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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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 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工作。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是指以提高综合能效和安全性能,增加发电能力,推进流域梯级优化调度为目的,在不增加原有机组台数的基础上对老旧农村水电站机电设备和配套设施进行的更新改造(以下简称“
2、增效扩容改造”)。第三条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实行地方负责制,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财政部、水利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第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支持条件及补助标准 第五条 中央补助资金支持的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1995 年及以前投运,单站装机容量 5 万千瓦及以下的农村水电站。已实施水库除险加固的电站,可优先考虑纳入增效扩容改造范围。(二)以电量计算的增效扩容潜力原则上需达到 20%以上。对于惠农作用明显和综合效益较大的项目,增效扩容潜力不得低于 10%。(三)增效扩容改造后额定工况下水轮发电
3、机组的综合效率应分别达到以下指标:1、单机功率小于 3000 千瓦:75%以上;2、单机功率 3000 千瓦10000 千瓦:81%以上;3、单机功率 10000 千瓦以上:88%以上。(四)符合河流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五)按照水利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和电监会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09585号)的要求,已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六)电站基本建设手续完备,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改造后能实现长期稳定运行。(七)项目单位具备较强的筹融资能力,能够保证改造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已享受“十二五”全国水电新农村电气化、20092015 年全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
4、等其他财政补助的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第六条 中央财政对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按改造后装机容量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东部地区 700 元/千瓦,中部地区 1000 元/千瓦,西部地区 1300 元/千瓦,且单个项目中央补助资金额度不得超过该项目增效扩容改造总投资的50%。第七条 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更新改造机电设备、金属结构、送出工程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第八条 各地区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增效扩容改造,与中央补助资金一并使用。地方财政支持情况将作为实施方案审核和中央补助资金安排考虑的因素之一。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对电站现有综
5、合能效进行评价的基础上,编制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初步设计文件,按项目审批权限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连同改造项目申报表(具体见附 1),逐级汇审上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第十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改造项目进行审查,并编制省级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实施方案(具体见附 2),上报水利部、财政部。第十一条 水利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增效扩容改造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联合批复,作为增效扩容改造实施、验收和考核的主要依据。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和批复的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实施方案等,下达中央补助资金预算。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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