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赣州调查报告(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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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赣州调查报告(2篇) 书目 第1篇对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农村法律现状的调查报告 第2篇赣州环境艺术调查报告 对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农村法律现状的调查报告 兼论新时期的农村法制建设 序言: 水南镇位于赣州市的新城区,属于赣州市新规划的市政、办公中心区,其所辖的4个村中既有土地被全部征用、农夫全部“洗脚上田做市民”的;也有部分土地被征用,处于“半农村半城市”(即城乡结合)局面的;还有离城市较远,基本保持了传统农村面貌的村庄。该镇的现状与新时期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大部分农村发展的现状是基本吻合的,即各地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夫收入存在较大差距。以该镇为个案,对它的法律现状进行
2、调查、分析,可以基本看到经过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大部分农村在新时期的法制建设中所面临的困惑和不足的,笔者自2023年7月伴同江西理工高校暑期高校生“三下乡”社会实践重点队在该镇进行社会实践起,不间断地针对新时期农村的法律现状和农夫的法律意识等问题,对该镇干部及广阔农夫兄弟进行了较长期的走访、座谈与问卷调查,从得来的资料中,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农村的发展中,农村法制建设正面临着经济与法律相脱节、现代法律与传统道德间相互存在裂痕、法治与人治传统相互对立对峙、司法和行政貌离神合、法律宣扬欠缺力度、普法徒具形式等方面的现实逆境,从而希望在以后的农村法制建设中能更多的关注到和走出这些逆境,并针对个案
3、农村所存在的这些现象,就新时期我国的农村法制建设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内容摘要:本文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为例,对当前农村法律状况、农夫法律意识状况等进行了思索与分析,揭示出在当前我国农村的发展中,农村法制建设所面临的经济与法律的脱节、现代法律与传统道德的裂痕、法治与人治传统的对立、司法与行政的貌离神合、法律宣扬欠缺力度,普法徒具形式等方面的逆境,并对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促进农夫法律意识提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建议。认为应在发展经济、严格执法、人文执法;深化务实不懈地普法、诚信正确有效的执法;加快司法改革、实现与维护司法独立;改良旧道德、建立新道德,在法律与道德间找寻契合点等方面做出努
4、力。 关键词:隐患;农村良好秩序;逆境;出路 正文: 2023年的暑期,笔者有幸作为江西理工高校暑期高校生“三下乡”社会实践重点队的一员,在赣州市章贡区的水南镇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社会实践活动,作为一名法学科的学生,面对那些起先直面的农村社会现状,笔者起先思索。也是从这次社会实践起先,笔者针对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二十余年后,各项事业都已获得长足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村的法律现状与农夫的法律意识等,对水南镇下辖的4个乡村及各基层机关进行了较长期的走访、座谈与问卷调查。在调查结束后,笔者对那些材料进行了整理,整理之时,笔者的心情有些沉重。 我国目前有9亿左右农夫,这就意味着我们还有约3/4的国人生活在农村,
5、因此,农村的稳定对于我国的发展异样重要,而稳定是要法律来做保障的。始终以来,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农夫生活水平与素养也普遍不高,有些政策传达到农村时也已经成了强弩之末,相对于被制度与法律时刻关注的城市而言,农村在其看似安静的表面下有着太多的隐患。在今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也正在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的,在这场变革中,在这个新时期,特殊是在极力推动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今日,农村的各项工作都在热火朝天的开展的,而同时农村原先所隐藏着的各种问题也起先不断暴露出来,农村基层干部强行征地、先富起来的农夫在外重婚等报道时常见于报端,农村法律现状令人担忧亦可
