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认证管理规定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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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认证管理规定3篇 书目 第1篇3c认证标记运用管理规定 第2篇职业平安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记管理规定 第3篇厂长经理职业平安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 厂长经理职业平安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行“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需管平安”的原则,提高厂长、经理职业平安卫生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企业以外的全部全民、集体、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正副厂长、经理(以下简称厂长、经理)。 第三条厂长、经理符合职业平安卫生管理认证条件的,颁发厂长、经理职业平安卫生管理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平安管理资格证书)。
2、厂长、经理平安管理资格证书,是其能够对本企业实施平安卫生管理的凭证。 其次章认证条件 第四条厂长、经理职业平安卫生管理资格认证条件如下: (一)熟识国家劳动爱护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本行业的有关平安卫生标准; (二)基本驾驭平安分析、平安决策及事故预料和防护学问,具有审查生产建设规划、安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平安决策学问; (三)能够仔细履行平安职责,在考核年度前一年内没有发生由本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重大伤亡事故。 第五条厂长、经理要在自学的基础上参与培训。凡持有平安工程大专毕业证书或持有平安工程专业证书的厂长、经理,可免予培训。 第三章培训 第六条培训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可托付同级劳动爱护教化
3、中心或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七条培训内容,应按全国统一的厂长、经理职业平安卫生管理学问培训教学大纲进行(见附件一*)。 第八条培训教材,应采纳由劳动部或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编教材。授课时间不少于四十二学时。 第九条各级劳动部门应组织师资培训。培训教学中的劳动爱护概述,劳动爱护政策、法规及伤亡事故管理课程,应聘请经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具有授课资格的人员讲授。 第四章考核发证 第十条考核发证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 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负责; 行署、市属企业和市以下集体企业由行署、市劳动部门负责; 县(区)以下集体企业也可托付有职业平安卫生监察机
4、构的县(区)劳动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现任厂长、经理应在考核发证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厂长、经理职业平安卫生管理资格认证申请表(见附件二*)申请认证;新任厂长、经理应在接到任职通知十天内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认证。 第十二条各级劳动部门对考核成果合格者应发给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的厂长、经理职业平安卫生管理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厂长、经理考核成果由考核部门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干部管理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通知单式样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考核成果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如仍不合格,则应重新参与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部门在考核发证工作中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5、应酌情赐予指责教化、行政处分。 第五章平安管理资格证书的管理 第十六条凡发生由本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重大伤亡事故,或在组织管理生产、施工过程中有严峻违章行为者,由当地考核发证部门记证,并限期重新培训考核。凡被记证两次者,由发证部门吊销平安管理资格证书,并赐予通报指责。 第十七条厂长、经理取得平安管理资格证书后,每隔四年再进行一次培训考核,成果记入平安管理资格证书,并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部门。 第十八条厂长、经理调动工作,到新单位仍任厂长、经理职务者,应在到任十天内(遇有特别状况最迟不能超过三十天),持发证部门的培训、考核认证登记表(见附件四*)到调入地区的考核发证部门验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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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认证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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