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河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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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包括在我院正式注册的本科、高职高专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三条 依据河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我院实施学生违纪处分遵循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以达到教育本人的目的。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可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
2、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即:(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 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伤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 严重后果的。(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
3、六条 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不超过两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确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处分;有显著进步和立功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部门意见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者有新的违纪行为(达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 如果毕业班的学生毕业时留校察看期未满,缓发毕业证书,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部门意见,由学生处研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可解除处分并补发毕业证书,经教育不改或者重新违法违纪的按结业生处理。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法令,已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分。(一)受到劳动教养处罚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或
4、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 对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教学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张贴大小字报或者非法宣传品,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者坚持错误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有关法规,未经批准带头集会、游行,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组织或者带头罢操、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出版或者传播非法刊物和组织非法组织,给予警告
5、、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侮辱和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六)特殊时期不服从学校管理,扰乱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七)故意损坏、涂改学院党政部门发布的文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与故意撕毁涂改者有直接关系的,从重一级处分。第十条 观看、复制、制作、出售或者传播淫秽书画、音像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一条 参与传销或者诱导他人传销者,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违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者,在追缴
6、相应资助金额的基础上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故意损坏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专业)、毕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教职工寻衅滋事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在校园内酗酒滋事者;在校外酗酒 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私自留客住宿或者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在宿舍楼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投掷物品、往楼下乱泼脏水,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危害他人安
7、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七)在学生宿舍内用酒精炉、电炉、煤油炉及自炊、乱拉电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八)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九)在校期间私自在校外租房,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三条 学生应该正确使用网络技术,合理利用网络资源,否则将给予以下处分:(一)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利用网络传播黄色淫秽等不良信息,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
8、者,给予,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四条 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转借学生证及其他证件或证明,或者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二)涂改成绩单或者伪造他人签字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五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应按原价赔偿外,同时给予以下处分:(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故意损坏校园建筑、设置物、草皮等绿化植被、公用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损坏具有文物价值、纪念
9、意义的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故意损坏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故意损坏图书、图书馆和教室设施、教学仪器或设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六条 对偷窃、诈骗、勒索、抢夺、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要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除由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外,给予下列处分:(一)作案价值不满 300 元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二)作案价值超过 300 元不满 600 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作案价值超过 600 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小偷小摸情节严重,屡教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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