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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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 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23 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履行乳制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者的义务,增强质监部门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质监部门应当对乳制品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所必须的人力、财力、
2、物力。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并对各级质检部门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23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乳制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检查企业资质证明。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许可范围是否包含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二)新建、改(扩)建企业是否有省级以上项目核准部门的审批文件;是否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第六条 检查原辅料相关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生鲜乳
3、进货查验制度。包括原料奶收购对象资质记录,收购生鲜乳的逐批检测报告记录;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记录及记录是否保存 2 年;(二)原辅材料进货验证制度。供货方的资质及合格产品检验报告记录,记录是否有专人管理;(三)原辅料进货台帐。是否建立有原辅料进货台帐;每批采购的原辅料记录是否有供货者的名称、联系方式、进货名称、数量、日期等内容;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23(四)添加剂进货台帐及备案记录。是否建立添加剂进货台帐;是否按要求进行备案;购进的士添加剂与备案、使用的记录是否一致。第七条 生产过程控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生产车间、原料库、辅料库、成品库
4、变动记录;(二)生产车间或场地清洁卫生记录;(三)车间、库房的湿度、温度、空气清洁度的记录;(四)产品入库单、出库单、库存情况记录,是否与进货、销售台帐相符;(五)按生产工艺要求,检查企业生产是否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现象;(六)企业人员培训记录、上岗资质和人员卫生健康是否符合要求;(七)产品投料清单,包括名称、使用数量;(八)关键质量控制点质量控制记录。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23 第八条 检查企业必备生产设备设施运行情况,重点查阅设备设施是否有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记录。第九条 检查企业建立并落实不合格品管理制度的情况,
5、重点检查不合格品的处理记录。第十条 产品出厂检验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出厂产品是否按规定检验项目批批检验,产品生产批号与留存检验报告及产品留样记录是否一致;(二)委托检验项目,检验报告由委托方出具的应提供被委托方的资质和委托检验合同;(三)企业是否具备细则规定的必备检测设备,并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使用。第十一条 出厂产品标识标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重点检查(一)使用复原乳是否按要求标明“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二)婴幼儿奶粉标签是否按照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仅供学习
6、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23 第十二条 检查产品销售台帐。重点检查每批销售产品的记录是否有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等内容。第十三条 检查投诉登记台帐及投诉处理记录。重点检查消费者投诉的乳制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投诉内容、处理措施、处理结果及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等。第十四条 检查对不安全产品召回记录台帐。重点检查召回产品名称、数量、不安全项目、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召回产品处理及销毁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等;是否向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处理情况。第十五条 检查风险监测记录。重点检查对国家发布的预警
7、信息的记录,针对预警信息的监测结果记录,检出问题产品处理的记录和情况报告记录。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和方式 第十六条 市县质监部门应当编制本辖区内乳制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重点监督检查乳制品企业名单。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需经省级质监部门备案,主要适用于乳制品企业质量安全持续保证能力的全面检查。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23 第十七条 市县质监部门应于实施监督检查前 15 日向企业送达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通知书(见附件 1),通知企业监督检查的有关项目。企业遇有困难可以书面说明,沟通确定监督检查时间。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通知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
8、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监督检查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投诉举报涉嫌的,当地质监部门可以持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通知书直接前往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质监部门以查阅企业有关资料、记录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的,一般在质监部门日常工作场所开展工作,被检查企业应当提交接受检查的资料,不得拒绝提供。当被检查企业提交材料有困难并与当地质监部门沟通协调监督检查实施场所时,当地质监部门以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为原则,可以到企业质量安全控制记录保存场所进行检查。第十九条 检查乳制品企业生产场所、生产设备、产品质量检验结果、企业人员健
9、康等符合性及涉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时,应当到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23 第二十条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有 2 名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根据监督检查需要,质监部门可以聘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一条 到企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向企业申明监督检查的依据、内容等。被监督检查企业应当配合质监部门的检查工作,指定企业工作人员参于配合,如实向质监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回答有关问题。第二十二条 检查发现疑点问题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出具文书、列明企业应当进一步回答的问题。第二十三条
10、监督检查人员认为被检查企业生产记录、采购记录、销售台账不完整或者存在矛盾的,应当向相关单位或人员调查了解情况。被检查企业应与配合。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认为被检查企业原辅材料(包括复合添加剂、非食品用原料)不明或不符时,应该到企业现场检查,并抽样检验。第二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检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与企业指定参加检查的人员交换意见,情况严重的应约见企业法人代表交换意见。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23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检查目的,如实记录检查结果,填写乳制品加工企业监督检查记录(见附件2)。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11、,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要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第四章 监督检查结果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收购批次的原料奶已经农业部门检验的项目,收购企业可以不再进行检验。企业采购批次的添加剂已经质监部门或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的项目,采购企业可以不再进行检验。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相关记录、拒绝检查人员进行生产场所检查,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或者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
12、监督检查,给于警告,责令改正;拒改正大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23 第二十九条 有证据表明被检查企业生产的产品涉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为 15 天,因案情复制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90 天。第三十一条 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 1
13、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生产的;(二)、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照,以及许可证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而擅自生产的;(三)、超出生产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的。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23 第三十二条 质监部门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下达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整改意见通知书(见附件 3),责令企业立即或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情节严重的应责
14、令其停止生产:(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建立并执行原料乳及其他原辅料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账的;(三)企业使用添加剂未备案或备案不全的;(五)生产加工人员无健康证明的;(六)无投料清单或清单记录不全的;(七)无生产记录和设备设施清洗消毒记录或记录不全的;(八)无不合格品处理记录的;(九)未对出厂产品逐批按细则规定项目检验,并留存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的;(十)没有检验检测能力比对实验记录的;不能提供被委托方检验资质证明和委托合同,而委托他人进行出厂检验的;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23(十一)未建立销售台帐、消费者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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