6、见一斑,法律在农村遭受逆境也起先展露其冰山一角,从笔者的调查数据上可以看到,在相对较富有的章贡区水南镇有约40%的农夫对法律表示生疏,约25%的认为法律不行信,20%的认为在走投无路实在不得已的状况下会求助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只有15%的农夫明确表示在切身利益遭遇侵害时会主动利用法律武器。对法律的生疏使他们对身边的制度产生了迷惑,有57%的农夫认为村规民约就是法律,仅有43%的认为不是,且不说村规民约是否完全体现了缔约者的真实意思,但这组数据却真实的表明:农夫对“法”的产生程序是生疏的。因为生疏,所以心存畏惧,所以难以接受。综合笔者一个月内的社会调查和所见所闻所感,结合个人所学学问,“窥一斑而知
7、全豹”,笔者认为法律在农村遭受到逆境: 逆境之一:经济与法律的脱节 相对于城市而言,当前农村的发展严峻滞后。经济上,整体贫困;精神上,极度贫乏。农夫的生活节奏缓慢,思想上与外界接触较少,原始的农耕方式依旧盛行,而作为现代文明的法律则须要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经济环境才能大展拳脚,落后的农业经济确定了法律所提倡的法治观念与人权观念在农村将被抵制,这也就是为什么当前大多农夫只是单纯的注意村委会的民主选举,而忽视乃至漠视对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主监督。农夫依旧习惯着对权力的肯定听从,这些都是因为贫困落后的经济。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只有肯定的经济基础才能铸就相应的健全完善的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之一
8、的法律不能脱离经济基础而取得发展,尽管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已经有了长足发展,但距离法律所需的实施环境尚还差着很大距离;同时多年的农村建设现实也让我们看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敬重与重视,由此可想而知作为高层次精神文明的法律文明,其在农村存在和发展是何等的举步维艰。有资料显示:离城市越近,交通越便利,经济越多样化,农夫越富有的乡村,其村民的法律意识也相对较高,法治的进行也相对的较好。此次在对处于赣州新市区规划中的南桥村和距城区约有5公里之远的高楼村的调查走访,也证明了这一观点。落后乡村更多的保留了小农经济形式及其思想意识,虽然改革开放在肯定程度上对它们造成了冲击,但在短期内还无
9、法从根本上歼灭它们,而小农意识的狭隘与自私恰恰与法律所追求的追求自由同等是南辕北辙、格格不入的。同时,落后的经济所带来的贫困也导致了法律在乡村传播的艰难,在水南镇最富有的南桥村,笔者可以在村民家中看到村民所须要的一些单行法律规范,而在该镇最为偏远的高楼村,笔者即使在村委会也未能见到多少法律法规资料,这其中的缘由是什么?笔者认为,经济上是否富裕是个很大的因素,一个人只有手中有了“闲钱”,才可能会去考虑接受生存以外的事情。 逆境之二:法律与传统道德的裂缝 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礼仪之邦,讲究以礼立国、忠孝廉耻,由于教化水平的相对低下,带有深厚封建色调的部分“传统道德”在农村依旧大有市场,封建礼教、宗
10、族观念等依旧还是广阔农夫推断是非善恶的重要标准。笔者认为,有一个现实我们必需正视:在农村,由于缺乏“法治”的经济基础,法律进入农村和在农村的传播更多地表现为蛮横的移植和强制的灌输。这样被传播的法律势必是无法与农村实际完备结合,结果,“法律”不仅没有给农村秩序和稳定,反而破坏了原有秩序,打破了原有安静,带来了人心惶惶。由于在农村已有千年的历史,传统道德和风俗习惯在意识上、表现上等与农夫的素养水平、农村的现实环境相符合,农夫反而更情愿接受传统道德、风俗习惯的管理约束,而不习惯于听从法律。从本次调查的数据上看,约52%的农夫认为维护农村良好社会秩序的是道德,约有43%的农夫认为应当是良好风俗,只有2
11、4%的农夫明确表示是法律(数据是对走访、问卷的结果统计所得,问卷允很多项选择)。我们无意去怪罪农夫,缺乏经济基础的法律在农村如同无根之木,它难以让人对它产生信仰(这里面自然有普法不到位的因素,下文再述),而且在同一问题的解决上,农村传统的道德伦理观念好像也比法律来得更切合实际,更深化人心,更合理有效。信守传统道德的农夫也更情愿信任伦理常情,他们多是以人论事,而非以事论人,在他们的观念里,好人恒久是好人,坏人恒久是坏人。他们认为,一个人的好坏,一件事的是非,用道德伦理就能一下分清,根本就是与法律无关,在农夫的宗族观念里,发生在家族、家庭内部的事都是“自己家里头的事”,无论家庭暴力还是族内奸情等都
