理药品应由双人验收至最小包装,验收合格后,做好验收记录。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需印有
18、规定的标识,验收时必需检查其特定标识。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用保险柜或专库储存,专库应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保险柜和专库双人双锁管理。其次类精神药品应存放于相对独立的平安区域。 7、特别管理药品实行专人专帐管理。做到帐、货、票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8、特别管理药品应运用专用处方,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符合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需由具有资格的执业医师给确需运用的患者开具。 9、对特别管理药品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细致审核,签署姓名,并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拒绝发药。处方至少保存3年。 10、对过期、破损的特别管理
19、药品要登记造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在其监督下销毁,做好记录。 11、发生特别管理药品被盗、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应马上实行必要的限制措施,同时报告公安、药监及卫生主管部门。 特别药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特别药品的管理,保障特别管理药品的平安。 2.依据 2.1药品管理法律 2.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3特别药品的相关规定 3.职责 3.1选购部门负责按规定购进特别管理药品 3.2质量管理部负责特别管理药品的验收、质量确认、信息上报、运输证明办理。 3.3仓储部负责特别管理药品的收货、储存、养护、出库复核。 3.4销售部负责按规定销售特别管理的药品 3.5运输部
20、负责特别管理药品的运输 4.适用范围 适用特别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运输和销毁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及监控。 5.内容 5.1特别管理药品的概念 5.1.1特别管理药品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1.2麻醉药品是指:连续运用后易产生身体依靠性、能成隐僻的药品。 5.1.3精神药品是指:干脆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运用能产生精神依靠性的药品。按其使产生依靠性和危害性健康的程度分为一类精神药品或二类精神药品(使精神要药品和麻醉药品书目) 5.1.4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毒性猛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运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5.1.5放射性药
21、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知己或者其标记药物。 5.2特别管理药品的购进管理 5.2.1购进特别管理药品必需严格执行本企业药品购进管理制度的规定。 5.2.2购进部门必需制定专人负责特别管理跑品的购进管理工作,并严格审核供应单位资格。 5.3特别管理药品的质量验收管理 5.3.1对特别管理药品必需严格执行本企业药品验收管理制度的规定。 5.3.2特别管理药品必需在符合要求的专库或专区验收,实行双人验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5.4特别管理药品的储存管理 全部特别管理药品必需储存在具有平安设施的专用仓库(或专柜)内,严格执行双人双锁保管和专账记录,并实行色标管理和效期管理。 5.5
22、特别管理药品的养护管理 5.5.1养护工作执行本企业药品养护管理制度 5.5.2药品养护人员对特别管理药品进行养护检查是,必需有专职保管员在场。 5.6特别管理药品的销售管理 5.6.1销售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需凭借升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或“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并只能根据限量供应的规定,销售给县级(含)以上的医疗机构,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罂粟壳可供应医疗单位配方运用和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凭盖有医疗单位原印章的医生处方供应。 5.6.2二类精神药品可销售给医疗机构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营企业。 5.6.3医疗用户毒性药品可销售
23、给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向科研和教学单位销售毒性药品时,必需凭借购买单位的证明并经其所在地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5.6.4放射性药品必需凭借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凭借升级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发给的放射性药品运用许可证,申请办理订货。 5.7特别管理药品的出库和运输管理 5.7.1特别管理药品出库时,必需严格执行本企业药品出库复核、运输管理制度,发货时实行双人复核。 5.7.2本企业自运或办理托运特别管理药品时,必需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管理方法、精神药品管理方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方法、放射性药品管理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
24、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5.8不合格特别管理药品的管理 5.8.1不合格特别管理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应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5.8.2销毁不合格特别管理药品时,应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其派人现场监督销毁。 5.9进口的特别管理药品严格根据麻醉药品管理方法、精神药品管理方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方法和放射性药品管理方法的执行规定。 5.10凡违反制度规定的,严格根据麻醉药品管理方法、精神药品管理方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方法和放射性药品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惩罚,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别药品管理制度 特别药品是指国家法规规定实行特别管理的药品,包括麻
25、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目前,我公司经营的特别管理药品有*原料药、*原料药、二类精神药品;依据国家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类精神药品、*、*等特管药品的选购、验收、保管、养护、销售、出库运输、报损、平安等全过程管理,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梁维菊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详细工作由*、*二位负责。 一、特别药品经营管理人员必需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方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做好公司经营的二类精
26、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的选购、保管、供应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二、二类精神药品、及*、*原料药的选购、验收、保管、养护、销售、出库运输、报损、平安全过程管理,除遵循一般药品经营管理外,还须遵循以下规定: (1)审批:*、*原料药的选购,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总经理审核签字、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2)对二类精神药品、*、*二种原料药的选购、验收、入库、保管、养护、出库、运输、报损、平安过程的管理,实行审核选购,审核销售,审核报损;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出入库复核,按期养护,平安运输,专库贮存,专人管理,专帐收付。 (3)二类精神药品、及*、*二种原料药,严禁销
