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家具回收及综合利用规范(DB4403-T 287-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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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30.50 CCS Q 86 DB4403 DB4403 DB4403 深圳市地方标准 DB4403/T 2872022 废旧家具回收及综合利用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recycling waste furniture 2022-12-13 发布 2023-01-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3/T 2872022 I A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收集与暂存.2 4.1 一般规定.2 4.2 住宅区.2 4.3 机关企事业单位.2 4.4 公共场所.3 5 运输.3
2、6 综合利用.3 6.1 设施功能分区和设备选用.3 6.2 综合利用过程.3 6.3 材料的回收利用.4 7 污染控制和安全防护.4 8 运营维护.4 附录 A(资料性)专项垃圾暂存点标识牌.6 附录 B(规范性)废旧家具收集运输车辆.7 参考文献.8 DB4403/T 287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水坤、刘荣杰、卢加伟、陈红忠、洪澄泱、潘二波、谢冰、张捷
3、报、海景、姜建生、廖齐梅。DB4403/T 2872022 III 引言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进入生活垃圾全面强制分类的新阶段。为贯彻落实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进一步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体系,推动建立和完善包含废旧家具在内的生活垃圾分流分类体系,制定本文件。废旧家具属于可回收物,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对象。深圳市已初步建立了覆盖全市的废旧家具收运处理体系,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和适用技术的基础上,制定废旧家具回收及综合利用规范,能够为市、区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系统、有序、规范地开展相关工作提供科学依据。DB4403/T 2872022 1
4、废旧家具回收及综合利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废旧家具收集、暂存、运输、综合利用、污染控制和安全防护的技术要求,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的运营维护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废旧家具的回收及综合利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4223 废钢铁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13586 回收铝 GB/T 13587 铜及铜合金废料 GB 15
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20811 废纸分类技术要求 GB/T 22529 废弃木质材料回收利用管理规范 GB/T 39196 废玻璃回收技术规范 DB44/26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814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03/T 73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 DB4403/T 74 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程 SZDB/Z 233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规范 SZDB/Z 326 废旧织物回收及综合利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4403/T 7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废旧家具 waste fu
6、rniture 被废弃或已丧失使用价值,质量超过5 kg或体积超过0.2 m3或长度超过1 m,整体性强的家具。注:废旧家具通常包括床架、床垫、沙发、桌子、座椅、衣柜和书柜等具有坐卧、贮藏和间隔等功能的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以及其构件、零件和附件。来源:GB/T 251752010,3.1,有修改 DB4403/T 2872022 2 3.2 再使用 reuse 将废弃物品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弃物品的部分部件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的综合利用方式。来源:GB/T 208612007,2.9,有修改 3.3 拆解 disassembling 通过人工或机械的方
7、式将物品进行拆卸、解体,以便于后续处理的操作。来源:GB/T 208612007,2.6,有修改 3.4 破碎 crushing 通过人工或机械的方式将大块物料分解为小块物料的操作。3.5 分选 sorting 通过人工或者机械的方式将目标物料从混杂物料中分离出来的操作。3.6 综合利用 recycling 通过修复操作使废旧家具(3.1)或其部分部件能再使用(3.2),或通过拆解(3.3)、破碎(3.4)和分选(3.5)等操作从废旧家具(3.1)得到可回收材料的过程。4 收集与暂存 4.1 一般规定 4.1.1 具有再使用价值的家具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重复使用或转赠。4.1.2 废旧家具应投
8、放至专门的场所,不应丢弃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以及路边、绿化带等公共区域。4.1.3 废旧家具上附着的包装及杂物应按照 DB4403/T 74 的规定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4.2 住宅区 4.2.1 住宅区应按照 DB4403/T 73 的规定设置专项垃圾暂存点,以投放和暂存废旧家具。相关专项垃圾暂存点的具体要求包括:a)场地便于机动车回转运行和装卸;b)空间大小应结合住宅区户数、废旧家具清运历史数据综合确定,满足废旧家具清运前的暂存需求,并及时清运;c)采取地面硬化、防雨、消防安全和保洁消杀等措施,安排专人管理;d)设置标识牌(示例见附录A),做到标志醒目、引导清晰;e)配置便于居民投放废
9、旧家具的便民工具。4.2.2 废旧家具产生后,居民应自行将其投放至专项垃圾暂存点,或购买有偿上门收集服务。4.2.3 废旧家具的清运方式由辖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当采用预约清运方式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应在指定的管理信息平台上预约清运废旧家具的专门机构。4.3 机关企事业单位 4.3.1 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利用专项垃圾暂存点暂存废旧家具,也可利用空置的仓库、储藏室和办公室等场所暂存废旧家具。DB4403/T 2872022 3 4.3.2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废旧家具应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及时移交到辖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综合利用设施。移交方式可按照辖区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选择自行运送、购买有偿
10、收运服务等。4.4 公共场所 4.4.1 公共场所的废旧家具确有必要暂存的,宜将专项垃圾暂存点布设在室内。4.4.2 公共场所的废旧家具应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及时移交到辖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综合利用设施。移交方式可按照辖区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选择自行运送、购买有偿收运服务等。5 运输 5.1 废旧家具收集运输应采用密闭型车辆,按照附录 B 的规定在车身上喷涂分类标志。废旧家具收集运输车辆宜采用新能源车型。5.2 计划再使用的废旧家具或者构件材料收集运输时,应采取防撞保护措施。5.3 废旧家具收集运输车辆应安装车载行驶记录仪并联入统一的监管平台。5.4 废旧家具收集运输单位应将废旧家具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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