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务用车管理年度工作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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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公务用车管理年度工作总结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公务用车管理年度工作总结,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公务用车管理2023年度工作总结6篇第一篇: 公务用车管理2023年度工作总结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车辆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控制办公用车成本,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车辆(除领导用车,特定专用车)由车队办管理。2.各部门因公需用车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提前到车队办管理室和车队办签批后与出车司机联系,未经批准,司机不得擅自动用车辆。3.如遇特殊情况,领导可直接使用车辆,当班司机必须做好行车记录,事后向车队办汇报。4.凡公务用车,要严格遵守用车时间以免影
2、响其他工作安排。5.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安排用车:催办呈报紧急公文,护送人事档案或机密级重要文件的。财务人员到银行解款数额超过万元以上的。接待上级领导、客人、外宾的。提取数量多,重量大的公司公用物品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如急诊; 工伤等)。 因公用车到外地,“用车申请单”上须填清用车的天数,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再由总经理审批方可用车。车辆外出,司机应自觉接受门卫保安队员的检查。未经车队办和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准私自使用车辆,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乃至损坏车辆的,由当事人自负,并根据性质程度给予处罚。车辆保养与检查: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由车队办送公司指定车辆保养公司定期保养一次。每星期由车
3、辆保管司机负责清洗一次,天晴车辆必须保持干净、整洁,车内没有异味。车辆长期闲置时,每周由车队办指定人员发动一次,温车分钟。10、驾驶人注意事项: 出车前驾驶人员应对车辆安全做好检查,各种证件带齐,做好出车登记,保持通讯畅通,以便随时调遣。 凡无照驾驶者,一经查实,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照驾驶发生车祸,全部赔偿由驾驶人自行负责。 有照驾驶因操作不当发生车祸的,有驾驶人自负责任。 物料和行李箱,不得放在车辆椅座上。 运输精密仪器设备须放在椅座上时,应事先垫好衬物。 驾驶人不得酒后驾驶,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罚和解聘。11.油费控制:按实际里程数,每月供应油卡数额,节约用油。12.节假日及下班时间,公务车
4、一律在公司内停放,任何人不得将车辆开回家中。13.因超速、超车、任意停放等各种违反交通规则的处罚,罚款由驾驶人自行负责。如果指定驾驶人把车随便交由他人驾驶发生违规,车损等并致使罚款和损失者,则由指定驾驶人负责全额赔偿。14.使用车辆和交换车辆应办的手续“在行车登记本上登记,填里程数,然后交车。将车交换以后,请车队办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应在登记本上注明,由办公室主任查核签字。办公室检查完毕,在登记本上及派车单上签字,驾驶人才可将车开进车库。公司车辆不明费用和保养项目,经由办公室和车队办审核签字后交由财务会计进行核查,方可发给费用。15.奖励与惩罚:公司车队办和办公室对所有市级进行考核,对于全年未出
5、交通事故,勤俭节约的,给予奖励。办公室和车队办每月对公司所有司机和车辆进行安全、交通法规车辆清洗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的等级将作为发放奖金的依据。 司机肇事后畏罪潜逃的,除请司法机关缉办外,并既予解雇。 第二篇: 公务用车管理2023年度工作总结龙井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编制管理及购置、处置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坚决纠正公务用车配备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益,根据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直所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
6、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第二章 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一)行政事业单位配备排气量在1.8升以下,价格在16万元(裸车)左右的公务用车。(二)因特殊公务,确需配置超过此标准的公务用车,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请示批准。第三章 公务用车定编标准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编标准:(一)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含工勤人员编制)在25人以内的可以配备1辆公务用车,超过25人的单位,原则上每25人配备1辆公务用车。极特殊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
7、经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审批。(二)护林防火、防汛、环境监测、交通检查等公务用车,根据实际需要核定; 公、检、法、司、纪检监察机关的公务用车,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核定。 第六条 非常设机构原则上不核定车辆,特殊需要的,必须经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配备车辆。第七条 接受上级部门、相关单位无偿调拨、赠送的车辆,以及抵资、抵债等车辆,必须纳入公务用车编制统一管理,其接收的车辆冲抵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接受无偿调拨、赠送超出原核定编制30%的车辆和接收抵资、抵债超出原核定编制的车辆要由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程序给予处置。现未达到公务用车核定编制数量的,本规定不作
8、为其申请购车的依据; 已超出车辆编制数量的,可继续留用。 第四章 公务用车购置程序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程序:(一)购车单位要集体研究决定。(二)购车单位向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购车申请,办公室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三)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采购车辆。(四)购车单位在购置车辆后,必须在30日内持龙井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准购证明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落籍手续。未提供证明的,市公安交警部门不准为其办理车辆落籍手续。 第五章 公务用车处置程序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程序:(一)处置车辆单位要集体研究决定。(二)处置车辆单位(有主管部门的,须经主管部
9、门审核后)向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处置申报审批表,并附购置该车原始凭证复印件。(三)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资产评估机构对处置车辆进行评估,并给予处置。(四)处置车辆收益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 公务用车的管理第十条 为加强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成立龙井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十一条 对有债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准购置公务用车。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置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允许购置二手车辆。第十三条 车辆更新。新车购置5年以上或行驶20万公里以上的,可申请更新。因特殊
