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有资产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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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效地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资产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对出资人负责。依法建立健全产权管理体系,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第三条公司对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履行股东职责,保障股东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第三章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
2、所占有的国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信息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五条产权登记管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负责产权登记的审查、申请办理、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第七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按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文件、报表等,市国资委审核后办理产权登记。填报内容或提交文件、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市国资委的要求及时补正。第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企业于每年 4 月30 日前完成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工作,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产权登记
3、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遗失或者毁坏的,应按规定申请补领。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二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经营管 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第三条公司对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履行股东职责保障股东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五条产权登记管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国第十条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办事程序(一)向市国资委申领占有产权登记表格,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 30 日向市国资委办申领占
4、有产权登记表格;(二)填写占有产权登记表格,准备申报材料(注明经办部门、经办人和联系电话)报市国资委审核;(三)市国资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向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核发占有产权登记表,办理产权登记证;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补齐资料,申领产权登记证;(四)将产权登记证及相关档案移交综合事务部保管。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办事程序(一)向市国资委申领变动产权登记表格;(二)填写变动产权登记表格,准备相关材料(注明经办部门、经办人和联系电话)报市国资委审核;(三)市国资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产权登记证;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国有资产
5、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二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经营管 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第三条公司对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履行股东职责保障股东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五条产权登记管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国(四)将产权登记证及相关档案移交综合事务保管。第十二条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办事程序(一)向市国资委申领注销产权登记表格;(二)填写注销产权登记表格,准备申报材料,(注明经办部门、经办人和联系电话)报市国资委审核;(三)市国资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并收回产权登记证;第四章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第十三条
6、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审核制和备案制,根据需要报送市国资委审核或备案。第十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三)产权转让;(四)资产转让、置换;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二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经营管 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第三条公司对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履行股东职责保障股东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五条产权登记管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国(五)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六)
7、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七)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八)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九)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十一)资产涉讼;(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三)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事项。第十五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程序(一)经济行为获得批准后,应按规定进行资产清查,核实账务,向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范围内的资产、负债实施实地勘察、核对,对涉及的全部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对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三)认真审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审查同意后
8、,下属企业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起 6个月内向公司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审核或备案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文件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二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经营管 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第三条公司对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履行股东职责保障股东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五条产权登记管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国材料;公司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起 6 个月内或在收到下属企业审核或备案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审核或备案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文件材料。第十六条企业应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9、和资料,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第十七条企业应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第五章国有产权转让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将所持有的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第十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作实际情况制
10、定本制度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二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经营管 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第三条公司对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履行股东职责保障股东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五条产权登记管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国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二)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三)研究
11、、审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重大产权转让事项,依照法律及章程规定,报公司、市国资委或市政府批准;(四)依照法律及章程规定,向公司、市国资委报告国有产权转让情况。第二十二条企业对国有产权转让应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转让方案,根据章程规定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报市国资委审批。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上述程序重新报批。第二十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应组织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
12、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二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经营管 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第三条公司对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履行股东职责保障股东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五条产权登记管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国转让标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按市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公司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
13、展相关业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管理层不得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定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各项工作。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第二十四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五条转让方可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第二十六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14、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二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经营管 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第三条公司对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履行股东职责保障股东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五条产权登记管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国第二十七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凭山东省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
15、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市国资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企业不得再委托其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第六章担保管理 第三十条企业对外提供担保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的原则;(二)依法合规、规范运作的原则;(三)严格程序、审慎决策的原则。第三十一条不为个人及无产权关系且不含国有股的企业提供担保;不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二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经营管 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第三条公司对下属企业
16、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履行股东职责保障股东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五条产权登记管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国为参股企业提供单项或累计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享有的账面净资产额;为实际控制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对其享有的净资产。第三十二条被担保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三)具有清偿债务能力;(四)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五)无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六)最近 1 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 70%;(七)
17、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八)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三条下列企业和资产不得设定担保;(一)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企业;(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二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经营管 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第三条公司对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履行股东职责保障股东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五条产权登记管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国(四)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国有资产。第三十四条企
18、业提供担保时,须由被担保企业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并依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采用保证反担保方式的,一般应由被担保企业以外、具有较好债务清偿能力的第三方提供。第三十五条在被担保企业确定提供反担保后,方可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十六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担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以下担保事项由市国资委批准,其他担保事项按照企业章程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一)为无产权关系且含国有股企业提供担保;(二)为境外实际控制企业提供担保;(三)按规定需市国资委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19、。第三十八条被担保人或第三人未能履行义务,导致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则应立即向被担保人或第三人进行追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二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经营管 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第三条公司对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履行股东职责保障股东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五条产权登记管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国偿。被担保人或第三人以财产抵押或权利质押作为反担保的,企业依照法律程序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时,抵押或质押资产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应按规定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第三十九
20、条被担保企业申请担保,须提供本企业以下有关文件资料:(一)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事项的内容、担保的主要债务情况说明、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等相关情况;(二)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证复印件;(五)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 3 年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六)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被担保项目审批文件;(七)被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八)被担保项目主债务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九)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预测分析;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二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21、规定加强经营管 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第三条公司对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履行股东职责保障股东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五条产权登记管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国(十)提供的反担保有关文件。第四十条办理担保事项应履行以下程序:(一)拟对外提供担保的企业组织审查被担保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调查担保项目和被担保企业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财务、技术、法律等有关部门意见;(二)重大担保事项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三)监事会、分管财务负责人,对担保事项按相关规定发表意见;(四)公司董事会决策批准。
22、第四十一条按规定由市国资委批准的担保事项,企业履行有关规定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除提供本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以下资料:(一)提供担保申请书,并重点说明提供担保事项理由、被担保企业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担保风险评价以及本企业累计担保余额等情况;(二)公司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三)监事会、分管财务负责人、法律顾问签署的意见;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二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经营管 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第三条公司对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履行股东职责保障股东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
23、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五条产权登记管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国(四)律师事务所对重大担保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五)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四十二条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企业须定期提供财务报表及运营的相关资料,以便于了解被担保企业以及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况、财务状况及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若出现对其 10 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及时提交公司管理层,采取措施依法及时处理。第七章借款管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借款是指企业将资金出借给被借款人的行为。第四十四条企业出借款项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程序、审慎决策的原则。企业在做出借款决策前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对被借款企业的条件进行审查,对借
24、款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二)依法合规、规范运作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完善企业内部借款管理等相关制度,规范借款工作程序,确保借款行为合法规范、风险可控。第四十五条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内部资金调度,应填写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二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经营管 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第三条公司对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履行股东职责保障股东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五条产权登记管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国“内部资金调拨单”明确资金用途及金额,经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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