12、与外界没有关系,那又怎么须要外界力气的进入呢?!笔者在调查过程中曾有妇女这样问道:我家老公喝醉了酒或者在外受了气回来就打我,打我满身是伤,但他后来会给我钱叫我医疗所看看,这算不算犯法啊? 在笔者告知她的,这是属于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等法律,你可以去法庭或者妇联恳求帮助时,那些妇女往往表现出来的是“不行思议的表情”,他们认为:是自己的老公打了自己,而且已经给钱并叫去医疗所了,那还能是违法啊,还要去法庭啊。在农夫的潜意识里, “上法庭”、“打官司”不是一种维权的手段,而是一个骂名,谁动了就会被人说三道四,指手画脚,丢家里人、族内人的脸,甚至还可能要受到族规的惩处。“私了”往往是广阔
13、农夫最情愿做出的选择,而这一选择正是小农意识与传统道德伦理观念的结合,同时与“打官司”这一“公了”手段南辕北辙的。在调查过程中笔者经常被人这么问道:这样的事要他多少钱才不亏呢?这样的事我该不该付这么多钱?面对这样的问题,笔者往往无法坦荡地作答。由此可见,与贫困落后相伴而生的封建道德伦理观念目前还残存在我国的广阔农村,而此刻,它们也正在农村与现代法律意识相对峙,在两者之间有一条深深的沟,它须要由肯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做基础的相应思想来弥补。 逆境之三:法治与人治传统的对立 由于法律在农村的苍白与无力,法治在农村的实行也是举步维艰,在农村的传统道德观念中,人们更情愿去信仰一尊神,尊崇与听从一个被神化了
14、的人,说出这些话,笔者并不觉得他们很可笑,中国历来是实行人治的,讲究的是听从,历史上的法律大多都是只设定义务而极少设立权利,几千年的传统中,法律只是一个维护统治者统治秩序、保障“人治”的工具,而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立足点与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以实现有效统治为既定目标,而忽视其公共管理职能,将法律的权威牢牢地与“统治者”的德行与威信捆绑在一起,法律好像忽视了“法律该维护农夫权益”这一功效(近十年来相继制定、修改颁布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等涉农法规正在起先使这种局面大有扭转),农夫得不到政策法律的实惠,只会让他们对政策法律产生厌倦心情。同时国家多年来城乡分治
15、的做法和农业与非农业区分明显的户籍制度,城市居民与农夫待遇不同的传统,也严峻压抑了农夫的思想,闭塞了农夫的视听,这也使得农夫对法律怀有悲观心情。而对权力充溢追逐与崇拜,表现为对行政的胆怯和肯定听从,对领导的感恩戴德和顶礼膜拜。在农村总不缺乏这样的场面,某户农夫的冤屈被“平反”了,该农夫往往会对过问过此案的干部送这送那,甚至上门下跪感谢,他们认为是这个干部个人帮助了他们,是这个干部手中的权力挽救了他们,而非法律,同时有一点我们还必需相识到,人治社会并不总是产生“坏官”,它也会有“好官”,当他们握有权力的时候(人治的社会环境往往使他们的权力难以受到制约),通常能很好地造福百姓,惩恶扬善,超越法律,
16、带来更为良好的社会秩序,而且,他们那种依靠行政权力净化社会风气的行为所表现出的人格魅力,亦被老百姓所津津乐道,心悦诚服,心悦诚服,直至在心中升华为神,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北宋时期的包拯与明朝嘉靖年间的海瑞了,他们都是生活在人治社会之中,但是他们做了老百姓所希望的事情,在乎并维护了老百姓的权益,这也就是民间为什么对“包青天、海青天情怀”久久不能释怀缘由了,然而,人治下的稳定、秩序、公正、旺盛都是短暂的,要想保持长期稳定,就必需建立制度,实行法治。 逆境之四:司法与行政的貌离神合 笔者在乡村调查的过程中曾经遭受过这样的事情:当笔者在乡村实行随机闲聊的方式进行调查时,每一位村民都乐意与你聊,海阔天空,
17、对你问的问题无问不答,但是当笔者掏出调查问卷,恳求协作就问卷题目进行回答(注:问卷中的问题与笔者随机聊以及座谈等所问的问题基本相同)时,被调查的村民多半面有难色,接二连三的推脱。这是为什么呢?笔者分析认为:这与农夫多年来形成畏官、胆怯因为反映问题而被打击报复的心理分不开,因为无论你农夫以什么方式反映问题,最终总会落到官员手上,为什么?因为农夫往往看到执法的官员就是法,行政长官能够调动司法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司法历来就是与行政合一的,这一体制,使后来中国的执法者与老百姓都产生了一种极其错误的思想:司法,原本就该是行政的附庸。这一思想,不仅使司法在实现独立的路上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