10、情况,确需提前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经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准将公务用车办私人牌照,不准借用和冒挂军、警、公安牌照。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准擅自借用、换用所属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车辆。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准以所属单位名义购置公务用车。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购置公务用车。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处置公务用车前,到市纪委党风室进行审核备案。公、检、法、司系统配备的警务专用车辆如有变化,10日内报市纪委党风室登记备案。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处置公务用车后,在30日内将单位固定资产处理账目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11、登记备案。第七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第二十条 市纪委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控购审批、编制管理、车辆落籍和超标、超编配车等问题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龙井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1:龙井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附2:龙井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审批表龙井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安明植 市政府市长副组长:闫志宏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成 员:王汉琦 市委办公室主任 金永赞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崔昌国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
12、局局长 张贵全 市纪委常委、党风室主任 崔京花 市财政局副局长 金 虎 市交巡警大队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崔昌国(兼)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崔京花(负责日常工作) 龙井市行政事业单位新购(报废更新)车辆申请表单 位人员编制数车辆定编数实有数辆其中:定编 辆; 非定编 辆 报废车辆车牌号码车辆类别厂 牌 型 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购车日期行驶里程大(中)修次数拟购车型车辆类别车辆型号排 气 量产 地购车价格(完税)资金来源填 报 日 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理由 年 月 日(盖章)纪委审批意见:政府领导意见:备注1、人员编制数为单位编内人数; 2、车辆实有数含小轿车、旅行车、吉普车、的士头工具车、
13、人货车及大、中客车。沁园春雪北国风光, 千里冰封, 万里雪飘。望长城内外,惟余莽莽; 大河上下,顿失滔滔。 山舞银蛇, 原驰蜡象, 欲与天公试比高。须晴日, 看红装素裹,分外妖娆。江山如此多娇, 引无数英雄竞折腰。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 唐宗宋祖,稍逊风骚。 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俱往矣,数风流人物, 还看今朝。克第三篇: 公务用车管理2023年度工作总结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细则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务车安全使用管理,提高公务车使用效率,本着安全、规范、节俭用车的原则,需要有公务车管理规定作为指标。zw234作文网:/.zw234 WTT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14、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篇一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
15、级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
16、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第八条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
17、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第九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更新后,旧车处理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可以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第十条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者配备更新越野车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第十一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使用公务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实行严格管理。财
18、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第十三条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汽车产业规划、政策和政府采购的规定,综合考虑车辆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节能减排、售后服务等因素,定期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和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一)加强公务
19、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驾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一般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三)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使。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第十七条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
20、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第十八条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党政机关通报或者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
21、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二)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三)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四)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第二十条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和完善,不再依照本办法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第二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
22、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备案。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篇二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
23、通知(中办发2023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XX2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级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第三条市级机关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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