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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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 建 设 领 域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责 任 规 定 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4 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发 2002223 号 2002-09-09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单位:为了加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涉及安全的行政管理行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制定了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们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二二年九月九日 第一条
2、 为有效防范建设领域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涉及安全的行政管理行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涉及安全的行政管理事项:(一)城市详细规划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4(二)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开工审批,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城市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设施审批;(三)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单位资质审批;(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五)
3、其他涉及安全的行政管理事项。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是指:(一)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设施管理安全事故;(三)城镇燃气设施、管道及燃烧器具管理安全事故;(四)城市公共客运车辆运营及场(厂)站设施安全事故;(五)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游乐园安全事故;(六)城市危险房屋倒塌安全事故;(七)其他安全事故。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仅供学习与
4、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4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应当建立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是涉及安全的行政管理事项和安全事故防范第一责任人。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建设领域中部分或者全部由专门部门或者专门执法机构实施执法监督的,其行政管理事项实施过程中防范、处理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按照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涉及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批准。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审批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对城市防火、防爆、抗震、
5、防洪、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安全要求进行审查。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行政审批中,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有关安全条件以及防范地质灾害等安全要求。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消防、抗震等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以及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4 的深度要求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要求设计单位修改,并向委托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不合格或者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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