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的通知_重庆市人民政府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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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的通知_重庆市人民政府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16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近年来,随着空飘气球在各种庆典和广告宣传活动中的广泛使用,我市已多次发生空飘气球燃烧、爆炸和在空中自由飘移的事件,严重影响了军用、民用航空飞行的安全,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重庆市气象条例、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条例和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对空飘气球灌充施放的管理通
2、知如下:一、建立机构,明确职责成立由市气象局、市工商局、市市政委、民航重庆市管理局、市公安消防局、95661部队等单位组成的市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对全市各地灌充施放空飘气球的单位进行技术资质和从业人员技术资格认定。(三)组织制定全市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技术操作规范。(四)组织全市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技术培训,并对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和年审。(五)负责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
3、区域空飘气球灌充施放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余各区县(自治县、市)成立相应的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空飘气球灌充施放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指导。二、加强管理,严格审批(一)加强对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技术资质和技术资格管理。市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技术资质条件,对已经取得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技术资质的单位进行重新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坚决予以取缔。要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二)严格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的日常管理制度。全市所有庆典、宣传、广告活动需要使用空飘气球的,实施单位必须提前申报。
4、各级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对灌充施放空飘气球实施单位的技术资质、施放时间、施放场地、施放数量等进行严格审核,制作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要求限期实施。各级党政机关、宣传部门应带头遵守空飘气球灌充施放有关规定,在举办的各种大型宣传、庆典、商贸等活动中,需使用空飘气球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前告知各级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政等管理部门要对空飘气球广告进行严格的审批,对未取得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技术资质的单位,不得批准发布广告和批准空飘气球使用场地。(四)严格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场地管理。提供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场地的单位,只能将场地提供给有相关技术资质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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