27、售给个人及相关手续不完整的单位。 (4)二类精神药品、及*、*二种原料药经营中严禁现金交易,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货,除非确有证据证明售出的药品有质量问题,经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并须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办理。 (5)运输管理:对购买手续完备的运用单位是贵阳市以外的,需到贵阳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证,凭证运输;专人负责押运。 (6)如遇药品丢失或被盗,必需马上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保管、平安人员必需常常检查系统报警装置,以及门、锁状况,若发觉问题,马上报公司行政部进行处理。 (8)对*、*二种原料药的经营须严格根据规定,决不允许有差错发生。 (9)对*、*二种原料药经营
28、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凭证、须存档至五年以上,然后经审批后方可处理。 本制度为公司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的一部分,其他制度按公司经营质量管理文件执行。 三、含特别管理成分的复方制剂的选购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管理、票据管理、出库运输等,除遵循一般经营药品的管理外,还须遵循以下规定: 1、选购必需严格审核供货方资质,销售人员托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建立完整的质量档案。 2、销售必需严格审核销售单位资质,选购人员托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送货上门(至销售单位注册仓库或注册地址),销售单据原件客户保存,复印件由购买单位盖章或注册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无单位印章的按手印)返回存档备查。 3、指定专人开票销售,专用帐套管理
29、。 4、一次性购买此类药品50以上(含50)个销售计量单位的客户须先致电市局市场处备案(市场处电话:*-*);发觉可疑购买单位或个人的应刚好向质量管理部门汇报核实,同时不得向其销售任何药品;经质量管理部门核实的确可疑的应刚好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 特别药品管理制度(一) 特别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特别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平安、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方法、精神药品管理方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方法、放射性药品管理方法制定本制度 1 特别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别管理方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药品零售医院药房可经营的特别管理药品包括配方用毒性中药
30、品种、麻醉中药品种和二类精神药品。 2特别管理的药品必需从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医院药房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4购入的特别管理药品必需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5 特别管理药品应在到货后5小时内验收完毕。 6特别管理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需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7二类精神药品必需专柜加锁保管、专人管理和专帐记录。 8其他特别管理药品应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专柜应配备平安防盗措施。 9 特别管理药品出库上柜台时,应实行双人复核,确保精确无误。 10 特别管理的药品必需凭盖有医疗单位原印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处方保存二
31、年备查。 11 二类精神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必需载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和用法;处方不得涂改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2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得单独配方;调配处方必需仔细负责,计量精确。 并由配方人员和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觉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审定后再进行调配;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3不合格特别管理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应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14 销毁不合格特别管理的药品,应报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由永新
32、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派人现场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 特别药品管理制度 1.特别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方法,实行特别管理。 2.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需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 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选购管理外,其它特别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 特别药品的选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3.特别药品的选购应做好年度安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选购。 入库应按最小包装逐支逐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
33、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特地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 存放在保险柜内,交接班时当面交接清晰,手术室补充注射用麻醉药品时除有专用处方外,应同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瓿更换,并建立剩余注射用麻醉药品销毁记录,。 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5.特别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运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 严格按规定限制运用范围和用量。 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运用特别管理药品。 6.麻醉药品应运用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7.确因病情须要连续运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凭区(县)以上医疗单位疾病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到药品监督部门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到指定医疗单位按规定开方配药。 8.未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运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 9.建立完善的特别药品报废销毁制度。 原则上失效、过期、破损的特别药品及旧安瓿等容器每年报废一次,由药学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药品监督部门监督销毁,并具体记录处理过程,现场人员签字。 放射性药品运用后的废物,必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当管理。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