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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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修订征求意见稿 前言 我国在 1976 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作出建筑工程从6 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本次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即地震力比规定值大一倍),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鉴于我国经济已有较大发展,各类建筑有可能进一步提高抗震设防标准。为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本次修订拟增加下列修订内容:1.医疗系统、教育系统的建筑提高设防类别,并新增为防灾应急场所建筑设防类别,有3 条。2.体
2、育建筑、商业建筑等人流密集建筑中划为乙类建筑的范围适当扩大,有3 条;3.县和县级市的防灾应急指挥中心、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和电信建筑中的乙类建筑,从8、9 度设防区扩大到7 度区或 6、7 度区,有 8 条;4.新增明确本标准是最低要求的强制性条文和信息中心类建筑的设防类别规定各1 条;5.对抗震设防类别的内涵和一些条款的文字表达作了改进,有 10 条。本次修订共有26条。约占2004年版总条款数(100 条款)的1/4。本征求意见稿中,带方框的文字为拟删除的内容,下划线为拟新增的内容,条号涂黄色的为拟新增强制性条文。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69度地区的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
3、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应确定其抗震设防分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修订说明 本条拟新增为强制性条文,明确二点:其一,所有建筑工程均应确定其设防分类。其二,本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要求,有条件的建设单位、业主可以提高设防要求,例如按更高的抗震设防类别设计,或按照设计规范采用隔震、消能减震等新技术,使房屋遭遇强烈地震影响时损坏程度有所减轻。此外,既有建筑工程的设防分类,允许根据实际情况处理。3.0.1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1 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2 城镇的大小和地位、行业的
4、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3 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的难易程度。4 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5 不同行业的相同建筑,当所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不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注:区段指由防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平面内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或上下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修订说明 本条文字修改,将“城市”改为“城镇”。3.0.2 建筑工程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和地震灾害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1 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以及使用上有特殊要求的建筑,为甲类。2 地震时使用
5、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以及人员密集且可能产生严重灾害后果的建筑,为乙类。3 除甲、乙、丁类以外的建筑,为丙类。4 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的建筑,为丁类。修订说明 划分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并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对策之一。本次局部修订,进一步突出了设防类别划分是侧重于使用功能和灾害后果的区分,并更强调体现对人员安全的保障。本标准的重大工程,指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工程。所谓严重次生灾害,指地震破坏引发放射性污染、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高危险传染病病毒扩散等灾难性灾害。3.0.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
6、列要求:1 甲类建筑,当抗震设防烈度为 68 度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当为 9 度时,应按比 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2 乙类建筑,当抗震设防烈度为 68 度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当为 9 度时,应按比 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不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3 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4 丁类建筑,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
7、,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注:对使用功能属于乙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采用结构体系合理且材料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允许按丙类设防。修订说明 针对我国地震区划图所规定的烈度有很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在建设部领导下,89 规范在世界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性能设计目标。这样,所有的建筑,只要严格按规范设计和施工,可以在遇到高于区划图一度的地震下不倒塌实现生命安全的目标。因此,将使用上需要提高防震减灾能力的建筑控制在很小的范围。其中,乙类建筑需采用提高一度的抗震措施增加关键部位的投资即可达到提高安全性的
8、目标;甲类建筑在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的基础上,还需要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专门研究。本条的修订有三处:其一,从抗震概念设计的角度,文字表达上更突出各个设防类别在抗震措施上的区别。其二,乙类建筑的地震作用取值,改为“不低于”设防烈度。其三,作为乙类建筑的例外,当小型的乙类工业建筑,如变电站、空压站、水泵房等采用的结构体系合理且材料抗震性能较好时,其抗震措施才允许按丙类采用。4.0.3 医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甲类。2 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
9、县级及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要建筑,县级及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3 工矿企业的医疗建筑,可比照城市的医疗建筑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修订说明 本条修订有三处:其一,将 2004 年版条文说明中提到的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医院,在正文中对文字予以修改,以避免三级特等医院与三级甲等医院相混。其二,我国的一、二、三级医院主要反映设置规划确定的医院规模和服务人口的多少。当前在 100 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才建立三级医院,并且需联合二级医院才能完成所需的服务任务。因此,本次局部修订明确为二级、三级医院均提高为乙类。仍需考虑与急救处理无关的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的不同,
10、区别对待。其三,2004 年版根据新疆伽师、巴楚地震的经验,针对边远地区实际医疗机构分布的情况,增加了 8、9 度区的乡镇主要医疗建筑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要求。本次修订更突出医疗卫生系统防灾的功能,考虑到二级医院的急救处理范围不能或难以覆盖的乡镇,需要建立具有外科手术室和急诊科的卫生院,并提高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以逐步形成覆盖城乡范围具有地震等突发灾害时医疗卫生急救处理和防疫设施的完整保障系统。4.0.5 大中城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 8、9 度的县及县级市抗震防灾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类。工矿企业的抗震防灾指挥系统建筑,可比照城市抗震防灾指挥系统建筑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修订说
11、明 本条将8、9度的县级防灾指挥中心,扩大到6、7度,即所有烈度。4.0.7 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类。修订说明 本条是新增的,按照 2007 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等相关规划标准的要求,作为地震等突发灾害的应急避难场所,需要有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5.1.3 给水建筑工程中,20 万人口以上城镇和抗震设防烈度为 8、97 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5.1.4 排水建筑工程中,20 万人口以上城镇和抗震设防烈度为 8、97 度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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