18、。行政权力凌驾于司法之上,行政手段横加干涉司法工作的场面屡见不鲜,而且行政司法权限不明,时有冲突。同时这种行政司法各自权限不明的现象,不仅在基层农村大行其道,而且在很多内陆城亦普遍存在,它主要表现为:基层法检自身无人事自主权,无财政确定权,这些权力全在地方政府手中,如此状况下,原本该有司法机关来行使的权力,被移植到行政机关手中,或者司法听命于行政的指挥,行政吩咐可以抵制、更改甚至替代司法判决,司法的终极权威形象犹如纸糊,而司法好像也惟有依附于行政才能“有序发展”,一旦司法与行政发生冲突,其境况将非常危急,生存亦将成为问题,司法对行政的依靠性,使行政很简单干预司法,导致司法不公,且由于在监督体制
19、上存在缺陷,虽然宪法规定司法监督行政,但基层司法受制于行政的现状,又如何能保证监督的质量和效益呢?所以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独断专行层出不穷,致使农夫不信任法律,无意诉诸法律,而对行政手段解决争端带着向往,从而形成基层司法的巨大障碍。在调查中,我们发觉,有一半以上的农夫在纠纷发生时、在权利被侵扰时,首先想到的是向政府信访,而非找寻法律救济。这不得不让我们对基层司法有所忧患。在我国的信访体系中有一种极为奇妙的类型:诉讼类信访。且不说诉讼当事人去信访是否可以得到他想要的效果,单就他们的那种心态就已非常耐人寻味了他们寄希望于某一领导的批示,来影响司法,以加重其在诉讼中胜诉的砝码。 逆境之五:法律宣扬力
20、度不够,普法徒具形式 调查中,有许多村干部询问我们是否能够给开一些法律课程,对一些涉农法规进行讲解。询问其缘由,答是:有些法律,我们知道是有这么一部法,知道有那么一个名称,但是里面的内容并不是很清晰,或者知道一些内容,但不能理解或者胆怯理解有误。看着他们恳切的表情和哀思的诉说,笔者不禁思索:法律究竟是怎么走向农村的?在改革开放后,从中心到地方,都确定了经济建设这个这一工作中心,农村的经济建设亦热火朝天,发展乡镇企业、调整农业结构等热潮一再掀起,政府在这些方面也是大费心思、不遗余力。然而,这些仅仅只是物质文明建设方面,在精神文明建设上,基层要么忽视漠视了,要么就是流于形式,作为高层次精神文明的法
21、律文明建设亦不例外。的确,法治环境的形成须要厚实的经济基础作支撑,但却也不能允许某一段时期成为一个“法律盲区”。我们看到,农村的法律宣扬工作做的并不好,其所谓的普法,形式呆板生硬,往往是简洁地将一部法律或部分法条在基层政府或村委会的黑板上一写了事;要么就是在广播里一播了事,也不管是否有听众,有没有听懂;要么编个册子,到各村或个生产小组一发了事,也就不再管那些册子的命运如何了。就这样,一部法律,在其传播落实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个相识与理解上的断层。再则,法律条文往往都是对普遍现象进行专业化的高度概括总结得来,是语言的精华,如此只有形式没有内容的“送法下乡”,又如何能使农夫理解法律,农村接受法律呢?又
22、如何能希望农夫的民办法识、法律意识能得到大的提高呢?笔者无意指责基层政府在经济建设上的高度热忱和在精神文明建设上的漫不经心,也无意否定基层农村在经济上所取得巨大成就。笔者认为:欠缺肯定民办法识、法律意识的农村将使我国早日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大目标受到巨大挑战!没有一个健全有效的法律制度的保障与维护是难以建立起高速稳定的发展体系的! 法律在农村的发展,已面临肯定逆境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长期忽视这一现状,将会导致农村文明与现代文明的脱节,那么如何解决上述逆境,变更农村、农夫民办法识、法律意识薄弱的局面,为法律在农村开一条新路,使其能真正深化到基层,被每一个人所熟识并运用,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究和社
23、会加以重视和专心解决!本文旨在指出法律在农村所遭受到的逆境,并从一个法学科高校生的视角动身,试图找到一些走出逆境的路,笔者认为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出路之一: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尽快完善立法,严格执法、人文执法 正如前文所述,经济基础是法律文明的保障和基石。加快经济建设步伐,提高农村的物质文明水平,在法律文明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已无须累言了。但是,在加速发展经济的同时,又如何来保证农村的法制建设呢?笔者认为:这种物质文明与法制文明的冲突可以立法来调和。既然中国在许多领域一向实行城乡分治的做法,为何司法就不能变更一下其始终以来一律同等的司法立法价值取向呢?将更多的法律关怀赐予在政治经济文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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