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职工生活管理制度(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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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职工生活管理制度(3篇) 书目 第1篇供电公司生产用电职工生活用电管理规定考核方法 第2篇供电公司生产用电职工生活用电管理规定考核方法 第3篇科技高校校区职工生活小区管理规约 供电公司生产用电职工生活用电管理规定考核方法 为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规范公司系统职工用电管理的紧急通知,以及加强公司生产用电和职工生活用电的管理,切实做好公司降损节能工作、树立公司依法经营企业形象,特制订本方法。 一、公司成立生产用电和职工生活用电管理委员会。 二、各单位生产用电必需装表计量,并由管委会核定生产用电量指标,每月结算一次,当月节余电量,集存到下个月结算; 三、公司全部员工(含内退、离退休职工)必需
2、按对外一般用户一样的标准装表计量,并按国家核定的电价激纳电费; 四、职工用电应根据等同一般客户一样的有关用电规定进行用电,严禁违章窃电行为,并不得向外转供电; 五、新装职工用电应按正常程序向公司提出申请,严禁在未办理手续的状况下私自搭线用电。 六、各供电所应每月按规定时间向公司用电稽查大队上报职工用电及生产用电报表; 七、用电稽查大队每月应对全公司范围的生产用电及职工用电状况张榜公布,并对职工用电状况进行监督有安排地对职工用电及生产用电进行检查; 八、各单位生产用电超过用电量指标,按市场价结算电费,查出违章用电、窃电按有关电力法律法规追补电量、电费,并依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九、查出职
3、工生活用电违章用电、窃电,按以下标准进行惩罚。 1、领导班子成员罚款2000元,并予通报。 2、中层干部罚款1500元,并予行政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3、职工罚款1000元,并予行政警告处分。 4、内退、离退休职工罚款500元。 5、村电工、临时工罚款500元,并予以解聘。 十、窃电、违章用电职工取消一年电贴补助,非生活用电窃电、违章用电依有关电力法律法规进行惩罚。 供电公司生产用电职工生活用电管理规定考核方法 为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规范公司系统职工用电管理的紧急通知,以及加强公司生产用电和职工生活用电的管理,切实做好公司降损节能工作、树立公司依法经营企业形象,特制订本方法。 一、公司成立生产用
4、电和职工生活用电管理委员会。 二、各单位生产用电必需装表计量,并由管委会核定生产用电量指标,每月结算一次,当月节余电量,集存到下个月结算; 三、公司全部员工(含内退、离退休职工)必需按对外一般用户一样的标准装表计量,并按国家核定的电价激纳电费; 四、职工用电应根据等同一般客户一样的有关用电规定进行用电,严禁违章窃电行为,并不得向外转供电; 五、新装职工用电应按正常程序向公司提出申请,严禁在未办理手续的状况下私自搭线用电。 六、各供电所应每月按规定时间向公司用电稽查大队上报职工用电及生产用电报表; 七、用电稽查大队每月应对全公司范围的生产用电及职工用电状况张榜公布,并对职工用电状况进行监督有安排
5、地对职工用电及生产用电进行检查; 八、各单位生产用电超过用电量指标,按市场价结算电费,查出违章用电、窃电按有关电力法律法规追补电量、电费,并依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九、查出职工生活用电违章用电、窃电,按以下标准进行惩罚。 1、领导班子成员罚款2000元,并予通报。 2、中层干部罚款1500元,并予行政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3、职工罚款1000元,并予行政警告处分。 4、内退、离退休职工罚款500元。 5、村电工、临时工罚款500元,并予以解聘。 十、窃电、违章用电职工取消一年电贴补助,非生活用电窃电、违章用电依有关电力法律法规进行惩罚。 科技高校校区职工生活小区管理规约 科技高校校区职工
6、生活小区管理规约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小区物业平安合理运用,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建立全体业主必需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建设整齐美观、生活有序、和谐相处的小区,制订本规约。 第一章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广西科技高校东环校区职工生活小区 坐落位置:柳州市东环大道268号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其次章 业主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供应的服务。 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
7、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八、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九、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运用状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十、全体业主对未按法定程序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未取得物价部门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以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业主的义务 一、业主必需按规定交纳应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专项修理资金。 1、业主应当于每月20 日前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运用人约定由物业运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包括建设单位未售出或尚未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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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职工 生活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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